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二月份,王槐忠再度發出四份信件──控告信、投訴信、上訪信及公開信,援引《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及《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投訴控告上海市徐匯區法院、上海第一中級法院及上海市女子監獄公然背棄法律,不顧事實,非法行權,迫害王屹仡。
以下附法輪功學員王屹仡的父親王槐忠近期發出的投訴信、控告信、上訪信及公開信之二。
附件一:投訴信
上海市女子監獄監獄長:
我女兒王屹仡因修煉法輪功,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被上海市一中院枉法裁判,被迫入獄。王屹仡是個好人,決不是罪犯。
一、依據《監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王屹仡於去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訴,卻遭到監獄的迫害。
去年12月22日上午我們會見王屹仡,問到她的學習、生活情況時,陳副大隊長大聲喊:「王屹仡,我們都說好的,你不能講監獄裏的情況。」這就充份暴露了監獄對王屹仡執行刑罰中一定存在著違反《監獄法》和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行為。有一點人情味的人都會明白親屬到監獄會見親人,問她早晨幾點起床、晚上幾點睡覺、能不能吃飽、衣服夠不夠、缺甚麼東西、學習甚麼內容等。這都是很平常的,也都是允許問、允許回答的事情。如果這些問題都不能問,那麼《監獄法》規定「會見」幹甚麼。請問監獄長,到你監獄會見親人允許講甚麼?
大家都會想到,如果監獄警察按照《監獄法》和《規定》執行刑罰,對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是正大光明的事情,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我是一名遵章守法的公民,會支持監獄的改造工作的。但是,監獄警察為甚麼如此害怕王屹仡講監獄生活情況呢?為甚麼會見前要告訴王屹仡不允許講監獄生活呢?只有一個答案:監獄對待王屹仡的行為是違反《監獄法》和《規定》的。這就叫此地無銀三百兩,不打自招。
因為王屹仡不服判決提出申訴,不寫悔過書,你監獄會對王屹仡採取精神上或者身體上的迫害。從幾個監獄的調查中得知,罪犯在晚9:30就寢,早5:30起床。而你監獄不允許王屹仡在晚11:00之前睡覺,並用同監室的真正罪犯監管她。這是監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慣用手段,當然監獄也可能採用其他手段。請問監獄長:你監獄是不是表面上允許王屹仡申訴,事實上你們從各個方面阻擋王屹仡申訴呢?說穿了,監獄對王屹仡的體罰手段就是監獄對王屹仡的申訴進行打擊報復,破壞《監獄法》第二十一條的實施。
二、《監獄法》第七條規定:被關押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按照這條法律規定,王屹仡有辯護和申訴的權利,那麼她在監獄中怎麼樣獲得這個權利呢?監獄有甚麼樣的措施或者監獄規章來保證她獲得這個權利呢?從法律上來講,監獄首先應該保證王屹仡在監獄中有學習和查閱法律條文的權利,同時監獄應當提供查閱法律條文的條件。正如《監獄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那樣,監獄裏的圖書館、閱覽室中,應備有《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文本及其相應的司法解釋。這才是執行《監獄法》第七條的正常情況。但是,你監獄在執行這條法律時並非這樣,而是背道而馳的。
1.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對侯大隊長說:「我帶來了《憲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文本,送給王屹仡。」侯說:「裏面有《憲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資料,你不用帶給她。」到了12月22日上午,我告訴王屹仡,自己一定要查閱法律條文時,我問旁邊的陳副大隊長:「監獄應當能讓王屹仡查閱到法律條文。」陳說:「監獄沒有提供法律文本的義務。」
大家想一想,監獄既不允許我送法律文本給王屹仡,又沒有給王屹仡提供法律文本的義務;王屹仡也不可能跑到街上去購買法律文本。請問監獄長:王屹仡以甚麼法律依據進行申訴呢?是不是到法院申訴不需要法律依據,可以胡說八道呢?你監獄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對王屹仡進行法律封鎖,不允許王屹仡了解和掌握中國法律。監獄這種行為實質上就是在刁難、阻止和剝奪王屹仡的申訴權利。
2.《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監獄應當為罪犯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聯繫、協調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這條法規是落實《監獄法》第七條法律條文的具體措施和強有力的保證。同時,它也是約束監獄警察必須執行《監獄法》的一條法規。
按法理講,王屹仡不服判決提出申訴,監獄本應當為王屹仡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但是,實際上,監獄拒不執行第四十二條法規,不但沒有為王屹仡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相反,監獄警察一直在阻擋王屹仡獲得法律援助,請看如下事實:
①去年10月17日上午,當我提出要給王屹仡看申訴狀等三份申訴材料時,侯大隊長經請示領導,答覆我說:「這些材料不能給王屹仡看。」我的要求被拒絕了。同時侯大隊長和徐中隊長對我講:「你不能跟王屹仡談案情。」她們還要我在一張紙條上簽字。
②去年12月22日上午我拿出已經寄給鮑院長的公開信和給潘明奇法官有關聽證會的信,叫王屹仡看時,陳副大隊長和徐中隊長竭力阻止,不讓王屹仡看。徐中隊長拿著我的公開信說:「你給法院的信為甚麼要給王屹仡看?」
我的申訴狀、再訴《起訴書》即強烈要求依法撤銷對王屹仡的判決 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陸文嘉及其合議庭的刑事責任和控告信等三份申訴材料、給上海市人大的代公開信即法官憑甚麼不執行中國法律、給一中院鮑院長的公開信在上海市人大、黨、政部門、政協、司法界、新聞界等公布於眾,我用中國法律剖析了徐匯法院的判決書和一中院的裁定書是怎麼樣歪理邪說的,是怎麼樣枉法裁判我女兒的。我作為王屹仡的父親,法律支援王屹仡申訴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是一個父親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只要稍有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會明白這個道理,作為執法機構的監獄警察憑甚麼理由阻擋我對王屹仡的法律援助呢?請問監獄長:你監獄執不執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監獄的行為是不是在破壞《監獄法》第七條的實施呢?在此我提醒監獄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受法律保護,如果監獄警察違法管理監獄,不但不受法律保護,相反會受到法律嚴懲,這可是《監獄法》的規定。
三、《規定》第四條規定:「監獄教育改造工作,應當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犯罪原因、惡性程度及其思想、行為、心理特徵,堅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漸進、注重實效的原則。」
即使對罪犯,監獄也必須執行上述的人道待遇。監獄十分清楚,王屹仡因修煉法輪功真善忍,努力做一個好人而被捕入獄的。那麼監獄怎麼樣按照這條規定對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呢?這對監獄來講確實是個難題。我和監獄警察接觸兩個上午的時間中,沒有一個警察敢講王屹仡觸犯了哪一條法律,犯了甚麼罪,她們是迴避這個問題的,例如:12月22日上午我問徐中隊長:「王屹仡觸犯了哪條法律?」徐說:「這是法院的事情,你別問我。」也沒有一個警察告訴我,她們是怎麼樣對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的,似乎她們都不知道《規定》中第四十條的規定。但是女警察們都有一句口頭禪「不利於王屹仡改造」。比如說:我要和王屹仡會見,她們就先告訴我,「不能談案情,談案情違反會見規定,不利於王屹仡改造。」我要給王屹仡看申訴狀,她們就告訴我,「不能給看,不利於王屹仡改造。」我的快遞信,王屹仡看後也被沒收了,因為「不利於王屹仡改造。」
12月22日上午我問徐中隊長:「為甚麼沒收快遞信?」徐答:「監獄要存檔。」其實女警察們這些表現都是監獄領導教她們的。那麼請問監獄長:王屹仡的犯罪類型是甚麼?犯罪的原因是甚麼?她觸犯了哪一條法律?有哪些犯罪事實?我提出的這些問題,在一中院裁定書中都是找不到答案的,都是裁定書避而不敢談的問題,你監獄能回答得了嗎?第四條中明確規定「堅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的原則,那麼你監獄拿甚麼理使王屹仡服呢?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王屹仡學法輪功,修煉真善忍,你要改造她甚麼?你監獄不叫王屹仡學真,要學假;不學善,要學惡;不學忍,要學鬥、要腐敗、要把好人改造成壞人,我國的法律允許嗎?我能允許你把我女兒改造成壞人嗎?請問監獄長,甚麼叫做「不利於王屹仡改造」?
歷史的車輪不會倒轉,上億法輪功學員平反的事情是隨時都可能發生的。到那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切違法者必被法所治,這就是天理。監獄長先生,你應該為自己想一想,也應該為監獄警察想一想,執行《監獄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才是你們迫害過法輪功學員的人唯一的出路。你知道嗎?江澤民從迫害法輪功開始,就為他自己準備了退路。他知道迫害法輪功的要下地獄,所以他多次去九華山給地藏王菩薩燒香,妄想求得地藏王菩薩的寬容。這件事情國外作了大量的報導。
我提出的這些問題都是關係到監獄是否執行《監獄法》,也是關係到你監獄每個人今後的命運問題,我希望監獄長慎重考慮之後,在元月25日之前給我一個明確的答覆。否則的話,我就把監獄迫害我女兒的違法問題在上海在國內外曝光。
此致
王屹仡的父親:王槐忠
二○○六年元月十三日
附件二:控告信
上海市女子監獄對我女兒王屹仡存在侵權問題,本人特向貴院提出控告:
1、王屹仡於2005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卻被女子監獄扣留。該行為觸犯了《監獄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2、女子監獄體罰虐待王屹仡,不允許她在晚11點前睡覺,規定她在監舍內大小便,該行為觸犯了《監獄法》第七條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3、女子監獄一直在阻擋和刁難我為王屹仡提供法律援助,其行為觸犯了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上述三條的詳情請見附件「上訪信」和「投訴信」。我的控告要求是:
1、 立即制止女子監獄對王屹仡的迫害。
2、 請貴院調查核實後依法追究監獄有關領導和監管人員的刑事責任。
3、 監獄主要領導應當面向我和王屹仡賠禮道歉。
此致
上海市青東農場區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王槐忠
2006年2月7日
附件三:上訪信
上海市女子監獄對我女兒王屹仡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存在著違法和侵權問題。
一、王屹仡於2005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訴,到了2006年1月25日,其申訴狀仍在監獄內的信箱中。監管人員對她說:「關於你申訴的事沒有處理,因為信箱壞了,鎖打不開,這個月底法院會來人拿的。」這是一個非常低能的理由。堂堂上海市女子監獄打不開一把小鎖。一把小鎖就擋住了上海市女子監獄執行《監獄法》,這豈不是一個天大的笑話嗎?王屹仡提出申訴,女子監獄是十分清楚的。如果說信箱的鎖打不開,耽誤7天時間我可以理解,但是過了73天,竟然仍以打不開一把鎖為理由,而不轉遞申訴狀,真是令人髮指!
這一行為觸犯了《監獄法》第二十三條:「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之規定,已構成犯罪!
二、《監獄法》第七條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1、人是必須睡眠的,不但要睡眠而且需要適當的睡眠時間。這是人生存的基本條件,不讓人睡覺就是剝奪人的生存權。保護人的生存權就要保證人的睡眠權利。不管是中國還是外國,監獄中都規定了罪犯8小時的睡眠,這就是未被依法剝奪的權利。據調查,上海市女子監獄規定罪犯晚9:30就寢,早5:30起床,不論你是殺人、販毒、賣淫、嫖娼犯,還是被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都可以在晚9:30就寢,唯獨法輪功學員不得在晚11:00之前睡覺,已經「認罪」了寫了悔過書的除外。這是監獄對法輪功學員體罰虐待的其中的一種手段。
王屹仡剛被送進監獄時,他們不但不允許王屹仡晚11:00之前睡覺,並叫同監舍的其他罪犯分成兩組對她進行監視,而且也不允許她到衛生間大小便,更不允許她離開監舍一步。睡覺、吃飯、大小便都在監舍內完成。她的大小便都是由其他人員拿出去倒掉。監獄有意要挑起其他人對王屹仡的仇恨心理,給她施加壓力。05年9月份,烈日炎炎的上海,室內溫度高達攝氏35℃-37℃。幾平方米的小監舍內,王屹仡當眾大小便,特別是女孩子來月經的時候,周圍6-7個人圍著她,跟著一起聞異味,這時王屹仡和其他人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監獄這種做法不但侮辱了王屹仡的人格,侵犯了王屹仡的隱私權,而且也是對其他人的人格侮辱,違反了《監獄法》第七條的規定,同時也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員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之規定,應當追究監獄有關領導的刑事責任。
2、按照《監獄法》第七條規定,被關押者有申訴的權利。如果被關押者是個文盲,他要申訴,要請近親屬或律師代寫申訴狀,你監獄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被關押者是個法盲,他要請近親屬或律師代寫申訴狀,你監獄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被關押者是個律師,他仍要請其他律師代寫申訴狀,你監獄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呢?我的回答是:監獄必須同意這樣的要求。道理很簡單。第一、既然他有申訴的權利,那麼他就有行使申訴權的權利。申訴權並不單單指寫申訴狀的權利,而是他還可以委託律師、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向他們介紹案情,並為他代寫申訴狀,為他調查、取證等等。這都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的。你監獄也不能因為他是個文盲、法盲,不會寫申訴狀而變相剝奪他的申訴權利!《監獄法》只是規定了申訴權,並沒有規定使用申訴權的方式方法。第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明確規定,「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那麼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為他寫申訴狀,這當然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只有法盲或者違法的監管人員才會阻擋和刁難此事。第三、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監獄應當為被關押者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聯繫、協調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為被關押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這條法規就是貫徹落實《監獄法》第七條法律的具體措施和強有力的保證。它也是約束監管人員必須執行《監獄法》的一條法規。
2005年11月16日我給王屹仡的EMS信件中寫道:「因為你處沒有各種條件,我可以給你寫申訴狀並提供相關資料及出庭申訴辯護。但是你必須寫出委託書,形式如下:
委託書
我本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提出申訴,委託我父親王槐忠為申訴代理人。我的委託事項如下:
1、請我父親王槐忠為我寫好申訴狀。該申訴狀經我本人簽字認可後,隨同其他申訴材料一起,由我父親向法院提交。
2、請我父親王槐忠出庭為我申訴辯護。
委託人:
今年1月25日,王屹仡會見她妹妹王屹強時說:「關於我申訴咱爸代寫申訴狀的事情,他們(監管人員)讓我轉告咱爸,他們看不到有條款規定允許這樣做,也沒有條款規定不允許這樣做,他們沒有權利解釋法律。」既然沒有條款規定允許這樣做,也沒有條款規定不允許這樣做,那麼王屹仡本人願意寫委託書也行,不願意寫委託書也行,王屹仡做與不做這件事情都不應該受到干涉。因為監獄干涉王屹仡寫與不寫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從另一個側面講,既然監獄不明白如何執行這條法律,時間過去2個多月了,為甚麼不向檢察院或者上級有關部門反映此事呢???
為了寫委託書,王屹仡幾次找監管人員確認,都被拒絕了,連她的EMS信件也被沒收了。2006年1月11日我又發EMS給王屹仡,其中包括「法律支援申訴」的信和「申訴狀」等6份申訴材料都也被扣留了。監管人員對我的解釋是令人難以接受的。他們的解釋是在撒謊,是在愚弄百姓。事實上他們剝奪了王屹仡的申訴權,並且一直在刁難和阻擋我對王屹仡的法律援助。具體詳見「投訴信」。
隨此上訪信郵上「給潘明奇法官的信」、「法律支援申訴」和「投訴信」各一份。希望貴局收到此信後,在百忙中調查落實,及時處理並給予回覆。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上訪人:王槐忠
2006年2月7日
附件四:公開信之二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鮑院長:您好!
我從法律的另一個角度對貴院的裁定書提出看法,作為我申訴之補充材料。
王屹仡複製散發「新紀元」第81期和「聖經《啟示錄》預言解析」是被貴院裁定有罪的唯一證據。顧名思義,「聖經《啟示錄》預言解析」就是人們對聖經《啟示錄》的一種研究、探討和分析的看法,也就是人們通常說的學術討論或學術研究,根本談不上甚麼犯罪之說,我不用解釋,大家都已經明白了。那麼,「新紀元」第81期是甚麼,請大家先來看一看它披露的主要內容:(1)2004年10月份,共有42例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的消息通過民間渠道被證實;(2)至2004年10月31日,被證實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達到了1101人;(3)北京72歲老人姜昌鳳因給印製法輪功真相材料的學員做飯,竟被非法重判10年;(4)新西蘭電視台報導:法輪功向高等法院起訴江澤民。
1、從上述文字上來分析,「新紀元」第81期沒有任何反對和分裂我國政府的字樣,也沒有違反我國任何法律法規的意思,根本涉及不到利用甚麼邪教組織、破壞國家哪一條法律實施的問題。按照《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犯罪。」之規定,可以判定王屹仡複製、散發的「新紀元」第81期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而貴院都在毫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把這份材料定為本案的唯一犯罪證據。而這份證據中的具體事實真相,在裁定書中本應當陳述但沒有陳述,反而被全部隱瞞了。貴院有意把無罪的證據當作罪證使用,造成枉法裁判王屹仡。貴院的這一行為已經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之規定。
2、我們從內容上來看,「新紀元」第81期披露的內容是否符合事實呢?這確實是個很關鍵的問題。如果它披露的內容不符合實際情況,那就存在誹謗的問題。如果它披露的內容是符合實際情況的,那麼,法院就應該把它轉交給檢察院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而對王屹仡不但不應該判刑,反而應該表揚和鼓勵她的這種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的正當行為。
但是,從徐匯檢察院的起訴書、徐匯法院的判決書以及貴院的裁定書來看,公訴機關、法院沒有任何證據否定「新紀元」第81期的內容,也就是說貴院對它的內容沒有任何異議,也沒有作出任何解釋,按照正常審判程序,貴院已經認定「新紀元」第81期內容的正確性。請問鮑院長:貴院依據哪條法律因王屹仡維護國家法律尊嚴而被判刑三年呢?人民法院就是這樣判案的嗎?
從另一個側面來講,為了維護我女兒的公民權利,從法官到律師、從政府官員到平民百姓、從大老闆到小雇員、學法輪功的、不學法輪功的,甚至於是反對法輪功的,我都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坦誠的和他們交換了意見和看法。在不同的場合、不同的地點,從不同的角度看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實況錄像,查閱了各種法輪功真相材料,特別是這幾年的明慧週刊。明慧網非常詳細地報導了國外法輪功學員不但在新西蘭向高等法院起訴了江澤民,而且在美國、加拿大等十幾個國家也都起訴了江澤民並很多都立案了。明慧週刊也是非常詳細地全面揭露中國大陸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情況,凡事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其個人簡歷、迫害時間、地點和過程都做了比較詳細的報導,截至2005年12月31日,被證實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超過了2800人。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第四十六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之規定,我正式提出:因為「新紀元」第81期的內容來源於明慧網,我請求貴院訪問明慧網,索取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詳細資料,不用半個月時間,完全可以調查核實「新紀元」第81期的內容,重新審理王屹仡一案,還我女兒清白。
3、請大家來回顧一下歷史,在99年7.20之前,全國有上億人學法輪功,但是,沒有一個法輪功學員出去發傳單,送光碟的,全國上下呈現出一片祥和的氣氛。就是震驚中外的4.25萬人大上訪中,朱鎔基總理妥善地解決了法輪功學員提出的,釋放在天津無故被抓的法輪功學員,允許出版法輪功的書籍,允許有一個合法的煉功環境的三個要求。就是這三個要求也是法輪功學員即一個中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也是《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的權利。到了99年7.20,江澤民利用手中的權力,操縱整部國家機器,全國上下,瘋狂地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殘酷迫害,加上鋪天蓋地的造假宣傳,使得我國人民處於紅色恐怖之中。在這種情況下,法輪功學員發發傳單,送送光碟,苦苦的向人們訴說著他們被迫害的事實真相,有何不可?難道在中國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
中央電視台在新聞聯播中報導了一則美國新聞,說,布什總統在農場休假時,有一部份民眾在農場外遊行示威,但沒有任何警察去干擾他們。這正好說明了美國的憲法在美國得到了實施。那麼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甚麼叫言論自由?難道兩口子在家裏說話,就叫言論自由嗎?那也用不著在憲法上明文規定。凡是在國家最高最大的法律上規定了言論自由,那就是允許人們對自己周圍發生的一切可以自由自在的發表自己的觀點,表達自己的主張,宣揚自己的信仰,當然也包括批評政府的行為,揭露公務人員的違法行為。中國公民的信訪、上訪、印發傳單、發表文章、登台演講等等,就是言論自由的發達方式。王屹仡散發「新紀元」第81期的行為完全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難道王屹仡學了法輪功就不能享有中國公民的正當權利了嗎?難道揭發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有罪嗎?鮑院長您如何解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之規定呢?貴院對王屹仡的枉法裁判已經破壞了《憲法》第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一條之具體實施。
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文明歷史,都使大家懂得道家修真,佛家修善。修真之人不會去殺人作惡,他會行善積德,修善之人也不會坑矇拐騙,他會誠實待人。這就是說真中有善,善中有真。學法輪功修真、善、忍之人,一定是天下之大好人,他們的大善行為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就是連抓捕法輪功學員的警察也是不得不承認的。有一天上午,天安門廣場上正在抓捕上訪的法輪功學員,突然間兩名青年警察和兩個小伙子撕打起來,不分勝負,另一名年紀稍大的警察一邊跑一邊高喊:「抓錯啦!抓錯啦!學法輪功的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這正是法輪功學員大忍之心的體現。
《刑法》第二條規定:「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罪犯行為作鬥爭。」貴院把刑法的任務整個翻過來了,用刑罰去迫害、迫害真正的好人。貴院刑一庭的法官陳星明知道學法輪功的修煉真、善、忍,但在王屹仡的裁定書上,她竟敢自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把王屹仡的正當行為誣陷為犯罪,這就充份說明了法官陳星分不清甚麼是真甚麼是假,甚麼是善甚麼是惡,甚麼是忍甚麼是鬥,她連做人的基本道理都不知道了,才導致她法律上思維邏輯的錯位,敢於枉法裁判王屹仡。
一個人的思想決定了一個人的行為。一名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完全反映出這名執法人員的道德水平和思想境界。沒有道德沒有良知的人,絕不可能去正確執行法律的。05年11月25日發生了河北省涿州市東城坊鎮派出所警察何雪健連續強暴兩名法輪功女學員劉季芝和韓玉芝的惡性事件,充份的證明了這一點,也是當前部份執法人員的真實寫照。
4、貴院對王屹仡的枉法裁判,不但對王屹仡本人及其親屬造成很大傷害,同時給監獄執行刑罰出了難題,把監管人員推進了陷坑。《監獄法》第三條:「監獄……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和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四條:「監獄教育改造工作,應當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犯罪原因、惡性程度及其思想、行為、心理特徵,堅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漸進、注重實效的原則。」那麼,監獄怎麼樣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對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呢?王屹仡的犯罪類型是甚麼?犯罪的原因是甚麼?在《刑法》中是找不到的,在犯罪人的案例中也是找不到的,因為王屹仡沒有罪!請鮑院長想一想,在貴院的裁定書中找不到王屹仡的犯罪事實、觸犯了哪一條法律法規、是怎麼樣觸犯的,監獄怎麼可能知道王屹仡的犯罪類型是甚麼、犯罪原因是甚麼呢?按照第四條規定:「堅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的原則,請問鮑院長,監獄拿甚麼理使王屹仡服呢?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王屹仡學法輪功,修煉真善忍,貴院要改造她甚麼?!叫監獄不讓王屹仡學真,要學假;不學善,要學惡;不學忍,要學鬥,要腐敗,要把好人改造成壞人,我國的法律允許嗎?我能允許你們把我女兒改造成壞人嗎?請鮑院長深思!
王屹仡父親:王槐忠
200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