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保持正念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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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5月9日】同修發來關於邪惡勢力準備進行大搜捕的文章後,讀完的第一感覺是心情一下沉重起來,99年7-20的邪惡場面又浮現在眼前。走在街上看到警察警車心裏有種異樣的感覺。但很快意識到這種感覺不是一個正法時期的大法弟子應該有的心態,拿起師父的經文認真的讀起來,很快從法中找到了我們在目前這個正法階段應該有的心態和認識。

我悟到:舊勢力和共產邪靈就是要迫害大法弟子,阻礙正法。它們恨不能早早的就把我們毀掉,狠狠的迫害,隨時隨地在尋找我們有執著的有漏下黑手。可是,我們的命運不由他們掌握,我們的命運由師父掌握,但更要有我們的正念正行來支持。如果我們自己做不到嚴格按照師父的要求去做,做好三件事,就像拿著大法的書在馬路上不怕汽車撞一樣不能被師父承認是正法時期的大法弟子。那些出現危險的地區和同修是不是都有強烈的執著和有漏的地方呢?

師父說「你有怕 它就抓」(《洪吟(二)﹒怕啥》)。我們應該捫心自問,自己有沒有怕?怕甚麼?如果現在就圓滿我們是否還有放不下的常人執著,能做到坦然幸福的跟師父走嗎?如果回答是能,還怕甚麼呢?如果不能,那就真要好好學法再好好學法了。我們在常人的洪流中要隨時保持一個正法時期大法弟子的正念很難,要儘量做好也只有認真學法,真的沒有其他的任何途徑了。我們是否要問問自己「我是誰?我為甚麼來在這人世間?我如何面對對我寄託了無限希望的眾生?我該怎麼做?」這樣會讓我們時常在滾滾紅塵中保持清醒的頭腦。

看看那些被邪惡利用的人,包括警察、610的工作人員,他們也是我們要救的眾生,他們直接被邪惡利用著,直接在參與著迫害,他們才是最可憐的。他們不知巨難已臨近,不知自己日後的痛苦,可怕的償還,不知由於自己的作惡給無辜的親人帶來的苦痛。想想這些,我們面對他們時怎麼還會有怕呢?看看世上的人,即使他此刻在享受人間最奢華的生活,不也是轉瞬即逝,逃不脫老、病、死的糾纏嗎?如果再有共產邪靈的印記就更是危在旦夕了。想想這些,怎麼能不堅定,怎麼能錯過一次發正念的機會消滅所有迫害大法,迫害大法弟子的舊勢力黑手和所有空間的共產邪靈呢?怎麼能不激發起我們強烈的責任感呢?如果我們不去跟他們講清真象,他們就真的就永遠的失去了生的機會。做為一個慈悲的修煉者我們能袖手旁觀嗎?我們的師父那麼慈悲的把我們從地獄裏撈出來,做為師父的弟子,我們該怎麼做呢?如果我們做不好,我們有何臉面面對師父的慈悲救度,有何臉面面對眾生?!

師父已經多次在講法中教誨我們要徹底否定舊勢力的所有安排,我悟到它們不配安排任何迫害。只要我們都能夠按照師父的要求正念強,行為端正,就能夠否定它們自認為得意的一切如意打算。我們否定的是製造安排策劃這一切迫害的元凶,任何由這些因素帶來的在人間的迫害表現都根本不配出現!

多少同修的經歷告訴我們,只要我們堅信正法的事情只有師父說了算。正念正行的大法弟子誰也迫害不了,任何的迫害就真的消失不在了!

同修們,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師父的幾段講法節選,相信這些講法能夠讓我們充滿正念:

「可是你們永遠記住一點:不管誰在干擾,那都是暫時的,都是假象,都不是主體,都是一種像空氣一樣的流通。空間中的各種物質因素與生命到處都是,多得不可估量,有形象沒形象它們都在,它們就是微觀空間與不同空間的生命。在沒有正完法之前,宇宙中微觀的神,都在同時同地存在的各自空間中,有甚麼停留在這兒,和它不停留在這兒,只是一個概念。那些自然就存在在那的有形無形因素對你們甚麼都不影響,正念正行的大法弟子誰也操縱不了。」(《二零零三年元宵節講法》)

「我的情況就不是一般生命可以想像的了。師父在正法中身體中收入了一切宇宙眾生的命與各種因素的命。一來為了正法的安全,所有眾生的命都在我這,誰也幹不了對宇宙造成威脅的事」(《二零零三年元宵節講法》)。

「舊勢力的干擾也是針對你們個別人修煉來的。我是說舊勢力對大法弟子的干擾我不承認,因為大法弟子是我的弟子,誰也不配管,更不能使它們利用、強加大法弟子以達到它們的目地從而毀壞我弟子的陰謀得逞。它們干擾得了是因為它們抓到了你們的執著、不足,加上歷史上留下的業力,這場迫害也都出自於這些因素。正法在三界外本身與你們沒有太直接的關係,但是你們與正法時期同在,與師父同在,是正法時期的大法弟子。」(《在亞太地區學員會議上的講法》)

「當然,不是邪惡停止迫害了,是舊勢力所安排的那些因素被銷毀得越來越少了,邪惡它沒有那麼大的力量了。可是沒有那麼大力量,只要它存在,它還是非常惡的、非常壞的。可是它沒有了那麼大力量,沒有了邪惡所需要的環境因素,它們就控制不了那麼多世人與其他眾生了;那麼世人與一切其他生命在沒有邪惡控制的情況下,這個時候,大家講真象也容易多了。做得很好的話世人都會覺醒,眾生都會覺醒。眾生都覺醒了,邪惡也就完全沒有市場了,它真的就瘋狂不起來。人們都會反對它、孤立它,邪惡想要幹甚麼都幹不了,沒人聽。現在的趨勢就是這樣,這是在救度眾生中所帶來的變化。」(《在2003年亞特蘭大法會上的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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