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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黑山縣姜海嵐遭受迫害情況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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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黑山人民檢察院:

我是一名守法公民,也是一名法輪功的受益者。修煉法輪大法後,我身體上多種疾病全部消失,思想道德得到了昇華,而且還明白了許多做人的道理。通過親身體驗,我認識到法輪大法對人類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我明確了這一事實後,想讓更多的人來了解大法。認識大法,讓更多的人從大法中受益,所以我才向人們講清法輪功的真實情況。我們法輪功修煉群眾只是按照法輪大法「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煉功健體,沒有絲毫違法犯罪的行為,更談不上擾亂社會治安。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可是公安部關於法輪功問題的六條行政規定限制了法輪功修煉群眾的自由,是與憲法完全相違背的。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黨政和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那麼在江澤民發動的對無辜善良的法輪功煉功群眾殘酷迫害中,不難看出是誰超越了憲法和法律,是誰在把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這已經十分清楚。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我作為一個中國公民、一個守法公民,沒有犯罪思想,沒有犯罪動機,更沒有犯罪事實。我受到了毫無理性、毫無法律依據的抄家、毆打、抓捕、關押等。如此不公正的待遇,都是由於那些所謂的執法機關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的結果。也是中共官員特權至上,權大於法的體現。我們法輪功群眾所遭受的迫害,可謂千古奇冤。

自從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操縱國家機器開始對法輪功鎮壓至今,這幾年中,我曾三次被非法抓捕和關押,也曾被迫離家出走,黑山縣公安局為了抓到我,拿我的照片上網通緝我,並多次騷擾我的家人。我的人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都受到了嚴重的侵犯、傷害和剝奪。

早在1999年11月18日晚9點鐘左右,黑山公安局副局長馬玉德,帶領手下一行四人,非法闖入我家(沒出示任何證件),問我是否有甚麼資料?我感到莫名其妙,不知所指,於是他們(沒出示任何證件)把我帶到公安局國保大隊。那天晚上黑山縣公安局副局長盧興州(第一任負責迫害法輪功者,2001年遭惡報暴病而亡)又帶人抄了我的家,將我的電腦、打印機,還有一些手抄文本等搶走。19日上午他們將我送到黑山看守所,以「非法聚集」的罪名非法關押了18天。

2000年「十一」前後,先是黑山鎮南湖居委會的兩名幹部到我家,告訴我不許去北京上訪,緊接著是黑山鎮一名領導把電話打到我家,了解我是否煉法輪功,然後又有城南派出所的姓張的片警來到我家,說他是專門負責我的(指專門看著我不能進京上訪)。隔天,他又來到我家並且拿來一張表(是印好的表格,大意是不上訪、不參與法輪功活動等)讓我簽字做甚麼「保證」,被我拒絕了。我說:「信仰自由是憲法規定的,上訪是公民的權利,所以我不能給你任何承諾。」片警回去向他們的上級作了彙報,然後公安局長向我愛人施壓。第二天晚上,我愛人一進屋就劈頭蓋臉對我數落一大堆「你是怎麼跟人家說的?人家說你不給簽保證書,話還挺硬。公安局長說了,不把握(無法保證不進京上訪)就收進來。」也就是說他們怕我進京上訪,要把我抓進看守所。因此,在無處說理的情況下,10月12日我蹬上了去北京的列車,為法輪功討公道而上訪(因法輪功問題在當地政府不給解決)。我是想以自己在法輪功中親身受益的經歷向政府申訴法輪功遭鎮壓是冤枉的,政府應該立即停止無理智的鎮壓。當我走到天安門廣場時,被北京警察非法搜查包裹。警察在沒找到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將我抓上了依維柯牌警車,上車後還被一名警察毆打(打我的左右臉,還用腳踹我的腹部)。後來他們把我交給錦州公安局駐京辦事處,又被拉到北京市的「鳳龍賓館」。進屋後,一個女的對我進行搜身,搜去了我的身份證。那天晚上,被一個姓賀的人(是錦州公安局的)非法審訊,問我:「是誰派你來的?還有誰要來?到這兒與誰聯繫」等。我告訴他:「沒人派我,是我自己來的,上訪都是自願的,也是合法的。」但他不相信,逼我跪下。我不從,他就開始使勁打我耳光,然後還是反覆問同樣的問題,再不斷的打我,看他那樣子,是剛喝多了酒,醉醺醺的。打了大約一個小時,最後他將我踹倒,用穿著大硬底的皮鞋狠命踢我、踹我。我的軟肋被踹傷,臉被打青。他一直打到再也沒有力氣打了,才算作罷。第二天,我乘他酒醉未醒之時逃出了鳳龍賓館。黑山縣公安局長高海曾多次找到我的愛人,以下崗相威脅,逼他找我。我愛人不得不把我的照片拿給他們,他們便上網通緝我。從此害得我有家不能歸,過著流離失所的生活。

2002年11月10日,黑山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畢詩君,在我租用的住房處以查電表為名騙開了大門,他們再一次非法抓到了我。那天他們動用了許多警力,來了幾輛警車,還有電視台的扛著攝像機來了。他們再次抄了我的「家」,在沒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搶走了我用二十年的積蓄買的電腦、打印機、電腦桌、皮箱和我所有的大法書籍、錄音帶、錄像帶、手機、呼機、電話機、200電話卡、戶口簿、眼鏡以及現金(3000元左右)等私人財物。在我的屋裏,負責迫害法輪功的副局長許貴州當著十幾名幹警的面,在眾目睽睽之下毆打我,把我的眼眶打青,臉打腫,牙打出血。中午他們在未出示拘捕證的情況下把我帶到了黑山公安局國保大隊,並給我帶上了手銬。許貴州向我大吼說:「像你這樣的,非判你十年!」我沒違反國家任何法律,我只是想按「真善忍」標準做一個好人,只是不想違心地說假話,他們抓我,本來是他們在違法(踐踏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反過來他們還要將我打入冤獄。我聯想到,這幾年來,我們的許多法輪功學員被抓後,有的被他們打傷、打殘,有許多被他們送入勞教所繼續迫害,尤其是在邪惡的馬三家勞教所,很多學員因不說假話,堅持信仰,所謂的不「轉化」而被酷刑折磨致殘,被逼瘋,甚至被迫害致死,曾經有18名女學員被扒光衣服推進男犯人的牢房……我感到眼前沒有任何出路,回想許貴州的大吼,我非常恐懼,為了逃避「人間地獄」的殘酷折磨,乘他們不注意,戴著手銬的我從國保大隊的三樓北窗戶逃了出去,在恐慌中未想到還有約十餘米高的落差,著地後造成我嚴重的骨折(骨盆挫裂骨折、股骨頭骨折、雙腳跟骨骨折、雙腳掌骨折、雙大腳趾骨折)和腹腔充血。

他們把我送進了黑山第一人民醫院。醫院立即對我進行了4個多小時的腹腔手術,保住了我的性命。當我剛剛甦醒還沒脫離危險,國保大隊的肖忠影、張玉仁、紀立新等三人立即對我進行訊問和作筆錄,問我「為甚麼要跳樓?是不是為了圓滿而跳樓?」我說:「我是為了擺脫刑訊逼供,恐懼被投進冤獄而跳樓逃跑,都是你們逼的。」他們不作聲了。我說的話他們沒做筆錄,也沒敢如實地向上級報告。自11月11日我住進了重症監護病房(309病房),公安局就派來警察進病房監視我,白天一人,夜間兩人。有些值夜班的警察根本不顧病人的休息,在病房裏吸煙、嗑瓜子、打撲克,大聲喧嘩,當家人制止時,他們還很不滿意。經過10天的術後治療,腹腔的病情基本穩定。11月21日院方主治醫師許大夫找到我的家人說:「腹腔恢復的差不多了,下一步應該抓緊治療骨傷,若錯過最佳治療時間,有可能落殘疾,請你們考慮一下,縣醫院治療骨傷的條件趕不上人家大醫院,是在這治還是轉院,中午前給我一個準話。」經我家人們的緊急磋商覺得黑山第一人民醫院的骨科醫生李冠臣的臨床經驗不多,醫療設備不完善,像我這麼嚴重的骨傷,手術能否成功不太把握,決定轉院。當時家人向公安局長高海請求轉院治療,被他一口否決。他從中刁難,並蠻橫地說:「轉院可以,但是你們必須把所有的醫療費用(搶救費用等一萬多元)全部結清,我們還得派兩名警察跟著,你們必須負責他們的工資、食宿、交通等一切費用。」出於經濟困難和恐懼公安局的要挾,無可奈何,只好在當地就醫。

不出所料,11月22日進行第一次接骨手術沒有成功,穿釘透過了股骨頭球面扎進了恥骨凹面內,大腿無法轉動。11月23日重新做了第二次手術,並且不給打麻藥,簡直就是酷刑折磨。第二次手術又失敗了,股骨頸接偏了,致使術後的腿比好腿短了7釐米。在住院期間的一個月裏,公安局為了更嚴密的監視我,11月14日高海特別把我調到一間遠離普通病房的獨立病房(走廊盡頭的201病房),每天都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警察日夜(24小時)輪班在病房內監視我,醫生給我進行婦科檢查或我排大小便他們都不迴避,不許我的親屬探望我。簡直把病房變成了看守所。

歷經兩次股骨頸手術的失敗,家人憂心忡忡,非常擔心我落下殘疾,幾次找外科主任李冠臣詢問治療能否還有進展,李冠臣說:「夠嗆。這樣吧,有空我從公安局要個車去瀋陽醫大請教授來看一看。」過了兩三天也未見人去瀋陽接教授,我的家人及親友都很焦急。後來李冠臣說:「12月2日我們醫院的倆人和公安局的幾個人坐麵包車去了瀋陽,教授不來,教授看完片子說時間耽誤了,治療沒多大價值。」主治醫生周永寶及外科主任李冠臣,不得不主動開出了轉院手續,讓我轉院治療,可是誰都知道,骨傷患者,在一個月內是最佳治療時期,過了一個月再想治癒就非常困難。為了不忍心看著我成為殘疾人,12月11日我哥哥拿著片子到遼寧省正骨醫院(即海城正骨醫院)尋求更好的治療,當時諮詢了該院骨科劉志升主任,他詢問了病情又看完片說:「病程太長了,最佳治療期過去了,再治療難度很大,像她這樣的嚴重骨盆錯位,股骨頸角度接錯位,不治肯定落殘疾。我們這治療手段是先進行骨盆牽引,大約60-70天,然後再下骨盆支架治療,股骨頸處也要打開重接,費用在2萬元左右,但是治好後可能有輕微的點腳兒,如果來治要抓緊時間。」 12月12日早我哥哥找公安局長高海說明不轉院的嚴重後果和請求轉院到海城以及公安局出醫療費問題,當時在高海辦公室的有副局長高佩英和副局長許貴州等人。高海撒謊說:「你妹妹的腿不會落下殘疾,我們人已經去瀋陽問過教授了現在治療的很好,沒有必要轉院,你到海城問的那種說法我們不承認,那是你的個人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我們相信科學,相信醫大教授所做的結論,如果你們非要轉院就得把先前的醫藥費全部報了。」

我哥哥說:「我妹妹是在你們管制的情況下出的事,她當時還戴著手銬,從法律上講你們必須負全部責任,費用應該由公安局出。」話音未落,許貴州大吼道:「怎麼著?費用由公安局掏?怎麼想來著?你妹妹是反革命份子,死了活該,誰給她出費用?我們把她救活了已經不錯了。」我哥哥說:「你們得講理呀,在你們管制期間出的事,你們應當負全部法律責任。」這時高海怒吼著說:「我們就是不講理,就不負責任,你們愛上哪告去就上哪告去,你給我出去,別耽誤我們開班子會。」在公安局的對話我哥哥全都錄了音,然後又到黑山縣第一人民醫院找外科主任李冠臣核實公安局是否去人到瀋陽請教授看過片子和做過鑑定或結論。李冠臣說:「公安局是派過人和我們一塊去過瀋陽醫大,他們的人根本沒與醫大的人接觸,我們上醫院大樓去找教授,他們一直在樓下車裏打撲克,今天他們說的都是瞎話。」

與李冠臣的核實我哥哥也做了錄音,以備日後作為訴諸法律的依據。當日中午我們乘坐的救護車就要啟動奔赴海城時,突然國保大隊的(大隊長)馮文芳、(幹警)畢詩君攔住了我們的去路,畢詩君強行掏出了我哥哥衣袋裏的錄音機,搶走了錄音帶,這唯一記錄謊言的證據也被他們搶奪走了。當日下午到了海城,院方對我進行了全面的檢查,隔日由副院長陳德滿招集多名骨科專家組成專家組會診,專家表示很無奈,說來的太遲了,先做10週牽引看看,到時還得根據情況再決定是否做手術,要是做手術總費用大約在5至7萬元左右,但到時手術效果不敢保證……。面對昂貴的醫療費用,只好望而卻步。因此至今骨盆無法復原,股骨頸錯位已無法重接。現在已成為了殘疾人,每天都生活在痛苦之中。

當年在黑山縣公安局局長高海的威逼下,我丈夫不得不與我離婚。原本非常幸福美滿的家庭,就這樣被拆散了。我現在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生活沒有來源,只好靠親戚朋友的接濟來維持生命。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是由於執法人員的執法犯法,我應該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但在這個權大於法的時代,法律賦予我的權利被無端的剝奪了。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到底還有沒有?我受到如此不公正的待遇只是因為我想要做一個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只是因為我不想違心的說假話。

在此我向黑山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討個公道。依法追究公安局不法幹部高海、許貴州的法律責任,歸還被掠奪的屬於我的全部財產,賠償我在精神和經濟上的一切損失並恢復名譽。希望檢察機關能夠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懲治邪惡,為民做主。

敬請給予受害公民一個公平合理的答覆為盼。

申訴人:姜海嵐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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