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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聯合國秘書長和各國駐聯合國代表團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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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9月2日】

尊敬的聯合國秘書長:
尊敬的各國駐聯合國代表團:
女士們、先生們:

我是一位中國公民,在第59屆聯合國大會將要召開之際,籲請大會關注中國的人權狀況,尤其是中國的尚在持續之中的「反法輪功」運動。

五年來,在中國,數以千計的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數以千計的健康的法輪功學員被關入精神病院,數以十萬計的法輪功被關入「納粹集中營」式的勞教所、監獄,難以計數的法輪功學員被關入「洗腦班」……中國的「反法輪功」運動也擴張到世界,他國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外,也遭到誹謗、毆打、槍擊……

中國的「迫害法輪功」運動以「精神死亡」--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對法輪功的自願修煉並仇恨法輪功--為首要特徵,並伴之以「肉體死亡」、酷刑折磨和強制「洗腦」--如果法輪功學員堅持信仰自由的話。這不能不使人聯想到古羅馬帝國對早期基督信徒的迫害。

中國為「迫害法輪功」而傾盡國力、運動全國,也不能不使人聯想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出現了這樣一些國家,它們奉行蓄意無視法律的政策,大肆群體滅絕,並且發明了「總體戰」……

對災難的任何描述都是蒼白的,每一個受害者的血淚、尊嚴、生命、靈魂都是真實的、珍貴的、無可代替的。

希望大會能夠聲明:中國「迫害法輪功」運動這場人權災難,其受害者,不僅僅是法輪功學員,也不僅僅是中國人民,而是全世界每一個人,因為中國「對人權的無視和污衊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世界人權宣言》語)。

希望大會能夠指出:中國的「迫害法輪功」運動,無可爭辯,屬於群體滅絕罪行,既違反了國際法中的強行法(即jus cogens 或 peremptory norm),且其嚴重性和規模,又足以被認為是對國際法律秩序的攻擊,聯合國應致力於制止此罪行的延續並懲治之。

女士們、先生們,今天還在中國持續的「迫害法輪功」運動,是對世界和平、正義與自由的挑戰。

眾所周知,聯合國誕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炮火中,人們認識到:戰爭與法西斯國家野蠻踐踏人權有著內在聯繫,人權與世界和平、正義、自由是不可分離的,沒有人權就沒有世界和平、正義、自由,因此「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50多年來,聯合國大會為「助成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實現」(《聯合國憲章》語)而努力;其中,聯合國大會的一項重大成就,是將群體滅絕確定為一項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並且為其制定了標準。

聯合國大會在其1946年12月11日第96(I)號決議內曾聲明群體滅絕行為係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違背聯合國的精神和宗旨,且為文明世界所不容,並認為有史以來,群體滅絕行為殃禍人類至為慘烈。

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9日第260A(III)號決議批准《防止及懲治滅絕群體罪公約》。該公約於1951年1月12日生效。

上個世紀90年代,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對包括群體滅絕罪行在內的若干罪行進行了審判。

中國於1983年4月18日,批准加入《防止及懲治滅絕群體罪公約》。該公約從1983年7月17日起對中國生效(當然,中國還是其他多項人權公約的簽署國)。

在中國發生的群體滅絕罪行,沒有理由能夠不受到懲治。

任何國家都沒有特權,能使其人權災難免受譴責和制裁。中國同樣沒有。

女士們、先生們,世界需要真、善、忍,法輪功屬於全世界。法輪功也稱為法輪大法,是根植於中國古老傳統的一種修煉方法,由李洪志先生於1992年在中國長春向公眾傳出。

儘管在中國遭到殘酷鎮壓,但是,法輪功對改善健康的有效性和其注重提升道德的原理,使他在世界各地得以迅速傳播。據估計,至今在60多個國家有超過一億人修煉法輪功,在其修煉者中幾乎可以看到任何年齡、任何膚色和任何種族的人。《法輪功》一書已被譯成25種文字在世界發行。在北美、歐洲、澳洲和亞洲的主要城市和大學裏都有法輪功修煉團體。在一千多封來自各國政府和要員對法輪功的褒獎函中,加拿大總督伍冰枝女士這樣描述法輪功:「法輪佛法修煉者們努力完善自己的身心。他們希望與宇宙共生,體驗內心的寧靜。他們的修煉遠非只是掌握一些技能,而是為了人的提高和昇華。他們修煉達到內心祥和並與宇宙協調的意志,從而與人為善,有力於創造一個更開放、更寬容的社會。」

法輪功主要包括兩部份:指導原理和動作練習。人們發現這是一種平和、寧靜且有助於自身改善的功法,便自發在戶外公園裏修煉。通過人口相傳,修者日眾。許多修煉者不久發現,當他們按照法輪功「真、善、忍」 指導原理去處理每日所遇事情的時候,不僅他們個人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明顯改善,甚至與家人及同事等周圍人的關係也變的越來越佳。他們把這稱為「修煉」,而修煉法輪功的人則稱呼「學員」或「修煉者」。

女士們、先生們,中國「迫害法輪功」運動這場人權災難,毀滅著「世界和平、正義與自由的基礎」。

沉默不是中立。無視不會安寧。正義不能交易。真理不容踐踏。我們自己願意生活在一個甚麼樣的世界上?我們希望把一個甚麼樣的世界留給我們的子孫?我們沒有權力毀壞這個世界。我們需要對自己負責,對子孫負責。明智、勇氣與使命來自我們內心的最深處。讓後世子孫感激我們今天的抉擇!

誠摯的,

金正
2004年8月16日



資料:關於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每年舉行常會一次,由全體會員國派代表團參加。大會通常為期3個月,在「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如果議程未完,可以在次年春繼續進行會議。

大會列有廣泛的人權議程,其中包括討論世界各地的人權局勢和實施有關的人權文件。它還接受和審議一些人權條約機構提交的報告。

大會除全體會議外,設有7個主要委員會。人權問題在被提交全體會議之前,通常要經過第三委員會(社會、人道與文化委員會)的預先審議。

每個會員國都有權派代表參加這7個委員會。大會把大部份議事日程上的有關項目分配給它們,由它們分別進行討論並提出決議草案。委員會的決議草案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後,才能成為大會的正式決議。凡未提交給主要委員會的項目,由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處理。

大會的議事過程,大體可概括如下:

1、在大會開幕前60天,由秘書長擬就一個臨時議程問題單(questionaire),分別送給各個會員國。此問題單一般包括:秘書長關於聯合國工作的報告;聯合國各機構的報告;上屆大會規定列入本屆會議的項目;以及聯合國秘書長認為有必要列入的項目等。

2、大會開幕時根據這一問題單確定正式議程。在會議過程中,會員國還可以隨時提議將其認為重要的問題列入議程。

3、議程通過後,立即將其中需要準備的項目按性質分給各個主要委員會進行討論,並按需要擬出決議草案。

4、至此,一切就緒,大會進入一般性辯論階段。

5、一般性辯論結束後,大會開始討論未分給各主要委員會的議題,並討論各主要委員會就分配給它們的項目所準備的決議草案。

6、在會議議程上的各個項目討論完畢並通過相關決議後,大會即宣告閉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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