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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法弟子陸鳳玲獄中絕食申述反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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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9月22日】河北省廊坊市大法弟子陸鳳玲2001年7月被非法抓捕後,被判刑10年,現被關押在河北省女子監獄二監區,目前正在絕食抗議非法關押。

陸鳳玲,女,35歲,2001年7月,因印製講清真象的資料,被非法抓捕抄家,後未經任何法律程序,被非法判刑十年,關押在河北滿城太行監獄,遭受摧殘迫害。因陸鳳玲拒絕放棄信仰,2004年被轉到石家莊監獄繼續迫害。目前陸鳳玲正在河北省女子監獄絕食抗議非法關押。

望看到此消息的同修給予正念加持,希人權組織、正義之士給予關注。

河北省女子監獄通信信箱:河北省鹿泉市55信箱2分箱 郵編050222
二監區聯繫電話 0311-83939783。

以下是大法弟子陸鳳玲的申訴書。

申訴書

申訴人:陸風玲
被申訴人:檢察院、法院、公安局、610辦公室
案由:被申訴人瀆職侵害和剝奪了申訴人的人身自由和信仰權,將申訴人非法判刑10年。

訴訟請求:
1、立即撤消對申訴人的非法判決。
2、賠償非法判刑期間給申訴人及家人所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3、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法律責任。

事實及理由:

我在96年學大法之前,患有嚴重的「牛皮癬」疾病。當時家裏生活很困難,全靠丈夫蹬三輪車勉強維持,還要供孩子上學。我又突然患了此病,真是雪上加霜。為了看病,我不得不更加省吃儉用。但是病情卻越來越重,折磨得我整夜不能睡覺。當我又好不容易攢了200元錢,到醫院去抓藥時,又被小偷給偷走了。當時我的精神幾乎要崩潰了,生活的艱辛,病痛的折磨,使我真的不想再活在這個世界上了。

當我哭著來到姐姐家時,姐姐告訴我只有大法能救我。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我抱著試試看的態度走入了大法修煉。我按照師父的要求,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不斷的歸正自己,不斷的提高自己的心性,結果不到半年,這頑固的、目前人類都無法治癒的「牛皮癬」就徹底痊癒了,從此後再沒犯過。是大法救了我,是恩師救了我。

沒想到這麼好的法,一夜之間就被江××給定成了「×教」,從此瘋狂打壓,殘酷迫害。我為了說句真話,告訴世人「法輪大法好」,而一次次的被關押。特別是在2001年7月14日晚9點多鐘、市公安局的楊華、刑警大隊的孫喜旺等人領著二、三十名警察突然闖入我的住處,將我綁架,同時非法拿走家裏的電視機、錄音機、大法書等物品,還拿走了4000多元現金,就連家裏的雞蛋都被他們煮好了連鍋一起端走了。看到這幫像土匪的警察,把我正在上小學的女兒嚇得直哭。

我被綁架後,惡警連續審訊了我九天九夜,他們逼我承認我們地區的大法資料、橫幅、喇叭都是我領著做的。一次,一個提審我的警察說:陸風玲,給你們大法保存點實力吧,如果你要不承認,我們還繼續抓人(這時他們已經抓了30多人了)。在他們的誘騙下,我也真怕別的同修再遭綁架,就甚麼都承認了(不管我做沒做就按照警察說的承認了)。他們還說;如果你不承認,我們還得去做筆錄,太麻煩了。最後他們就根據這些給我判刑10年。

下面我要著重強調的兩點是:

1、提審員這種逼問、誘騙是違法的,所有證詞是不真實的、是無效的,因此不能做為判刑的依據。

2、這是我要申訴的更重要一點就是,你們所謂的「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一切事實,不管我做沒做,都不犯法,都是國家《憲法》允許的,絲毫構不成犯罪。所以法院對我10年的判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荒唐的、是不負責任的、是草菅人命、是非法判刑。

看了以下《憲法》的有關條款,任何人都會得出:法輪大法修煉者是受《憲法》保護的: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註﹕法輪功不是宗教,但公民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註﹕可見強制公民不信仰法輪功是非法的)。不得歧視宗教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法輪大法弟子講清真象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緊急避險情形 。1999年7月20日之後,法輪功受到殘酷迫害,在投訴無門,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粘貼、散發真象資料、插播電視等,其內容都是澄清法輪大法的真實情況,目的是讓社會、世人、各級官員知道法輪大法的真象,知道修煉者都是好人、善良的人、守法的人、無辜的人,卻遭受著殘酷迫害。這些行為屬於緊急避險。

我要求對於我遭受的非法侵害、非法判刑、女兒被迫輟學,進行國家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

《憲法》第5條規定,國家主席無權對任何重大事件獨自定性和定罪。江澤民宣布「取締法輪功並定為×教」屬於個人行為。為此,江澤民上述言論也超越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利。

《憲法》第5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綜上所述,對大法弟子的判刑、勞教、關押及各種懲禁是完全非法的。

各級領導、同胞們,身為政府官員,應該具備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是你們的職責,我們無罪卻遭非法侵害、被非法勞教、判刑。即便這樣,我們作為修煉的人,一直堅持以大忍大善的胸懷面對這一切不公,以理性和非暴力的方式向廣大群眾和各級政府講清真象,讓廣大的民眾逐步了解事實。

為了法律的尊嚴,我們盼望著你們的正確行動,趕快撤消對我們的非法判決,還我們自由,還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從無知和矇蔽中清醒吧,不要再對善良的法輪功學員犯罪了,希望你們能秉公執法,嚴懲以權謀私,破壞法律正確實施的違法行為,真正實行法制,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人間的正義。我們相信正義必將戰勝邪惡,真正違法犯罪者必將受到法律和道義的制裁和譴責。歷史也將再次證明迫害善良的一定會落得個可悲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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