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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雲南省勞教管委會覆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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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3月15日】此覆議書是雲南省大法弟子胡今朝被非法綁架、拘留、判刑後,其母親致雲南省勞教管委會覆議書。

雲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昆明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昆明管字(2004)第4449號對胡今朝勞動教養三年的判決是錯誤的,我認為不符合國務院《關於勞教問題的決定》。特提出覆議,要求儘快撤銷對胡今朝的錯誤判決。

對胡今朝的勞動教養書中是這樣寫的:「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及《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現決定對胡今朝勞動教養三年。」

那麼,國務院《關於勞教問題的決定》第一條第一款內容是:

「一、對下列幾種人應當加以收容實行勞動教養:
(1)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
胡今朝是一名精神病醫生,品行端正,為人忠厚老實,心地善良,尊老愛幼,對本職工作認真負責,對病人耐心細緻,醫德高尚。這是他們醫院同事、領導所公認的,他自從修煉了法輪功之後,更加嚴格要求自己,按「真、善、忍」要求自己,不斷淨化心靈做一個更高尚的人,他平時連煙酒都不沾,上面提到的「不務正業、有流氓或盜竊行為等違反治安管理」等行為就更沒有了(你們可以到他的母校及現在所在的工作單位及他小時候和父母在一起的父母所在單位去調查了解)。他所在醫院從沒有關於這方面違法違紀的教育處理依據,而且勞教書上也隻字未提及他這方面違紀行為依據。因此,我認為,你們根據國務院《關於勞教問題的決定》第一條第一款判他勞教三年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在勞教書上陳述的胡今朝於2002年3月16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和2004年11月4日被判勞教三年,我認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根據國務院《關於勞教問題的決定》第一條第一款是不當的。一個是道德行為上違法,一個是信仰問題,而信仰問題是受我國憲法保護的。
我國憲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他對法輪功的信仰純屬信仰問題,是應該受到憲法保護的。

胡今朝於2002年3月16日在精神病院門診值班時被官渡區「610」和公安非法綁架、拘留並立即非法抄家,在勞教書上對他被綁架判拘留一個月的違法理由是:「……仍堅持×教思想,繼續進行『法輪功』×教活動……」法輪功是一種十分有效的健身方法,又是一種十分崇高的信仰。人們通過修煉法輪功可達到無疾無病,人們因信仰「真善忍」而無私無恨,通過修心向善使人道德高尚,通過煉功而強身健體,以良好的身心服務於社會、服務於人民,法輪功教人先他人後自己,一切順其自然。法輪功是一種對國家、對社會、對家庭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修煉方法。而胡今朝第一次被抓就是因為他在辦公桌玻璃板下面放了一個「真善忍」小條幅,被他們說成是胡今朝利用工作場所宣傳「法輪功」×教思想。在他被拘留一個月後取保候審期間,不准幹本職工作,安排到後勤打掃廁所、打掃衛生,每月說給400元生活費,發到手上的實際只有200元,在這期間還不斷對家屬施加壓力,使家人受到很大精神傷害,在今年三月其妻與他離婚,搞得妻離子散。

第二次被抓是2004年11月4日。勞教書上敘述的胡今朝的違法事實是:「……2004年7月到10月,胡今朝曾多次向精神病院內正在工作的醫護人員散布『法輪功』×教思想被群眾舉報。」這只是籠統的一句話,不能作為量刑的依據。既然說是散布×教思想,那麼必然有毒害人思想的×教的內容、散布地點、時間、次數、毒害程度及舉報人的姓名,這才能成為立法依據。當一個人冤枉了,而且他所有上訴渠道都被堵死的情況下,他在工作中對熟人、同事談談自己的冤屈,談談法輪功被迫害的真象,我覺得這是情理中的事,我想這是無可厚非的,就因為這些原因,判勞教三年是不合理的。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其實對法輪功的這場迫害是錯誤的,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權提出申訴。

我想,你們處理法輪功人員的各種案例也不少了,你們最清楚這批人是好人還是違反治安的人,是正的還是邪的。

說法輪功是×教,我查遍了我國憲法和其它法律也沒找到。就包括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教活動的決定」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9次會議、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辦理組織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決定」中也沒提到法輪功是×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尊嚴。一切國家武裝力量、各級黨政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那麼也就是長官意志代表不了法律,不管其職位有多高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國,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違法的,是個人意志造成的這場悲劇。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是近代民主國家普遍遵循的一條法律原則。依法治國已寫進我國憲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機關辦案的原則。相信辦案機關能夠以事實為依據,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條例公正辦案。家屬認為對胡今朝的勞教三年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當解除。

我懇切希望在你們的職權範圍之內盡力保護善良。

覆議人:賀光慈(母親)
20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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