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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寶雞市大法弟子及家屬控訴不法人員的人權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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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院:

目前,全國檢察機關正在展開查辦國家機關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的專項活動,舉報國家機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犯人權、虐待在押人員的案件,我們本著對政府的信任,提出申訴。下面是一些人權被嚴重侵犯的事實。

陝西省寶雞市五一紙廠60多歲的張保旺,是一位法輪功修煉者,因為他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而被當地610及公安機關非法抓進勞教所。從勞教所出來後,他自費購買複印機,印製法輪功真象資料,向世人講清真象,讓世人從謊言中清醒。2003年6月寶雞陳倉區公安局惡警康寶栓一夥綁架了張保旺,關押在寶雞縣陳倉區看守所,並非法判刑7年。陳倉區政法委610高宗文,段九州夥同惡警毒打張保旺,致使其雙腿骨折,腰肋骨折,無法行走。隨後把張保旺關押到陝西富平監獄繼續遭受迫害。2004年7月家屬到獄中探望時,張保旺已經瘦得皮包骨頭,失去人形,說話斷斷續續已不能成句,已不能行走,被犯人背出來與家人見面。2004年12月監獄通知家人去時,張保旺已被迫害致死,並火化。家人連張保旺的遺體都沒有見上。

寶雞市石油機械廠職工孫桂蘭,女,因堅修大法,於2001年10月1日,參加寶雞市蔡家坡鎮舉辦的法輪功學員心得交流會時被抓,8天後,在寶雞市金台公安分局看守所被野蠻灌食致死,年僅46歲。(明慧網曾經報導)

陝西省寶雞市電信局職工駱彥廷,男,40多歲,工程師,因製作法輪功真象傳單、真象光盤,於2004年6月被寶雞市610、金台區、渭濱區刑警隊綁架,並判刑7年。

陝西省寶雞市十二廠退休職工辛超,男,60多歲,因製作法輪功真象傳單、真象光盤,於2004年6月與駱彥廷一同被寶雞市610、金台區、渭濱區刑警隊綁架,並判刑8年。

陝西省寶雞市石油機械廠職工劉素英,女,40多歲,2004年6月與駱彥廷,辛超一同被寶雞市610、金台區、渭濱區刑警隊綁架。後成功出走,長期流離失所,被邪惡追捕。

陝西省寶雞市石油機械廠職工張振東,男,50多歲,因堅修大法被判刑3年,服刑期間,其妻被迫與他離婚,刑滿釋放後無家可歸一直流落在外。

陝西省寶雞市陳倉區田栓羅,女,50多歲,因堅修大法被逼得有家不能回,長期在外漂泊。

陝西省寶雞市陳倉區王秀文,女,50多歲,堅持修煉法輪功。2004年11月被綁架,到目前為止情況不明。

陝西省寶雞市鐵路司機學校退休職工茹紅霞,女,50多歲,堅持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勞教,期滿出獄後被長期監控。

在江××發起的這場迫害中,上千名法輪功修煉者被政府無辜折磨致死,無數的法輪功修煉者被抄家、罰款、開除公職、沒收住房被迫流離失所,甚至被打、被抓、被判刑在監獄遭受酷刑。所有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都是違背憲法的。

憲法第二章第35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二章第37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拘捕;禁止非法拘禁和經其它方法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二章第38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陷害。

憲法第二章第38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可是當今中國大地太觸目驚心,動用上百萬武警和公安肆無忌憚的抓捕、打罵、封殺手無寸鐵的法輪功群眾,而且既不經檢察院批准,也沒有經法院判決,就憑一黨指令。江××當初發動這場迫害的時候,喊出的口號是:「我就不相信共產黨戰勝不了法輪功」;這五年來江××不惜破壞安定團結的局面,肆意踐踏憲法,不斷編造謊言,誣陷、栽贓法輪功,野蠻虐殺眾多法輪大法修煉群眾,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書記直接實施黑指令:對法輪功「名譽上搞垮、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這幾年來,人們都清楚的看到不法公安、警察對法輪功群眾的殘酷迫害,很多群眾說:「黨指揮警察不抓暴黑、不治貧,專抓修真與修善,人民公安不人民,狼子虎──佔羊群」。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天安門廣場實施暴力,抓打法輪功修煉者,就連國外的法輪功修煉者也不放過,抓取迫害,民心都失到國外去了。

自古治國之法就有善惡之分。希望各位明白大法真象,棄惡從善。認真查處上述政府不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犯法輪功學員人權的事件。

寶雞市大法弟子及家屬申訴
200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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