昆明市謝麗華寫給最高檢察院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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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我叫謝麗華,女,55歲,是昆明市彩印二廠退休職工。自幼體弱多病,才40出頭的人就幾十種病魔纏身,成天與藥為伴,人稱「藥罐子」。

1996年幸遇法輪大法,學法煉功後,師尊為我淨化身體,一個月後大法的神奇就在我的身上出現了:多年的胃出血、膽囊炎、腎盂腎炎、風濕性關節炎、頸椎腰椎骨質增生、腰肌勞損、血管硬化、心腦供血不足、手腳麻木以及40歲絕經後出現的更年期綜合症都不翼而飛了。我第一次感覺到李洪志師父說的「無病一身輕」。是法輪大法給了我第二次生命。

法輪大法福益身心的奇效在我身上充份展現,從病魔纏身到身心健康,我深刻認識到「法輪大法好」。因此,在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逆境中,我應該站出來揭露誹謗的謊言,讓廣大受欺騙的民眾知道法輪大法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真象。

2002年10月10日我因為散發真象資料被公安抓捕,判勞教一年半。我認為在邪惡江××施暴在先、眾多無辜法輪功學員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說話、申訴的機會和渠道的社會中,在上訪等於犯法,說真話受迫害的「法制」時代,我和許許多多的法輪功學員一樣以自己千辛萬苦積攢的血汗錢印製散發大法真象資料,艱難的承擔著本應由新聞、傳媒擔當的報導事實,揭露不公的任務,虔誠的維護著清白偉大的師尊和人類僅存的道德、善念和良知,沒有暴力,沒有怨恨,只有和平、理性和堅忍。我和許許多多的法輪功學員堅守的是 「真、善、忍」的信仰以及正義、良知的堅不可摧。行使的是「憲法」的第二、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一條等規定的中國公民的權利,是憲法的維護者,沒有錯!對我的勞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是非法的!

各位檢察官:法輪大法傳出十餘年來,尤其是近五年的非法迫害中,想必你們也心中明白:法輪大法也稱法輪功,是由李洪志先生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指導,從做一個好人開始,嚴於律己,慈悲待人,對自己負責,對社會負責;不斷提高心性,進而修到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境界。實踐已經並正進一步證明,法輪功對穩定社會,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和道德水準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同時,隨著修煉者放下有求之心,心性提高,功就在長,層次就在提高,身體就在淨化,無意中就達到了無病狀態。至今,大法已洪傳亞洲、歐洲、南美、北美、澳洲等60餘個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各界各民族各種族越來越多的理解和珍惜。多國已相繼成立了20多所明慧學校,教育孩子從小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國家組織看守所、監獄的犯人學大法,啟迪其被埋沒的善良本性。大法主要著作《轉法輪》和《法輪功》已被譯成30種語言並在世界各地出版發行。截止2004年2月,各國政府和團體給予大法頒發褒獎1223項,法輪大法被世界人民尊為「高德大法」。大法使無數人身心健康,人心向善,道德回升。我和許許多多的法輪功學員冒著被抓、被打、被勞教、被判刑、甚至被迫害致死的危險,就是為了要讓民眾了解「法輪大法好」!讓可貴的中國人知道法輪功的真象,希望所有人都有幸福光明的未來。

各位檢察官:江澤民因個人的極端妒嫉而迫害法輪功,五年來的非法鎮壓,勞民傷財,造成國家政治、經濟、法制、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嚴重混亂,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巨大災難。上訪的法輪功學員和其親屬遭到了野蠻的迫害,無數人被迫流離失所,妻離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冤有頭,債有主」,任何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中參與犯罪的人,都不可能逃脫罪責,必將被送上人間法律和真理的審判台。江、羅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近10個國家被刑事起訴。「全球審江大聯盟」、「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早已成立,將把所有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兇手送上法庭,判其承負歷史、道義和法律的責任!

各位檢察官:你們在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中負有重要職責,應該具備人的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也是你們的天職。為此我請求並嚴正聲明:

1、 由於對我非法抓捕、關押、勞教期間,不准我煉法輪功,使我的血壓下降,舊病復發,健康受到了嚴重威脅。是誰剝奪我的生命權?是江、羅等迫害大法的元凶!我要求依法追究其歷史、道義和法律的責任!
2、 盤龍區公安局、盤龍區看守所、雲南省女子勞教所有關人員對我非法抓捕、關押、勞教我要求依法追究其歷史、道義和法律的責任。
3、 在勞教期間,我由於受到邪惡謊言的欺騙,在理智不清的情況下,違心的寫了一些詆毀大法的文章,對師尊、對大法犯了罪!在此,我嚴正聲明:我所說所做的這一切全部作廢。從今以後,緊跟師尊,堅修大法到底!

此申訴抄報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雲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大常委會、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昆明市人民政府、盤龍區人民檢察院、盤龍區公安分局、盤龍區看守所、雲南省女子勞教所、昆明市大滇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申訴人:謝麗華
200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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