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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春自訴在通化市東昌公安分局遭受的酷刑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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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我叫劉曉春,今年45歲,家住通化市國稅家屬樓,工作在國貿大廈旅店部。

3月19日7點左右,我正在收款室幫著接待旅客,看到兩個陌生人來到收款窗口,我主動的問他們是否要住宿,他們說要過棧,我就告訴收款員把他們兩個人安排到九號房。這時,電話鈴響了,收款員讓我接電話。電話中一個陌生人說,你叫劉曉春嗎?我回答是,他就叫我出去一下,說找我有點事。當時我是旅店的負責人,就以為他們可能找我要聯繫包房的吧。我就從收款室出來了。收款室的門正好對著一個櫃台,我便站在櫃台那兒說,你有甚麼事就在這個地方說吧!其中一個矮個子的人不由分說就往外拽我,我當時問他們,你們是幹甚麼的,幹嗎抓我?他們甚麼也不說,強行把我拖到二樓拐彎處通往一樓的那個地方,他們兩人見拖不走我,個矮一點兒的抬起一腳,就把我踢倒(現在我才知道,他就是田月楠),我雙腿一下就跪在地上了。左腿膝蓋當時就摔壞了,從表面看有瘀血,實質膝蓋骨也摔壞了,到目前為止都9個多月了,膝蓋不敢碰,一碰還疼。就這樣,他們兩人,一個推一個拽,硬把我拖到車上,帶到東昌分局5樓。這時我才知道他們是警察。

他們把我關在一個房間裏,雙手銬在一個鐵床頭上。這時進來一個警察,有人叫了一聲「荊隊」,我便知他就是荊貴泉(通化邪惡之首)。荊貴泉來到我面前,問我關於他要知道的事,我沒回答,上來就給了我兩個耳光,又踢了兩腳。他的助手田月楠、沈樹恆、王作富又輪班審問,嘴上還不乾不淨在罵我。之後荊貴泉還說,你等著,一會兒把那幾個法輪功收拾完了,我們倒出時間再收拾你。

大約晚間12點左右,荊貴泉、田越楠、沈樹恆、王作富四人先後來到我面前,其中兩人先把我按倒在地,把我外衣、鞋、襪子扒下來,另外兩個人把我的雙手分別銬在鐵床腿上和一個凳腿上,就這樣頭上兩人腳下兩人開始打我、用電棍電我。其中田月楠、沈樹恆兩人每人拿一根電棍,從上到下反覆電我;荊貴泉、王作富就對我拳腳相加。當時王作富一隻腳落到我胸前,使勁一踹,當時胸前就瘀血了。碗口那麼大一個瘀血塊20多天才消下去,可胸前傷過那個地方至今還疼。他們真可以說是喪心病狂,用電棍專門電我最敏感部位(如手心、腳心、乳房、頭部),電得我心直翻個兒。田月楠還藉機大耍流氓,還想拿電棍往我陰道裏捅,我當時拼命掙扎,才沒得逞。我的手腕、腳背都電破了。他們還覺得不夠,田越楠還用辣椒往我嘴上、鼻子上抹,當時我差一點窒息過去。他們使用電擊和腳踹,傷了我的後腦勺,當時就起了一個很大的包,9個多月過去了,至今不但包還在,而且時好時壞還在疼,他們連打帶電一直折騰到下半夜2點多鐘才住手。
  
第二次提審時,他們四個人又把我按倒在地,把我的鞋、襪扒光,田越楠指著王作富說,你不是剛學了一個「豬蹄子扣」嗎?咱們拿她試驗一天。王作富就把繩子拿過來了,把我腳腕綁上了「豬蹄子扣」,然後把我兩隻手分別給銬在鐵床腳上和木凳腿上,把我胳膊腿拉到極限,開始電我。這回他們專門電我腳腕、腳心,腿腳越動,腳上綁的那個豬蹄子扣就越拉越緊,當時腳腕、腳背都電破了,折磨我一個多小時才罷休。 
 
他們對我的迫害完全是違法的:

一、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身為人民警察,卻非法對我進行毒打,甚至動用酷刑,刑訊逼供,顯然他們是在執法犯法;

二、《轉法輪》這本書都是讓人做好人,難道做好人也有罪也犯法嗎?我根本就不知道我犯的是甚麼法;

三、憲法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法輪功是正法,是叫人向善,做好人,所以我們信仰法輪功是對的,沒有錯,為此非法抓捕,違法剝奪我們信仰自由的權利;

四、憲法規定,任何一個民族、集體和個人無論他的權力有多大,都不能超越憲法之上。但通化市東昌公安分局荊貴泉、田越楠、沈樹恆、王作富四人在對待我的問題上的一切做法完全違反憲法,視法律為兒戲,將自己凌駕於憲法之上;

五、做為執法者,他們無緣無故非法強行拘捕我,對我的心靈和身體都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害、摧殘和創傷,我強烈要求他們對我進行賠償和彌補。

六、他們身為執法者,他們在對待我的問題上從一開始就是不合法的。他們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件,沒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續,既不穿警服,他不示任何說明他們身份的證件,更不報姓名,就無緣無故硬把我抓到東昌分局,這種做法是徹底違法,也是犯法!

七、頭帶國徽、身穿警服的人民警察,怎麼能張嘴就罵人,舉手就打人呢?這樣素質的人怎麼配當人民警察呢?這樣的警察完全損害了人民警察在人民心目中的形像。尤其是,他們對於好人竟使用無恥下流的流氓手段來逼供,這是國法不容的,更是人民警察的恥辱。
  
尊敬的各位領導及執法者,當你們看我寫下的這個迫害經過之後,你們會有甚麼想法呢?做為一個有良知的中國人,難道不為有這樣的警察而感到羞恥嗎?

尊敬的各位領導及執法者,現在我以一個合法公民的資格控告荊貴泉、田月楠、沈樹恆、王作富等人,控告它們對我人格的侮辱,更要為自己討一個說法。我相信,一個有良知的領導和執法者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此作出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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