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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受迫害法輪功學員和家屬控告參與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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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月2日】

  • 吉林市大法弟子謝會洲起訴不法之徒

  • 廣東茂名大法弟子親屬對惡警暴行的訴訟書

  • 吉林市大法弟子謝會洲起訴不法之徒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謝會洲 男 39歲 漢族 初中文化,社會家庭住址:吉林市昌邑區土城子鄉曾通村二社 社員
    被告:吉林市昌邑區土城子鄉派出所張國祥 侯耀雷
    案由:私闖民宅,非法搜查,非法收繳個人財物
    請求事項:被告犯有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罪,請求依法懲處

    事實和理由:2004年9月30日上午10時左右,本人正在家洗衣物,門口突然來了一輛白色麵包車,車上下來五人,他們是:吉林市昌邑區土城子鄉派出所警察張國祥、侯耀雷和一個司機,另外兩人是村幹部(村長和治保人員)。

    他們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張國祥、侯耀雷二人闖進屋裏上炕就翻,而且態度蠻橫、恐嚇、威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鑑於張國祥、侯耀雷二人,在沒有搜查證、沒有拘捕證、沒有拘留證等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對我家進行強行搜查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國家法律,應當受到制裁。

    我修煉法輪功,恪守「真善忍」,不做違背人類道德的事,不做違法亂紀之事,完全是我個人的信仰。

    從1992年法輪大法傳播開始,國內大約有7千萬人先後走進法輪功的修煉行列,大法弟子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努力地改變自己、約束自己:為官的清正廉潔,為民的奉公守法,工人是好工人,幹部是好幹部,社員是好社員。我們與世上的違法亂紀、傷風敗俗、腐敗風氣根本不沾邊。法輪功學員的這種對「真善忍」的信仰,對任何一個社會都起到了:強化人的體魄、淨化人的心靈、道德回升、穩定社會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我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我也有享受信仰自由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9條規定,鑑於吉林市昌邑區土城子鄉派出所警察張國祥、侯耀雷對我人身權利的侵害,我正式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懇請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規定,給予公正的處理。

               受害人:謝會洲


    廣東茂名大法弟子親屬對惡警暴行的訴訟書

    ──廣東茂名市蘇淑瓊的訴訟書

    原告:廣東省茂名市高州鎮江大嶺蘇淑瓊
    被告:茂名市公安局、看守所、廣東省三水勞教所、茂名市法制學校

    案由:被告的違法行為侵害和剝奪了原告親屬黃柱峰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權等多項基本權利,並使原告親屬黃柱峰嚴重致傷。

    訴訟請求:
    1、 立即恢復原告親屬黃柱峰的人身自由;
    2、 追究違法人員及其授意者的法律責任;
    3、 要求廣東省三水勞教所出錢,把黃柱峰送到北京北亞醫院治好手和頸,醫療的一切費用由三水勞教所承擔。
    4、 賠償問題:如果治好手和頸,只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誤工費和伙食費。如果一次性賠償,則由原告親屬黃柱峰本人提出具體數額。

    事情經過及訴訟理由:

    我兒黃柱峰1997年在茂名開始學習法輪功。修煉法輪功後,身體健康,心性不斷提高。1999年7.20後無故被茂名市公安人員非法綁架進官渡看守所拘留15天。

    從看守所出來後,10月1日國慶節,他依法到北京上訪,想向中央領導反映對法輪功的錯誤鎮壓的意見,又被公安人員拉回茂名公安局置留15天。

    出來後,黃柱峰認為上訪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而被非法拘留、置留,是公安機關執法犯法,他又於2000年2月聯名進京上訪,第三次被抓捕入茂名市第二看守所。

    在那裏他得了腎炎,全身浮腫,坐著大小便。看守所的領導電話通知我們到那裏接他回家。當時由黃柱峰的弟弟和表弟背著他上、下車,再背回家。他父親要他看醫生,吃藥,他怎麼也不肯吃,他說他自己可以用功法調理好。他父親說:你如果十天內能扶著牆走出廳門,就可以由你自理,否則你一定要看醫生。他同意了。沒想到第十天他竟能扶牆走出來了,身體也在一天天康復。

    誰知同年11月他第四次無故被非法綁架進看守所。他在看守所絕食15天,餓得只剩皮包骨,不能站立。看守所領導又來電叫我們接他回家。

    在家調理好身體後,因他是學法輪功的人,所以茂名市的企業單位不敢招他做工,2001年2月,他只好到深圳謀生。想不到同年7月他又因發法輪功真象傳單被拉回茂名看守所。在那裏他絕食了22天,被判勞教兩年,2001年9月被送往三水勞教所。

    在勞教所內,我兒受盡該所工作人員的侮辱和酷刑折磨。他們用我兒的髒襪子塞我兒的嘴,三、四個幹警用電棒一齊電他。幹警盧金虎用頭套套住我兒的頭,叫人用力猛烈的搖,叫他清醒,這樣搖了三四次,每次約三分鐘,致使他頸椎受到重傷。12月22日,幹警張武軍又拿電棒電我兒,還叫人強行把我兒的手扣在兩棉被包的中間。包很重,張武軍叫值班人員往左右兩邊用力拖布包,每次約半分鐘,約三、四次,23日繼續電我兒,拉扯他,酷刑折磨他,致使他全身疼痛難忍,左肱骨頭粉碎性骨折並肩關節脫位,頸內側骨受傷,從而造成肱骨質硬化,左肩關節骨性結構破壞,頸內側骨硬化,左肱骨缺血性壞死,左手不能上帶。

    三水勞教所還對我兒非法超期羈押,由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26日屬非法超期羈押期。現在他還被非法關押在茂名法制學校,沒有自由,也不給療傷。

    鑑於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及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規定;嚴重違反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等條款;嚴重違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我懇請各位法官明察秋毫,伸張正義,為民伸冤,維護人間正道和法律的尊嚴,嚴肅追究違法人員及單位的法律責任。

    謹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人:蘇淑瓊
    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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