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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大法弟子姜年祥、邢玉珍夫婦慘遭迫害 親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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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7月30日】大慶大法弟子姜年祥、邢玉珍夫婦因堅持信仰法輪功,為法輪功說真話,屢遭不法官吏迫害。以下是其親友的申訴書。

申 訴 狀

申訴人:(當事人的親友)何興國、邢桂珍、姜麗娜、姜吉祥、侯麗華、姜立軍、王桂芝、邢致忠、孟憲偉、張仕存、邢淑珍、孫福、孫樹蘭、張彥德、畢曉燕、張彥宇、張彥祥、王軍、邢繼歐、姬雲風、邢繼燕、邢建華、姜增哲、張琳、姬文爽、王純、邢樂、楊志英、趙春梅、李雅麗、闞豔華、曲玉霞、姜小囡等

事由:

申訴人對:1、大慶市國安局、讓湖路區公安分局、讓湖路派出所、讓湖路法院等有關部門、責任人對姜年祥綁架、拘押、判刑6年提出申訴。
2、大慶市國安局、讓湖路區公安分局、讓湖路派出所等有關部門、責任人對邢玉珍的5次非法拘押、2次非法勞教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及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立即退還抄搶、扣押姜年祥夫婦的一切錢物。
依法賠償由此給當事人及其家人造成的一切物質和精神損失
依法立即無條件釋放姜年祥並公開恢復姜年祥夫婦的名譽。

事實與理由:
姜年祥,男,45歲,大慶採油一廠三礦職工。
邢玉珍,女,43歲,大慶六中教師。
家住大慶市讓湖路區科技園小區14號樓2單元602室。

1999年7月22日邢玉珍去省城為法輪大法說句公道話,在薩爾圖火車站前的客車上被綁架,在讓湖路派出所被拘押一天。

2000年6月5日,她去北京上訪,剛下火車便被綁架。6月6日由單位接回。單位去4人,往返費用近1萬元(坐飛機),再加上1萬元押金,單位勒令家人共交了近2萬元。讓湖路派出所將她押送讓湖路拘留所拘留15天,又非法延長2個月,然後又送到教培中心辦的洗腦班關了半個月,高額收費2000多元。教培中心張成逼迫邢玉珍辭職,邢玉珍說:「我無緣無故為甚麼辭職?」丈夫姜年祥看僵持不下,便問張成:「她辭職了你放不放人?」張成說:「辭職了就放。」姜年祥對妻子說:「辭就辭,有甚麼了不起的,我養著你。」張成拿來紙筆,邢玉珍寫道:「我被逼無奈,只好辭職。」張成一看,便在邢玉珍單位領導和許多同事都在場的情況下矢口否認說:「誰逼你了?」張成又逼姜年祥寫證明,這樣邢玉珍才被釋放回家。

2000年11月29日,邢玉珍去北京為大法說句公道話,被綁架後走脫,讓湖路公安分局到家周圍蹲坑抓捕,她被迫流離失所半年。

2001年5月,與同修交流被綁架,讓湖路派出所的指導員對她連踢帶打,拿著掃地的笤帚往她嘴裏塞,嘴裏還不停的罵著髒話。讓湖路公安分局將其非法判勞教1年,劫持到哈爾濱戒毒所。

一年後回到家裏,單位讓她上班,可單位竟然說她欠單位9000多元錢,她沒向單位借過1分錢。她上班3個月,本應每月開支2000元左右,可書記宮權卻說每月只能開300元,後來說3個月一起開,再後來說她欠單位錢,一分不開。這幾年她屢遭迫害,同時迫害她的費用還要強加到她的頭上,良心天理何在?

2002年9月6日,早5點10分,讓胡路派出所、讓胡路公安分局和安全局的一群警察來到姜年祥家,先用開鎖大王開門,問其為何要開門,片警陳教松謊說是物業的,然後用鐵器將門鎖砸壞,使熟睡的鄰居都被驚醒。警察隨即闖入室內,不出示任何證件,便將姜年祥、邢玉珍夫婦強行綁架,用衣服把他們的頭蒙住,多人拽著胳膊腿抬到警車上。夢中被驚醒的孩子又被警察揪住頭髮對其行惡。接下來便是抄家、強搶。搶走孩子學習用的電腦、大法書籍、還有點資料,價值5000元的金首飾也被搶走。家裏一片狼藉,留下一老一小淒慘無比。這一暴行給這個好端端的家庭帶來了巨難,77歲的老人(姜年祥之母)難以承受,從此以淚洗面,精神恍惚,行走困難,摔壞了腿,住進醫院,不久謝世。在孩子的心目中,人民警察是為人民的,可眼前的警察,暴力入室,綁架強搶,對幼小的孩子行惡,和電影電視中的強盜沒甚麼兩樣,幼小的心靈怎能承受這突如其來的沉重打擊,孩子從此失學,流落街頭。

姜年祥夫婦和其他被綁架的學員一起被關進供電技校賓館,進行了一天一宿的刑訊逼供,警察對邢玉珍罰站、逼供,多次打耳光。還有個警察耍流氓摸她的臉。姜年祥被送到讓區看守所,詳情待查;邢玉珍被送到市看守所。邢玉珍在市看守所經常遭刑事犯毒打,每天被野蠻灌食。34天後他們被送到薩區治安拘留所。2002年11月29日,邢玉珍被綁架到哈爾濱戒毒所,非法勞教三年。姜年祥後被綁架到龍鳳看守所,2003年3月25日被大慶讓區法院偷偷非法審判,並被非法判刑6年,7月16日單位非法解除了與他的勞動合同。姜年祥現在被關押在大慶監獄,不讓妻子正常接見。因封鎖消息,其它情況不詳。

邢玉珍在哈戒毒所遭酷刑折磨、強化洗腦。人蹲在地上,雙手反銬在床腿上,晝夜有人監管,不讓其睡覺,每頓只給一點飯吃,還不打開手銬讓自己吃,讓刑事犯餵。長時間不讓上廁所。教導員孫寶蓮唆使刑事犯周麗娟折磨她,周麗娟就用兩個指甲,一點一點使勁掐她雙腿內側,使其青紫,大面積淤血,兩個來月才好。副隊長張玉書把她帶到辦公室,和管教史彥江輪流用高壓電棍電擊她膝蓋、小腿和兩腳。幾個月後她遞交了嚴正聲明並絕食抗議,隊長趙偉和張玉書將她強行反銬在床腿上。管教鐘景川把她右小腿外側踢出一道3公分長的口子,至今疤痕還在。三天四宿後人上不來氣,心率過速才將其放開。後突然失去知覺,甚麼都不知道了,被刑事犯給叫了過來。從此以後,身體麻木,行走困難,心臟病逐漸嚴重。這同時還要參加強迫勞動(定任務)。長期的精神與肉體折磨,使她的身體越來越衰弱。2004年6月25日,整個身體麻木嚴重,大小便失禁,口腔麻木,難以進食。3天後才被送往醫院。經哈市第二醫院確診為胃功能紊亂,心肌大面積缺血,心跳每分鐘170次。插胃管只能進流食,插導尿管。經精神病院診斷為啞木僵狀態,8月4日被所外就醫。

由於身體極度衰弱,不能自理,只好接到親屬家中。幾個月後有所恢復,才回到自己家裏。可就在她身體還非常虛弱的情況下,同年12月6日讓胡路公安分局又到家中將她強行綁架到市看守所,警察問她為何要租房子?她沒有生活來源(連續幾年不給開工資),想把房子租出去好解決生活問題,可就連這也成了罪過。警察圖謀欲將她再次送到戒毒所,與戒毒所聯繫,所長回答說:她啞木僵狀態若是好轉,我們就收。警長王繼峰將她送到精神病院找專家會診法鑑,想讓醫院出個證明,證明情況好轉,送進去了事,可醫院實事求是,沒有出此假證。此時邢玉珍身體極度虛弱,看守所怕承擔責任,要求辦案單位接人,讓胡路公安分局就在這種情況下,由警長王繼峰、片警陳教松等與單位三人一起再度強行將其送到戒毒所,身體檢查心率過速,血壓偏高未收。王繼峰還不死心,還要到省裏找人,強迫戒毒所收下,最後沒有辦成,只好將其放回,定為拘留15天(實則24天)。人被綁架後再度盜鎖入室抄家,甚麼也沒有搜到,將她的包搶走,裏面有孩子的學費1000多元,孩子去要了5次,王繼峰就說沒有,不予退還,其強盜本性淋漓盡致。

讓胡路公安分局迫害邢玉珍已達到了令人髮指的程度,今年5、6月間,又先後兩次去她家圖謀綁架。由於她身體虛弱,生活艱難,被親戚接去,家裏住房已出租,因此綁架未能成功。租戶說,來了6、7個人,撬門弄鎖,氣勢洶洶,以為是來了土匪強盜。

讓胡路公安分局將姜年祥投入監獄,將其家庭迫害得傾家蕩產、顛沛流離、妻離子散、家破人亡,5次綁架邢玉珍,她被迫害得幾度生命垂危,現在身體還很虛弱,上不了班,生活艱難,只好由親屬照顧。讓胡路公安分局隨意綁架強搶,欺壓無辜,他們目無國法,更違天理,聞此消息者無不感到氣憤。

我們的親人姜年祥、邢玉珍自修煉法輪功以來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人,對親友更加真誠、友善、忍讓,對老人孝敬,有口皆碑,這樣的修煉人違甚麼法,犯甚麼罪呢?

法輪大法不但在中國深入人心,短短幾年洪傳世界78個國家上億人修煉,《轉法輪》一書被譯成 20多種語言文字,深受世界各界人士的信仰。李洪志先生自2000年起連續四年獲世界諾貝爾和平獎提名。法輪大法和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獲得全世界空前絕後的讚譽,在世界各地頒布了許多「法輪大法日」、「李洪志大師日」(月、周),同樣是修煉法輪功,為甚麼只有中國大陸鎮壓呢?只因為江氏小人妒忌,以權代法,栽贓陷害法輪功。

請想:法輪功從1992年傳出至99年鎮壓,為何7年時間自殺、殺人的事例沒有發生過,而鎮壓後卻頻頻出現?同看一本書,同修一部法,為何78個國家沒有出現一例,而偏偏在中國大陸出現?我們看到的那些血淋淋的事實都是電視裏演出來的,而我們身邊這些真正煉法輪功的人為何沒有出現?這都是江澤民在造謠矇騙世人,製造仇恨,挑動群眾鬥群眾,從而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這是中國大陸繼「文革」、「六四」後出現的又一場民族浩劫,這究竟是誰在違法呢?

翻遍中國大陸的所有法律,沒有一條認定法輪功是「×教」,只是江澤民在法國訪問時說法輪功是「×教」,隨後新聞媒體便開始一系列的造謠、栽贓、陷害。它們不是立法機構,沒有這個權力。由此說法輪功是「×教」,這是違法的,怎麼能作為打壓法輪功的法律依據呢?

目前江澤民因迫害法輪功,觸犯了國際法,正在被全球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而公審,被39個國家56次正式起訴。追隨他的高官也已多人被判有罪。二戰頭子墨索裏尼不是被國際法庭處以極刑了嗎?法辦江澤民也指日可待。

中國是世界大家族的一個成員,我們受迫害的親人也該平反昭雪了。綜上所述,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於(2003)讓刑初字第77號,《刑事判決書》對姜年祥的判決不能成立,對邢玉珍的5次綁架、拘押和兩次勞教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執法犯法的。我們的親人姜年祥、邢玉珍因修煉法輪功而被綁架、關押、勞教、判刑,是冤、假、錯案。現上訴大慶市國安局、讓胡路公安分局、讓胡路派出所、大慶看守所、大慶監獄、哈爾濱戒毒所、姜年祥所在單位(大慶採油一廠三礦)、邢玉珍所在單位(教培中心)及有關責任人,嚴重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第35條、第37條的規定:「公民信仰自由」、「公民言論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國際公約》第19條的規定:「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及第9條的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43條:構成誣陷罪;第245條:非法搜查罪;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57條: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等罪。他們還違犯了《行政處罰法》、《人民警察法》、《監獄法》等法律法規。他們必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對上述的有關責任人要一追到底,直至將其繩之以法,匡扶人間正義!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黑龍江省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最高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大慶市中級人民檢察院
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            大慶市工會
轉發:「追查國際」世界人權組織和聯合國司法、檢察機構

200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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