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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爆炸案與恐怖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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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7月9日】本週四(7月7日)早上尖峰時間,倫敦發生了多起爆炸事件。官方公布說,在爆炸案中已有50人喪生,幾百人受傷。英國首相布萊爾當天譴責製造這些系列爆炸事件的行為是「野蠻的行徑」。這一恐怖行動帶給人們的不單是肉體上的傷害,由此引起的恐慌和焦慮可能會給英國社會帶來更長遠的影響。

罪犯採取如此凶殘行動的動機和目的有一點是可以明確的,罪犯行兇是出於仇恨思想和心理,在他們看來,似乎只有通過這樣的犯罪行為,才能發洩內心的仇恨。那麼,這種仇恨來源於何處?其實引發這種仇恨的,也許就是一、兩篇煽動性文章;一、兩本煽動仇恨的小冊子;被把持了的媒體的煽動性報導……

如果您了解到另外一個國際公認的案例,也許您就不會認為這說法危言聳聽了。據報導,聯合國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2003年12月4日宣布,三名盧旺達新聞媒體負責人在1994年的報導中煽動盧旺達種族屠殺罪名成立,其中兩名被判無期徒刑,另一名被判27年監禁。三名被告分別是一家電台和一份報紙的負責人。

審判團稱,被告們在報導中煽動民族仇恨,導致大量民眾在教堂、學校以及醫院等處被無辜屠殺。這家被稱為「盧旺達砍刀」的電台,甚至公布了個別人的姓名、汽車牌照號碼以及藏身處,使這些人在恐怖滅絕中無處可逃。

因此,文明法制的國家往往把仇恨犯罪視為嚴重的刑事犯罪。蒙特利爾的一位律師解釋說,「煽動仇恨對一個社會的危害是無法計量的,它往往可以引起各種類型的刑事犯罪。」

說這話的律師曾經在加拿大蒙特利爾的一樁誹謗案中作為原告律師,控告當地的一家中文媒體,該媒體用中共官方文章以及更為刻毒的言詞攻擊法輪功及其創始人。這個案件的最終結果尚未出台。但是,幾天前的一則新聞,卻很說明問題。

上月下旬,加拿大亞伯特省艾蒙頓市警察局仇恨犯罪小組宣布,經過一年時間調查,確認2004年由卡加利中共領事發放的反法輪功小冊子是仇恨宣傳品。中共領事發放的反法輪功小冊子,已經觸犯加拿大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二節的「仇恨犯罪法」,該法律禁止「對可以確認的團體進行任意的仇恨宣傳。」

加拿大警方的判斷可以幫助我們了解,幾年來,中共駐外使領館、部份海外中文媒體、以及某些自稱「華人社區代表」的有意或被安排散播攻擊法輪功的材料的實質和動機,同時,這為其涉嫌煽動仇恨的罪名提供了證據。

文明的社會需要遠離仇恨、暴力和傷害,那麼對於身邊出現的「仇恨的種子」,我們是不是都有辨識能力,能夠明白的分辨並採取了積極的抵制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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