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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市姚佳秀的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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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2月8日】

原告:
姚佳秀,女,37歲,漢族,初中文化,原個體私營企業,家住四川攀枝花市南山賓館對面。

被告:
攀枝花市仁和公安分局610警察劉貴川(已調入市交警支隊)、張宏泰(已調入金江派出所)、崔副利;
仁和區法院辦案人鐘建拓,張玉仙,李宗敏;攀枝花市公安局610;
攀枝花市看守所:胡小川,曾小敏;
攀枝花市仁和區五十一派出所
前進鄉派出所
四川簡陽養馬河省女子監獄警察吳菊仙。

案由:
被告的徇私枉法、瀆職行為侵害和剝奪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等多項基本權利 。

訴訟請求:
1. 撤銷對原告的非法判決﹝2001﹞仁和刑初字第65號,還原告清白,恢復名譽。
2. 賠償對原告非法關押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 停止監控、跟蹤,陰謀非法綁架原告。
4. 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法律責任,包括幕後指使者。

申訴理由:
被告違背了執法人員應有的道德和良心;褻瀆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縱容違法、枉判無辜、肆意踐踏人權。法律的尊嚴在被告心目中早已蕩然無存,給我和家人帶來深重的災難,因此我要堅定的上訴,一則維護我的合法利益,再則維護法律的尊嚴。

原告申訴事情經過:

95年10月以前,我身患九種疾病,長年病魔纏身,處於生死存亡線上,對人生前途感到渺茫,同時我脾氣暴躁,自私,心胸狹窄,對家人關心不夠,經常和丈夫吵嘴打架,還鬧離婚。自從我修煉法輪功以來,我的身心發生了巨大變化:身體健康了,疾病痊癒了(至今十年沒花一分藥錢),家庭和睦了,心胸變的開闊而又善良,我對任何人都用善心對待,親朋好友都驚奇我煉法輪功後的變化,鄰居熟人都稱讚我是一個好人,我的生活充實愉快,經常幫助窮苦人家以及流落街頭的人,還做了很多不願叫人知曉的好人好事。是李洪志師父講的法輪大法改變了我。從此我認真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道德高尚的人。

1999年10月15日,我為了講清法輪功蒙冤真象,去北京中辦信訪辦上訪,被非法綁架遣回,受到仁和公安分局非法治安拘留10天。

1999年11月8日,我再次去北京中辦信訪辦上訪,又被非法綁架遣回,受到仁和公安分局非法治安拘留15天。

1999年12月23日,我和丈夫去市政府信訪辦上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國保支隊610警察綁架,非法審訊後,被非法刑事拘留關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同時我的家也被抄,我丈夫因在自家的微機上幫忙打印了一封去市政府上訪的信,我家的電腦和打字機被仁和公安分局非法搜走,至今未退還。我被非法關押了一個月後才放回,我丈夫被非法關押13天放回。

2000年7月16日下午,我正在家中,被仁和區五十一派出所指導員蘇承義和仁和公安分局崔副利等人,誘騙到五十一派出所後非法綁架。在仁和公安分局被警察劉貴川和張宏泰等人非法審訊後關押在彎腰樹看守所。我家又再次被抄,收走了師父新經文一本,《我的一點感想》一份。

2000年7月25日,在彎腰樹看守所裏,我因堅持煉功健身,就被警察胡小川等人毒打,戴腳鐐,我和羅援朝,侯勤英共三個法輪功人員戴兩副共重76斤重的腳鐐連銬在一起,我們的手同時被兩付手銬連銬在一起,下午兩點左右在看守所院內,強迫我們拖著沉重的腳鏈繞圈,在烈日下曝曬,我的右腳已被沉重的腳鐐磨出了血,化了膿,四年多過去,傷印尚在。26日上午,我們三人仍然手和腳連銬在一起,被野蠻灌食後,三人分開單獨銬,我戴了一副重38斤的腳鐐,又強行的把我的雙手和右腳上的小腿用一副手銬銬在一起,致使我站不起來,伸不直腰,只能蹲著拖著38斤重的腳鐐緩慢移動,更無法睡覺,戴了一個月後腳鐐才解除。

2001年6月7日,我因堅持信仰,被攀枝市仁和區法院非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7月下旬的一天,在看守所值班室門口側邊,我因堅持向法院要回我的二審判決書準備繼續上訴,就被值班警察曾小敏在我臉上左右開弓打了十多下。

2001年8月13日,我被送到簡陽養馬河省女子監獄迫害。在7月下旬的一天,我不承認自己是罪犯,拒絕穿罪犯服裝,就被七、八個犯人打,強行用「蘇琴背劍」的酷刑銬在了鐵門上,酷刑折磨使我疼痛難忍,最後呼吸都困難了才放下來。

2003年7月15日,我剛被釋放,就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我丈夫來接我卻接不到人,還必須由攀枝花市執法部門去人接。在離開監獄時,來接的人非法搜走了我丈夫和我身上的所有錢,我被仁和區武裝部和五十一街辦去人押回五十一派出所進行非法的審訊後,才讓回家。

我回家後,五十一派出所警察和街道居委會經常到我家騷擾。我家曾住在巴斯箐,由於拆遷搬去南山居住。自從在南山居住後,仁和前進鄉派出所在市公安局610和仁和公安分局610的指示下,多次到我家騷擾,在今年五月份左右,前進鄉派出所在一天的時間去我家騷擾三次。他們的所為嚴重干擾了我和家人的正常生活,使父母,孩子,丈夫擔驚受怕。我為了不連累家人,被迫離家,過著流離失所的生活。

聽說,攀枝花市公安局610派出國安特務,到處打探我的消息,妄圖非法綁架我。在此,我想請問妄圖非法綁架我的警察:我不就是堅定我的信仰,講清法輪功蒙冤真象嗎!我沒幹任何違法亂紀的壞事,殺人放火你不管,為甚麼非要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呢?當你們在跟家人團聚的時候,想沒想過你們已經拆散了別人幸福的家庭;當你們大打出手,暴力取證時,你們想沒想到有一天你們要為這暴行負責與加倍償還?瘋狂過後,你們不心驚膽顫嗎?到底為了甚麼還要繼續做出這樣的喪盡天良的惡事?你們冷靜的想過沒有?迫害好人的人是甚麼樣的人呢?難道你就心甘情願的成為一樁樁人間冤案的製造者和直接參與者嗎?當歷史翻過這一頁時,不但你要去承受償還所犯的惡行,而且連累你的父母,妻子兒女。

五年多來,我有3年零55天是在監獄度過的,迫害逼迫我放棄了自己成功的私營企業,使我不能孝敬父母,管教孩子,一個和睦幸福的家庭被你們給破壞了,你們還嫌自己幹的壞事少嗎?我再也不能承認和接受你們的殘酷迫害,我已記下了你們的惡行,要堅定不移的討還公道,賠償損失,嚴懲作惡者,維護法律尊嚴。

以上事實說明,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是被告。

一、被告行為已嚴重觸犯《憲法》和《刑法》:

被告違反《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註﹕法輪功不是宗教,公民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

被告違反《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註﹕可見公安和610侵犯了人身自由等)

被告違反《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註﹕公安、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等誹謗法輪功觸犯此條)。

被告違反《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註﹕公安、派出所、610、居委會等闖入大法弟子家中抓人,搶東西、偷東西觸犯此條)。

二、被告行為觸犯刑法,犯罪事實如下:

1、 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被告以關押、洗腦、株連家人親朋好友等手段逼迫我放棄「真、善、忍」信仰;逼寫不修煉保證簽字等。依《刑法》第251條情節特別嚴重、導致多人被迫放棄信仰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非法拘禁罪。被告將我多次非法拘禁,判刑。造成我精神、肉體嚴重傷害和經濟上的重大損失。依《刑法》第238條情節特別嚴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3、 虐待被監管人罪。犯罪事實:被告將我非法關押、毆打、罰站、灌食、上腳鐐手銬 。依《刑法》第248條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致人傷殘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多次對我家非法抄家,搞筆錄,逼寫保證簽字。依《刑法》第245條,情節特別嚴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 非法搜查罪。被告多次對我非法搜身、抄家、搶走大法書,甚至搶拿走電腦等。依《刑法》第245條情節特別嚴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6. 誣告陷害罪。被告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我,並使我受刑事追究,依《刑法》第243條,情節嚴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7. 故意傷害罪。依《刑法》23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 濫用職權罪。法院非法宣判大法弟子,是觸犯《刑法》第3條、第4條、修正案2002年12月28日通過的第83號第8條、第397條等。依《刑法》第397條,情節特別嚴重、後果極其惡劣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仁和區法院對我的定罪違背了法律,是錯誤的。我是一名蒙冤的受害者,正當權利受到了執法者的迫害和侵犯,將我抓捕、關押、送上法庭、關入監獄、實施酷刑折磨。

法律本身旨在維護善良、道德和正義,我本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官不追究那些真正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反而判無辜受害者有罪,這不是徇私枉法又是甚麼!一審的法官們在強權與真理之間,選擇了強權;在麻木與善良之間,拋棄了善良和勇氣;在漠然與道義之間,遠離了坦蕩與正義。做出如此荒唐的裁決,造成了冤案。打擊善良一定是邪惡的,作惡者必將受懲,受迫害的法輪功人員不會讓劊子手逃脫人間、天理的懲罰與無盡的償還,只是遲早而已,無論是直接的或是間接的參與誰都推卸不了責任,都將為自己犯下的罪去承擔。

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文化大革命不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嗎?1978年4月5日清明節時,北京市長根據中央的指示,下了鎮壓令。當事件被平反後,北京市長被免職,他並沒有因為是奉行了中央的旨意而保住烏紗帽;北京公安內部槍斃了一百多個警察,他們不僅沒有因為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而保住飯碗,而是連性命都搭入了。奉勸那些仍在迫害善良群眾的人,驚醒吧!停止助紂為虐吧!善待蒙冤的法輪功學員,將功贖罪吧!將來失去的不僅僅是你們的權勢,地位,或許還有你們的生命。你們知道嗎?今天對法輪功的迫害比對迫害十個文革還嚴重。誰能承擔得起迫害修佛的善良人所犯的罪行?

各位法官:從這幾年來的觀察思考,你們心裏一定明白,法輪功學員是以修「真、善、忍」為原則,善待他人、珍愛生命,且至今已有六十多個國家的人民在修煉。海外大法弟子中多數是碩士、博士等高學歷、高階層的人士,世界各地也已相繼成立了明慧學校,教育小孩子從小就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國家還組織看守所、監獄的人修大法,啟發人的良知。各國政府和人民給予大法的褒獎有一千多項。

各位法官:現在迫害法輪功的首惡江××已在十多個國家被起訴。善惡有報,所有兇手將承負歷史、道義和法律責任。現有多人,如羅幹、趙志飛、蘇榮、劉淇等,因迫害法輪功學員,不僅在海外被告上法庭,而且已經被判有罪。

各位法官:要知道,中國不會永遠這樣無法無天下去,所有傷害別人的人都將承擔後果。我會堅持不懈的申訴下去,直到昭雪為此。歷史的審判終究是公正的,在不久的將來當真象大白時,當法輪功有個說法的時候,決不會因為誰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就可以逃脫歷史的責任。一個真正人民法官,應謹守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維護人間正道和法律尊嚴是你們的天職,所以我向法院,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懇請伸張正義,作出撤銷違法判決、追究被告人相關刑事、民事責任的正確決定。希望你們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公執法。

謹呈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姚佳秀
200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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