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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江案入美最高法院 揭露迫害意義重大(圖)

——專訪訴江案控方律師泰瑞﹒馬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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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3月5日】(明慧記者李智、程書報導)泰瑞﹒馬什出生在一個猶太人家庭,父母都經歷過納粹「大屠殺」時代,她曾是一名出色的大學教授,1989年天安門六四事件促使她改學法律,決心幫助那些無辜受迫害的人,現在她是美國華盛頓特區的一名律師。

2002年泰瑞﹒馬什受理了美國法輪功學員對前中共總書記江澤民的法律訴訟案,今年2月中旬,泰瑞﹒馬什(Terri Marsh)博士把起訴江澤民一案的法律辯論文件提交到美國最高法院。自江在美國首次被起訴後,世界各地的法輪功學員先後在比利時、西班牙、澳洲、韓國、台灣等地把江澤民告上法庭。


圖為泰瑞﹒馬什律師

泰瑞﹒馬什在接受明慧記者專訪時,介紹了美國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的詳細過程和進展,以及美國的司法制度。馬什還透露了中共施壓對美國政府和司法部的影響。泰瑞﹒馬什強調,對此案做出有利於原告一方的判決是符合美國最基本的利益和立國之本的。以下是明慧記者對泰瑞﹒馬什律師專訪的主要內容: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起訴江澤民的過程和進展情況。

泰瑞﹒馬什:2002年10月份江澤民訪問美國時,美國法輪功學員對他提出起訴,我們五次把傳票遞交給他的保鏢。同年12月份,我們收到司法部的回應,以江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作為外交理由要求撤銷此案。2003年4月,我們提交了一份長達80頁的駁斥陳述書,基於美國的法律和國際法,提出江澤民作為前國家元首,不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然而地區法院法官無視第二、第四、第五和第九巡迴法庭決定的前國家元首不享有同現任長官等同的受保護地位和豁免權,撤銷了此案。儘管地區法院承認前國家元首不應為他們的個人行為而享受豁免權,但對於酷刑和群體滅絕是超越一個合法政府權限以外的行為及其必須在本質上被認為是類似個人行為而因此不應該被豁免這一事實,他們並沒有給予適當的考量。基於以上事實和地區法院判決的其它錯誤,我們向美國第七巡迴法庭提出上訴。

2004年5月,我們在第七巡迴法庭進行了口頭辯論。然而巡迴法庭無視我們在訴狀和口頭辯論中的法律論證,似乎認為這一訴訟是針對一個現任國家元首的。他們並沒有對江澤民已離任和證明前國家元首不享有同現任國家元首等同的豁免權的大量法律先例給予適當的考量。第七巡迴法庭的決定是有悖於大量的案例法的,其中包括第九和第五巡迴法庭的決定,這些決定指出豁免權是不應賦予那些超出一個官員的職權範圍的極端行為而因此被美國法院判定為非授權的、非官方的、個人行為的。無論行為的非法性是基於相關國家國內的法律,還是基於國際法,特別是當被普世認可的正義至上的國際法規範被違反時,這一點都是正確的。

我們在2005年2月7日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了訴狀,要求重審第七巡迴法庭的決定。3月11日是司法部對此做出回應的截止日期。而我們提交針對司法部的回應的駁斥的截止日期是十天以後,3月21日。

最高法院將在兩、三個月內決定是否會接納此案。

在這起訴訟案之後,世界各地又發起了許多起訴江澤民的案子,包括在比利時、西班牙、韓國、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這麼多國家的律師共同起訴同一個人,這還是第一次。這些人權律師都非常清晰的表明了他們的觀點,那就是:江澤民是有罪的,他和其他的任何中國政府官員都不能繼續他們迫害法輪功的罪行而不受懲罰。

記者:您為甚麼能夠在美國法院起訴江澤民?

泰瑞﹒馬什: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已經通過立法,外國人侵權索償法案(ALIEN TORT CLAIM ACT)及酷刑受害者保護法案(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允許在美國的律師對外國人在海外的種族滅絕罪、酷刑罪和其它反人類罪行提起訴訟。

記者:您為甚麼決定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這項訴訟?

泰瑞﹒馬什:我在幾年前就決定起訴江澤民,在做出這個決定時,我就知道我會不惜付出一切來贏得這個案子。江澤民犯有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他的前國家元首的地位並不能使他逃脫懲罰。在美國,每個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人,無論其官職如何,都必須為自己的罪行承擔後果,江澤民也應如此。我將此案遞交到最高法院是想使最高法院要求下屬的法院確認江澤民的罪行並根據其罪行的嚴重程度給予判決。

最高法院曾裁決了許多劃時代的案例,幫助塑造美國成為世界上一個在道德良知和正義勇氣方面具有領導角色的重要國家。(如:琳達-布朗狀告托培卡校方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這些案例中的每一個都表明了我們是一個甚麼樣的國家。我們的領導角色包括維持和保護任何地方的人權。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對納粹德國的紐倫堡審判中,美國法官擔任審判官,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一起起草了審判憲章;美國與其他文明社會一起起草了聯合國憲章和批准了許多緊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條約等。

記者:您在這個案件的辯論中提出的主要論點是甚麼?

泰瑞﹒馬什:我們在這一案件中提出的主要論點是:一,與現任國家元首不同,前國家元首是不享有豁免權的;二,對此原則,只有一個例外,那就是前國家元首可以為他們的官方行為豁免。然而無論是依據中國的法律、美國的法律、還是國際法的標準,酷刑和群體滅絕都不是官方行為。

記者:在您看來,為甚麼美國司法部反對這個案件?

泰瑞﹒馬什:在我看來,司法部是在江氏政權和中共的壓力下反對這個案件。中共和江氏政權通過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聯絡各部門的高級官員,向美國政府施加壓力,威脅說這個案件必須被駁回。在我看來,美國的行政部門是出於怕,而這是很不理智的,也不符合他國和美國的利益的。

在中國沒有法規,也就是說,在中國行政和司法是不分開的。在中國沒有獨立的司法體系。在中國許多案件的判決都是事先定好的。實際上,在中國,所有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都是事先由中國共產黨關起門來秘密決定的。

中共又試圖干涉美國政府,從而試圖破壞美國最寶貴的財富──獨立的司法和法制。這太糟糕了,因為給予此案有利於原告一方的判決是符合美國最基本的利益的。

當年英國清教徒就是因逃避宗教迫害來到美國的。美國的立國之本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美國的開國之父如哈密頓(Hamilton)、麥迪遜(Madison)、傑弗遜(Jefferson)、約翰-傑(John Jay)都寫過大量文獻闡明人民應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其它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 獨立宣言中說每個人都被造物主賦予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宗教、言論和集會的自由。隨著時間的推移,免於被奴役的權利也被加入其中。所以,基於對宗教和信仰自由的保護,美國幫助制止對法輪功的迫害是符合她的根本利益的。

酷刑受害者保護法案(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於1992年在美國參眾兩院全票通過。當老布什總統將該法案簽入法律中時,他承認可能會引起對美國領導人的報復性訴訟,但他說「美國法院因此會被捲入錯綜複雜的外事爭端的危險是存在的……,但這些潛在的危險與該項立法以達到的根本目標無關……,我們必須確保和致力於使人權在任何地方都得到尊重。」

江澤民的罪行和薩達姆﹒侯賽因相比,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江不過是中國的元首,薩達姆是伊拉克的元首。但美國對薩達姆﹒侯賽因和江澤民是明顯區別對待的,我們應該很清楚地看到,有外在的因素在影響美國,影響美國司法部和行政部門的決定。

對於美國行政部門來講,做出正確的決定,及要求法院將此案送回地區法院審理並將罪犯繩之以法,現在還不算晚。

記者:有些中國人有這樣的顧慮,如果江被判罪,會給中國人丟臉、有損中國的聲譽,您怎麼看這個問題?

泰瑞﹒馬什:不,我不這樣認為。中共並不等同於中國。許多中國人被共產黨的洗腦宣傳所矇蔽,他們忘記了那個具有強大精神、文化和道德根源的中國,那裏的人民不會縱容文化大革命、天安門屠殺,和對法輪功的鎮壓。我認為這個訴訟案同真正中國的理念和原則相一致,同樣具有巨大的精神和道德力量。從另一個角度講,把對中國人民犯下大罪的、而又沒有合法性的領導人繩之以法才是恢復中國的尊嚴。

記者:為甚麼您認為這個針對江澤民的起訴案具有「里程碑意義」?

泰瑞﹒馬什:提出這個訴訟案,我真的感到很高興。不管最終的結果怎樣,重要的在於過程。在把這個案件提交到美國地區法院、美國第七巡迴法庭的上訴法庭、直至最高法院的過程中,我們揭露了迫害,並向所有的行惡者表明,任何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只要一踏上美國的土地就將被起訴。同時,此案在法律界樹立了一個先例,這也是很重要的。然而對我來講,我希望此案能幫助停止在中國的迫害。

在這個過程中,通過法輪功學員向國會、媒體、公眾們講述此案,我們打破了沉寂,盡一切所能讓全世界都知道了江澤民對法輪功所發動的種族滅絕和酷刑罪行。

這個訴訟案掀起了全球起訴江澤民的連鎖反應。世界各國的30多名律師一起起訴江澤民。這麼多的律師一起起訴同一個人,這在歷史上,在法律史上還沒有過先例。甚至在紐倫堡都沒有出現過這樣的情況。

我認為這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起訴案。目前正義的聲音已經傳到了世界的各個角落: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有罪,應該被送上審判台。

記者:這是您所代理的唯一一個針對中共官員迫害法輪功的起訴案嗎?

泰瑞﹒馬什:這不是唯一的一個。2001年,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兼610辦公室副頭目趙志飛在美國紐約訪問時,我在紐約地區法院提出控告。我還參與了起訴北京市長劉淇,還有王旭東(前河北省委書記)和趙致真(原武漢電視台台長)的起訴案。美國的人權律師針對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官員遞交了許多起訴案。

記者:您贏了幾個針對這場迫害的訴訟案?

泰瑞﹒馬什: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贏了起訴趙志飛和劉淇的案子。我預計趙致真的案子我們也會贏,我希望他會在康涅狄格州受到審判。目前王旭東的案子還在等待判決。

記者:非常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我們的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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