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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不允許文明淪陷(一)

——中共用法律幌子和人權偽裝迫害法輪功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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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3月27日】從1999年7月20日開始,近六年的時間裏,中共的最高權力擁有者出於個人妒忌,利用其特權,利用中共的半個多世紀以來積累的壓制民眾的專政工具和惡毒手段,對數以千萬計的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修煉者進行群體滅絕的迫害。

近半個世紀以來,在中共的摧殘下,中國民眾在遭受無盡的苦難:政治運動、掠奪、盤剝、奴役、欺騙、壓制、洗腦、思想控制……;1992年隨著法輪功在中國的傳播,大量民眾因為修煉法輪功而身心受益,大法廣為洪傳的時候,卻遭到中共江氏集團的嫉恨,江澤民狂妄的提出,「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

六年中,在中國境內,法輪功學員被剝奪了公民的一切依法申訴的途徑和權益,千萬計的民眾面對冤獄、洗腦、酷刑和掠奪;面對基本權利的被踐踏上告無門,因為中國的司法系統不但是共產黨手中的打擊異己的專政工具,而且更蛻變成中共和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濫殺無辜、草菅人命的幌子和工具。不僅如此,中共控制的各級610系統還利用欺騙手段,偽裝人權,欺騙國內外輿論,逃避國際譴責和制裁。

在中共的操控下,中國的司法系統從未獨立

法律是一個社會文明的基礎,是繼道德和輿論之後,維護整體社會公正、平等、自由、穩定的屏障。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獨立性,西方國家往往採用三權分立制,即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議會、內閣(或總統)和法院掌握,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又相互制衡的制度。(《論法的精神》孟德斯鳩)。

***政法不分 黨大於法

在中國,自從中共成為執政黨之後,中國的司法系統就再沒有擺脫中共的控制。這種控制甚至被寫到法律中,以憲法的形式加以保障。中國的司法不獨立於中共的控制之外的另一個特點,就是真正各級司法部門(公、檢、法、司)均是各級政法委(中央、省、市、縣(區))的監督和領導下工作的。各級政法委隸屬於黨的系統。

一般而言,政法委書記一般都是那個轄區的黨委副書記,最起碼是常委。而往往那個地方的法官、檢察官,或者公安局局長,他們反倒是政法委的副書記。有時,公安廳的廳長也兼任政法委書記。政法委和公檢法司的上下級關係,恰恰反映了中共對法律系統的控制。

因此歸根結底,中國的法律系統實際上維護的是中共官僚集團的利益。為了打擊異己,而處於權力頂峰的集權者更是可以任意以言代法、朝令夕改、甚至凌駕於法律之上行使特權。

***「審而不判」 「判而不審」

高度集中的權力,往往伴隨著高度的腐敗,也伴隨著高度的徇私枉法。共產黨的政策、紅頭文件、領導批示等往往成為案件審理和判決的最終決定因素;當「黨」的意志(請注意這個模糊的概念可以無限延伸,並不受任何法律的制約)和具體的法律條文相衝突時,法律本身就會頃刻間化為一紙空文。以審判機構為利,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獨立審判」,而不是法官獨立審判。可以對所謂的重大疑難案子有最終審判權的是審判委員會,而不是在法庭上開庭審理的法官,也就是形成了「審而不判」,法官在法庭上審理案子,但是沒權判。「判而不審」,就是能夠有決定權,對案子做最終決定的審判委員會的成員,他們並沒有在法庭上審理案件,他們只是聽法官的彙報。

***執法犯法 有法不依

中共官僚集團普遍存在的執法犯法、有法不依等現象可以從另外一個方面說明,中國的法律現狀是人治而非真正意義上的法治。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十年前,河北一青年因一宗強姦殺人案被執行死刑,10年後該案真兇在河南落網。據知情人講被錯判的青年是被屈打成招的,被執行死刑時年僅21歲,據其母稱,兒子甚麼時候被判的死刑,甚麼時候要執行,家裏人沒得到訊息,律師也沒告訴過她。這位母親在不明不白失去兒子後,還承擔了十年的「強姦殺人犯母親」的惡名。這個個案非常具有典型性,中國民眾的生命被中共操縱的司法系統草菅了多少,無法統計。

***黑箱操作 藏污納垢

黑箱操作是司法系統被操控的另一個特點。從立法到司法,從新法制定、出台,到案件審理、判決,其中沒有一個程序向民眾公開,更不用說廣泛徵求民眾的意見,一切都是黑箱操作。大家知道,香港「23條」(即反顛覆法)破產的例子,說明香港人民還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接受或不接受某些法律。但是在中國,每出台一項法律。普通百姓根本沒有可能了解這項法律是如何被制定和推出。涉及到個案時,往往在法庭開庭之前,審判結果就已經被確定了。在法庭上,只不過是走走過場而已。事實上,中共一方面將法律作為欺騙國內外輿論、遮蓋暴力、偽裝文明的招牌,另一方面,將其作為奴役中國民眾思想和言行的專制工具。

*** 恐嚇律師 阻礙公正

中國法律明文規定:不管被告人、涉嫌犯罪人員是犯了甚麼罪,都應該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但是,中國律師刑事辯護的風險非常大,「律師偽證罪」導致的惡劣後果,對律師界打擊很大。據稱97年新頒布的刑法的306條增加了這一罪名,至少有兩、三百名律師以此罪名被抓。一個中國官方公布的基本數字,說中國的刑事案件,有百分之七十多是沒有律師出庭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莫少平律師稱「這一數據很可怕」;面對如此之大的風險,律師本人的人身安全都很難保障,何況為當事人辯護呢?

*** 踐踏人權 非法拘禁

中國法律體系中一個廣受抨擊的現象就是,勞動教養制。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涉嫌違背憲法、立法和行政處罰法等。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長達4年之久。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任何人都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和強迫勞動的決定只有通過正當程序由法院做出判決,才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公約。

對法輪功的迫害將中共當權者無法無天的暴行發揮到了極致

江澤民集團發動的對法輪功長達六年之久的迫害,可以說是中共執政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系統的、長期的徇私枉法犯罪。江澤民和中共各級「610」系統將中共多年來操縱法律、以權代法、將無辜定有罪的無法無天行為發揮到了極致。

對法輪功的迫害,首先體現在公民的基本言論和信仰自由這些被中國憲法保障的權利的被踐踏,因言治罪、因思想治罪。同時表現在法輪功學員權益的喪失,其中包括依法申訴權(包括上訪、上訴、起訴參與迫害的政府部門和官員)、辯護權、家屬旁聽權等等。

迫害之初,法輪功修煉者是懷著信任政府和國家領導人的想法,踏上上訪之路。但是,上訪的結果幾乎全部是被非法監禁。例如,目前已經被營救到加拿大的法輪功學員林慎立,就是因為到國務院的信訪部門為法輪功呼籲而遭非法監禁的。為了堵截上訪的法輪功學員,中共的各級官員不惜用流氓手段。例如將法輪功創始人的照片放到地上,讓乘坐火車或客車的旅客踐踏,以證明其不是法輪功學員。還有的地方,乾脆將謾罵法輪功或法輪功創始人的話,印到火車票的背面,讓每個旅客都照念一遍,不從者就會被當作法輪功學員帶走。中共公然踐踏人權,踐踏法律的流氓手段可見一斑。

為了制止全國各地湧入北京的民眾的自發請願,江澤民集團以官職和經濟收入為要挾,讓各地攔截上訪者。於是,各地採取各種野蠻手段,不惜血本的攔截上訪的法輪功學員。一些地區的官員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還將上訪人數為零,作為「政績」之一。山東濰坊的陳子秀老人就是因為要去上訪,被當地官員劫持,並被監禁、毒打致死的。(詳見「華爾街日報」2000年4月20日報導)

而對於法輪功的辯護,更成為公開的「禁地」。開始,中共江澤民集團內部規定,不允許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辯護;但迫於國內外輿論壓力,後改為「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一律上報上級司法部門」,並「不允許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加拿大居民何立志在國內被非法審判過程中,其律師就被告知不允許為何做無罪辯護,他的辯護律師還受到威脅和國安系統的調查。

另一個例子是,據「追查國際組織」調查,中國著名律師高智晟自2004年12月31日就石家莊市法輪功學員黃偉的案子向全國人大上書後,中國有關方面多次找到高智晟律師,進行威脅、恐嚇。2005年2月3日,高智晟律師遭當局威脅恐嚇,已十多個夜晚有家不能回。

郭國汀律師因為為堅持信仰而遭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異議人士及弱勢群體辯護被上海司法局沒收了辦公電腦和律師證,並予以刑事拘留。雖已被取保候審,卻有30多個警察看管在家。據大紀元報導,上海當局已構陷罪名,準備對郭律師逮捕和判刑。加拿大律師克蘭夫-安施利在給郭律師的聲援信中說,「一方面每天時刻都在侵犯律師的權利,公開蔑視法制,而另一方面卻又希望能夠贏得加拿大律師協會、CIDA、加拿大政府的讚譽,我相信全世界的法律界同行絕對不能容忍中共的這種行為!」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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