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湖北武穴市余川鎮610彭樹勛等人犯罪惡行錄(之一)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9月26日】近幾年來,在武穴市余川鎮的老百姓眼中,目睹了一例例血淋淋的由彭樹勛等少數執法人員暴力毆打法輪功群眾,強佔群眾私有財產,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實,聞者無不怨聲載道。長期以來法輪功學員的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寬宏大量不僅沒有使這些行兇者有絲毫收斂,他們反而依著有江氏迫害法輪功的邪惡政策撐腰,公然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拿著人民的血汗錢,不為人民辦好事,在百姓頭上作威作福,致使「公安」變異成「公害」,警察變異成「警匪」。

今年五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嚴肅查辦公務人員侵犯人權五項案件的通知出台後,這裏的惡人居然頂風而上,一再侵權,情節十分嚴重。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們也希望余川鎮群眾都拿起法律武器,通過轉告或直面上書的方式,揭露邪惡,除暴安良,還余川鎮一個百姓安居樂業的太平日子。

以下是幾例湖北省武穴市余川鎮610彭樹勛等人侵權事實:

侵權事實一:在2000年到2002年期間,他們先後多次在沒有搜查證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非法闖入余川鎮周國政村法輪功學員周光雄家,非法搜查和綁架。在余川派出所,警察幹祖發、陳老二把周光雄打得頭破血流,鮮血噴到牆上地上都是,被一過路婦女看見,他們怕被曝光,慌忙跑到屋外朝街上大喊:周光雄是自殺!

侵權事實二:2004年四月,余川鎮610頭目彭樹勛和余川派出所所長王勇為首帶一幫(五)人闖進周光雄家,將周光雄綁架到余川派出所,隨後鎮610彭樹勛帶幹祖發和另一陳姓警察去周光雄家非法搜查,將周光雄家裏的書籍和500元現金和祖傳的金元寶一隻及周家做石匠用的工具書等洗劫一空。沒開任何清單。

侵權事實三:2004年7月中旬,正是農村搶收搶種的大忙季節,他們又無端闖到余川和太平兩地法輪功學員家非法搜查,綁架,拘禁了多名法輪功學員,使他們眼看到手的糧食減產和延誤農時。甚至將一名太平山70多歲的老年女法輪功學員硬從山上往山下倒著拖。將余川老年學員余建清的脖子用皮帶勒住把他往車上拖,險些把他勒死。

侵權事實四:2004年9月13日,武穴法輪功學員廖元華因陪同外甥到太平處理公司業務,向同車人談及自己在沙洋的經歷,談及他為了說真話不說假話,被江澤民一夥指使打手用燒紅了的火磚炮烙,被人用毛巾蘸屎封嘴,被人用辣椒糊塗抹眼睛,被人用細手銬吊手吊腳推著盪鞦韆的經歷,並用自己嚴重燒傷的全過程揭穿了天安門自焚栽贓陷害法輪功的假把戲。剛一下車就被鎮610辦指使派出所警察綁架,情節惡劣,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使在場的群眾感到震驚!

鑑於以上事實,我們在此正告犯罪行兇的彭樹勛等人:你們的行為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以下法律:

憲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第十三條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245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有下列之一的予以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三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實施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