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輪大法的所有迫害都是非法的,因為公民信仰的權利是受到憲法保護的。法輪功修煉者被迫害不是因為觸犯了任何法律,而是因為國家有關部門執行江氏集團用以迫害法輪功的非法之「法」──非法的「通知」、「解釋」等的結果。因此,在反迫害、依法維護法輪功學員合法權利、講清真象、制止邪惡方面,除了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制止邪惡以外,依照《國家賠償法》要求國家給予賠償,也同樣是合情合理合法及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賠償法》中同時具有「有關機關」對於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負擔部份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條款。所以利用這項法律,也可以達到懲戒惡人、抑制邪惡的作用,因為施加於法輪功學員的所有迫害,按照中國的法律,都是不容許的。從法律角度而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實施迫害行為,應該由國家進行賠償;但是具體的責任人,則必須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
1995年5月1日實行的《國家賠償法》,對於受到非法對待的中國公民,提供了要求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因此,由於修煉法輪功而被有關部門非法拘捕、拘留、監禁、抄家、停業、停職、沒收財產、洗腦、勞教、判刑、酷刑折磨致殘、致死等等的任何人,其個人或者家人都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向國家申請賠償。
* 申請國家賠償不是法律訴訟
申請賠償不是刑事訴訟,也不是申請人追究當事人或者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而是根據法律要求國家對公民進行賠償,原因是代表國家的有關部門對公民造成了人身或者財產的傷害(現行《國家賠償法》沒有包括精神傷害)。申請國家賠償是向實施侵害行為的機關(稱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覆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而該機關代表國家進行賠償,賠償經費納入國家預算。
* 國家賠償分兩種
根據實施侵害行為的機關的職能,國家賠償分為兩類: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
行政賠償是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公務行為時的非法行為的,而刑事賠償是針對公檢法等部門在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禁管理等職權時的非法行為的。比如,某單位保衛科按照市「610」的要求,把大法弟子強行送入某「洗腦班」、勞教所等進行迫害。除了可以依法進行其它方面的訴訟外,利用《國家賠償法》申請賠償時,應該申請行政賠償;而被警察非法逮捕、刑訊逼供、酷刑致傷、致殘等情況的,除了依據相關法律追究責任人外,應該根據《國家賠償法》申請刑事賠償。
* 侵權性質分兩種
不論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按照侵權性質都分為兩種:侵害人身權與侵害財產權。很顯然,所謂對侵害人身權的賠償,就是因為國家有關部門採用了非法的手段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包括警察或唆使他人(包括犯人)實施體罰、酷刑折磨、致傷、致殘、致死等。而對侵害財產權的賠償,則針對有關部門非法行為導致受害者的財產損失。
* 賠償金額的計算
不論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其賠償金額的確定都是根據三種情況: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健康權及侵犯公民財產權。
對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於侵犯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傷殘甚至死亡的,則要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或者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並為受害者本來撫養的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發放生活費。對於非法採用罰款、扣押、吊銷執照、沒收財產等手段侵犯公民財產權的,也要作相應的賠償。
* 申請書的基本要求
申請國家賠償,一般應該遞交申請書,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請求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二)、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的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三)、申請日期。對於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書寫;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 得不到賠償或賠償不足時可以起訴或者申請覆議
不論是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在接到受害人的申請之後,都應該在兩個月之內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對於得不到賠償或者賠償金額不足的情況,申請人可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申請行政賠償而言),或者在三十天之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覆議(對於申請刑事賠償而言)。
* 免費申請
申請國家賠償是免費的,賠償義務機關、覆議機關和人民法院都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國家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
* 行政處份與刑事責任
《國家賠償法》還規定,對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採取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國家賠償法》部份有關條款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經覆議機關覆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覆議機關的覆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覆議機關對加重的部份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九條、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份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二十八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份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