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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法院非法審判大法弟子裴珊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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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0月24日】9月23日,得知不法之徒要開庭審理大法學員裴珊珍,我一早就來到了靜安法院門口等著,快到開庭時,我去接待室用身份證登記了一下,接待員給了我一張旁聽證。

和每次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一樣,這只是走過場。當公訴人用刑法三百條有關條例對裴珊珍提起公訴後。裴珊珍發言說,刑法三百條裏沒有確定法輪功是X教。刑法三百條不適用本案。公訴人說,刑法三百條裏是沒有確定法輪功是某教,但你的行為違反了三百條。這話不是前後矛盾,不符合邏輯嗎?既然刑法三百條裏是沒有確定法輪功是X教,當事人是在向人們講清法輪功的真象,她的行為是合法的,違反了刑法三百條的哪一款呢?

法庭上指派的律師是做有罪辯護。上來先問二個問題:1.你是中學老師,你熱不熱愛黨。2.你教你的學生熱不熱愛黨。在這些司法人員眼裏黨的利益高於一切,甚至中共領導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他完全是顛倒黑白,被當事人阻止繼續辯護。

最後,審判長作了審判,當事人不服,提出不服的理由,審判長大聲叫:「我們就聽黨中央的,我們就聽黨中央的…」這哪像法庭,哪有法律的尊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全部被剝奪。這是執法犯法,在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五條都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審判長芮志民是公然的違反了上述二條法律,她是執法者犯法,非法審判,她是在犯罪。

迫害法輪功已經六年了,像這樣非法的審判也已經進行了六年,而且法院一律不受理法輪功的上述和申訴等案子。表面上看通過司法程序把大批法輪功學員劫持到監獄、勞教所。實際上這是強加的,他們對大法弟子根本就不講法律,不講事實。這些司法人員他們根本就不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權利,他們維護的是邪黨的利益和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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