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龍口市母嬰被羈押事件嚴重侵犯婦女兒童權益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8月9日】明慧網7月22日報導:山東煙台龍口市4月嬰兒山山與母親呂豔娜仍在煙台610洗腦班被非法關押。聞後,為人性喪盡的煙台610、龍口惡徒感到深深的悲憤!他們的行為已嚴重侵犯婦女兒童權益和觸犯了多項法律。

中國《下一代網站》「甚麼是兒童權利公約」一文中說:在我們國家,兒童一出生,就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所賦予的各項權利。無論他多麼弱小、稚嫩,他都具有與成年人一樣的獨立的人格。兒童是權利主體。社會中的所有成年人,都必須尊重兒童,並負有保護兒童權利的責任。可在當時僅出生10天的山山身上,我們無從找到任何一點保障兒童權益的影子,相反她卻成為很可能是現代史上年齡最小的囚徒。在中國聲稱「我國宣傳保護兒童權益成效顯著」的呼聲中,同為煙台地區的棲霞市寺口鎮南溝村的不滿8個月的嬰兒孟昊與28歲的母親王麗萱被當權者殘忍殺害!

過去,家庭暴力是中國女性權益的熱點問題,而當今,在中土大地上已由家庭暴力上升成為針對女性的國家暴力。而這種暴力是在江氏集團的命令下進行著的。在制定逐項法律上,中國並不落後,針對婦女兒童的如《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國兒童發展綱要》等,山東省的如《山東省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山東省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而上述逐項法律,煙台610、龍口惡徒均公開觸犯。此外,中國還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中國自始積極參與了該《公約》的起草、制定工作,在聯大通過《公約》時,中國是提出該《公約》的決議草案的共同提案國之一。1990年8月29日,中國簽署了該《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確保實施《公約》中規定。在《公約》中四項基本權利: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發展權──充份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而在中國被無辜非法關押、遭受迫害的兒童均被剝奪了這些權利。

讓我們把白紙黑字的法律、法規與現實做一下對比,不難發現,在這場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中,江氏集團甚麼法律都沒有講過。

哺乳期大法弟子呂豔娜自今年4月8日,剛分娩10天即被龍口公安連嬰兒一併劫持,至今已三月有餘,據法律規定的對產婦醫療、保健服務、和必要的營養及嬰兒醫療保健的服務、權利,他們母女均被剝奪。呂豔娜因為要說真話,被迫與新婚的丈夫流離失所3年多,只因為堅持做好人,被惡警懸賞6萬元非法通緝。體弱的她懷抱嗷嗷待哺的小嬰兒,忍受著丈夫被惡人綁架的痛苦,經歷了惡警暴力抓捕的驚嚇,又被關押於臭名昭著的煙台610洗腦班,現境況不詳。希望更多的正義人士及有關機構能夠給予關注,幫助他們母女脫離困境。此外,希望知情人士能提供呂豔娜母女的近況和搜集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詳細資料。


附:山東省龍口市610不法人員名單及電話

王成會:0535-162567083,13963801066
馬道堂:0535-95958-7710,13001606810
戚壯大:0535-95950-6338949,13505451806
金汝歧:0535-95958-86120
劉曉力:0535-162563213
610基地電話:0535-8622610,0535-8622556
610辦公室電話:0535-8503460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