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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失蹤案件所需注意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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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6月16日】「法輪功人權」向聯合國及世界人權組織投訴了大量失蹤案件,特別是近來明慧網報導了大量的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失蹤的案件,這對揭露邪惡的迫害、喚醒世人的良知、制止迫害有重要意義。這些報告經整理已遞交給聯合國、各國政府的有關部門。但是在整理這些報告中發現,很多報告缺少必要的信息,限制了其應該發揮的作用。這主要是因為大陸學員對該類報告的要求不是很了解。以下內容是關於整理失蹤案例的一些關鍵要素,希望能幫助大陸學員在搜集這些案例時能包括更詳盡的信息。

根據聯合國高級人權委員會「強制失蹤或無故失蹤工作小組」的要求和工作方法,該工作小組旨在幫助失蹤人士的家庭確定他們失蹤親人的命運和尋找其下落。聯合國主要是受理與政府部門相關的失蹤案件。其中包括被政府的不同部門或不同級別的官員,或被為政府工作的,政府直接或間接支持、同意或默許的組織或個人在違背本人意願的情況下拘禁,綁架,被剝奪自由和失蹤的案件。

如下是整理失蹤案件的一些基本要求:

(1) 失蹤者的全名(包括任何可得到的有關失蹤者身份的資料,如:國家身份證號碼,照片,等);

(2) 有關失蹤的數據,即被逮捕或綁架的年、月、日,或失蹤者最後一次被看到的年、月、日。如果失蹤者最後一次被看到是在拘留中心,那麼一個大概的時間也就足夠了;

(c) 失蹤者被逮捕或綁架的地點,或最後一次被看到的地點(至少要指明鎮或村)。如果在失蹤後又得到他(她)被拘留的消息,請指明地點(官方的或其它的)、拘留的期限,以及消息的來源,特別是看到失蹤者被關押的目擊者(如果希望對目擊者的身份或消息來源保密,請註明。)

(d) 執行逮捕或綁架或將失蹤者無理關押的可能部門和人員;

(e) 為確定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而採取的步驟,或至少指明在國內所進行的種種努力失敗或結果不能肯定。(行動的性質;司法、市政或軍事當局的名字和地點;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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