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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麗萍的家屬依法控告黑龍江公安分局有關人員

——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劉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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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9月21日】

申訴狀

申 訴 人:劉麗萍的家人劉廣祥(父親),劉偉(弟弟)、劉瑞(弟弟),劉麗波(妹妹)、劉麗玲(妹妹)、劉麗娟(妹妹),付金梅(弟妹)、劉佳翠(姪女)、於露(外甥女)。

申訴事由:關於黑龍江省鶴崗市向陽公安分局有關責任人對劉麗萍非法抓捕、拘押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1 依法追究向陽公安分局有關人的法律責任。
     2 依法賠償由此給當事人及家人造成的一切物質和精神損失。
     3 依法立即無條件釋放劉麗萍並公開恢復名譽。

事實與理由:

劉麗萍(女)出生於1957年4月8日,大慶市34中教師,家住方曉樓區。

她於2005年9月7日上午在黑龍江省鶴崗市向陽區與功友集會時,被鶴崗市向陽公安分局有關人非法抓捕,現被非法拘押在鶴崗市第一看守所。辦案人刑警大隊副大隊長說:「因煉法輪功」,「法輪功集會」「國家規定法輪功是×教就抓捕拘押」。

劉麗萍修煉法輪功,是個人信仰,參與功友集會沒有違法。我國《憲法》第33、35、36、37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由此見證劉麗萍的行為是我國《憲法》允許的,應受到法律保護。當家人向辦案人要法律依據時,辦案人拿不出來,氣極的說:「去告去。」辦案人還說是「國家規定法輪功是×教」這是沒有任何憑證的。按照我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及設定。截至目前,沒有一條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明文規定「法輪功」是×教,也沒有制定出處罰法輪功修煉者的有關法律。只是在1999年10月30日制定出[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一決定只是對邪教的認定和處罰問題,並沒有認定法輪功是×教。拘押劉麗萍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上述法律鶴崗市向陽公安分局有關人對劉麗萍等50多名功友的抓捕拘押是違法的,是對人權和信仰自由的踐踏。

劉麗萍煉法輪功使她久治不癒的胃炎、心肌肥厚、結腸炎、肩周炎、風濕等多種疾病不翼而飛。道德品質更加高尚。她不僅是家人的主心骨;又是鄰里的知心人;更是同事、家長、學生有口皆碑的好老師。自修煉法輪功後她辦英語輔導班不收費,並按「真善忍」的法理教導學生,使全班學生的思想境界得到極大的提高。她班學生主動承包了校園的清掃工作,並且學生的學習成績名列前茅,在家更孝敬父母了。家長無不感慨的說:「老師要都煉法輪功可好了。」

全世界78個國家和地區上億人修煉法輪功,大法還獲得了各國政府和組織褒獎1300多個,《轉法輪》一書被翻譯成20多種文字,傳遍每一個有人類居住的地方。全世界都知道法輪大法好。江××一夥鎮壓法輪功觸犯國際法,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被全球公審,追隨他的高官已多人被判有罪。鶴崗市向陽公安分局還隨便抓捕法輪功修煉者,辦案人搪塞說「國家說的」。「文革」當時不也是這樣嗎!當停止時,鬥走資派被當槍使的北京公安局局長劉傳新,手上沾滿了老幹部的鮮血,只得畏罪自殺,隨後一批幹將警察在雲南被秘密槍斃。

可現在明知煉法輪功的都是公認的好人,還要加害於他們。事實已經明擺著了,誰敢說法輪功會被鎮壓下去,6年多的鎮壓,害死2000多人,關冤獄的10多萬,受盡酷刑折磨,使無數法輪功修煉者,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可修煉法輪功的人數卻是越來越多,那麼最終會怎樣呢?自古以來迫害正信的從未成功過,羅馬帝國因迫害基督徒不是滅亡了嗎?而基督教2000年來傳遍全世界,有7億信徒。

在此請各位法官、檢察官明鏡高懸,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據我國《刑法》第238條、243條、257條、397條追究向陽公安分局有關人非法抓捕關押劉麗萍構成──非法拘禁罪;誣陷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等罪。還法律尊嚴,匡扶人間正義,依法立即無條件釋放劉麗萍,賠償由此給當事人造成的一切物質和精神損失,並恢復名譽。
致禮

此狀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大
黑龍江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大
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檢察院,人大

劉麗萍的家人
200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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