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關於被告所攜「資料」
「判決書」列舉這樣的「犯罪事實」:被告李永珍攜帶《××性命圖》、《××老母》、《××狀態》等法輪功資料。實際上這些資料在法輪功還沒有開傳之前在許多寺廟都能夠找到,甚至有些居士家中也能找到。如果法院知道這些都是佛教裏的「經」,硬說成法輪功資料,就是有意中傷法輪功;如果不知道,法院應該派人到寺廟去問一問老僧尼……再退一步講這些資料為鄒木蓮個人編纂,也只是鄒木蓮這個禍亂者的個人行為,不屬法輪功。因為法輪功的經書除了法輪功的師父之外,是任何一個人都沒有資格編寫的。德安縣法院就這樣隨便下出定論是非常輕率而不負責的。
二, 關於「男女雙修」的說法
男女雙修是佛教密宗裏的一種修煉方法。《轉法輪》第168-169頁有這樣的論述:「這種修煉方法當時傳入我們中國的時候,就是因為它有男女雙修和一些秘煉的部份,不能被中國人所接受,所以在唐代會昌年間被漢地皇帝給取消了。不允許它在漢地流傳」,「但它在西藏那個特殊的環境下,特殊的地區,它流傳下來了。」「在很高層次上密宗要想採用男女雙修,必須這個和尚、喇嘛修煉到很高層次中去。那個時候他的師父帶著他進行這種修煉,因為他心性很高,他能把握住,不流於邪的東西。而心性很低的人是絕對不能夠採用的,採用了就是入邪法,保證的。」「所以那個功法裏沒有男女雙修的東西,千萬不要去修,用了,就出偏,就出問題。特別是我們法輪大法這一法門,沒有男女雙修,也不講這個。這個問題,我們就是這麼看的。」
這些論述把男女雙修為甚麼在漢地取消,又如何在西藏流傳,以及進行這種修煉時必須具備的主要條件都講的很清楚了。並明確強調「法輪功裏沒有男女雙修」。很顯然,男女雙修根本不是法輪功修煉的內容。《轉法輪》214頁還強調指出:「當然你不想修煉法輪大法,就是啥都想練,那你就去。我也不管你,你也不是法輪大法的弟子,出了問題你也別說是煉法輪大法煉的。你按照心性標準去做,按照大法去修煉,那才是真正法輪大法的人。」
李永珍、李屏友等放縱自己的慾望,與法輪功的要求差得太遠、太遠,僅憑這一點她們就不配做法輪功的弟子。她們也不可能達到西藏喇嘛要進行男女雙修時所必須達到的層次和思想狀態。她們所幹的只是普通世人的一種亂倫亂性行為。把這種骯髒的東西嫁禍在法輪功身上,其居心又是何等不良。
三, 關於鄒木蓮及其追隨者。
鄒木蓮早年確實在山東慶雲石佛寺練過法輪功的動作。因在廟裏專修,故得到少數學法不深的學員的追捧。由於對名利的追求,她練不久就幹了一些違背法輪功修煉原則的事,如她要學員捐錢建廟等。法輪功創始人曾幾次寫經文對她進行了嚴肅的批評,告誡她:「有的行為已經非常嚴重地干擾了學員的正常修煉,甚至與大法的形式對立起來還執迷不悟。」叫她「好自為之」,但她並未悔改。在江××發起迫害法輪功之後,在全國各地辦起了「轉化班」,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全面的「洗腦」,從思想上,肉體上,經濟上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摧殘。鄒木蓮隨之轉化:她焚毀了所有法輪功的書籍,不煉法輪功,更沒有用真、善、忍的標準來修煉心性,甚至自立門戶,自封為「××××」。她的極少數的追隨者也都是那些被中共「轉化」後、不煉法輪功的人員。他們也是從焚毀法輪功書籍開始,進而一步一步走上邪路的。
綜上所述,李永珍、李屏友根本不是、也不配是法輪功學員。她們所做的是法輪功修煉者所唾棄的。法院的判決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更是荒唐的。
現在共產腐敗成風,在當權者中,自殺者有之,殺人者有之,賭博嫖娼者有之,行賄受賄也比比皆是。一經查處,便用「某某敗壞了黨的聲譽和形像」之類加以搪塞,將這些人和其黨完全隔開,把其黨洗得一乾二淨。按照法院這種認定事實的邏輯:凡是以前煉過法輪功的人,不管他現在煉與不煉,他們所做的都歸咎於法輪功;那麼對於那些自殺的、殺人的、賭博嫖娼及行賄受賄的政府官員,全國的民眾完全可以這樣說:是共產黨在自殺、在殺人、在嫖賭、在行賄受賄。何況那些當權者個個都是「黨票」在握。而那些搞所謂「男女雙修」的已不再是法輪功學員,他們早於2000年在德安看守所被縣「610」給轉化了,寫了保證表示和「法輪功」決裂了。被放回後,自己將家中的法輪功的書籍全燒毀了。如果轉化者還算是法輪功學員,那全國各地為甚麼又要花那麼大精力辦「洗腦班」逼著轉化?
當年玄奘西行十八年取經返回,唐太宗不遠千里從長安到洛陽親自迎接。許是感慨於佛法的得之不易;再者佛法的開傳確實有益於眾生,有益於社稷。今人不師古人,反而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迫害,的確令人不可思議。請公檢法的官員們及其它的政府官員們,再認真看一看你們身邊的修煉法輪功的學員,他們是甚麼樣的人,──他們才是真正無私善良,對社會有益的人群。如果你們堅持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迫害,這雖然滿足了極少數人的願望,但到頭來真正受害的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