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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610等部門迫害孫虹、閔惠榮的事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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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3月7日】青島大法弟子孫虹、閔惠榮均於1998年畢業於山東中醫藥大學針灸系,曾因修煉法輪大法分別於1999年12月和2000年9月被非法勞教3年。孫虹現為青島市中心醫院中醫科的針灸大夫,閔惠榮原為青島市盲校教師,後因堅修大法被非法開除。二人組織家庭後不到10個月,2005年9月21日再次被非法綁架。在歷經了近4個月滅絕人性的刑訊逼供和持續殘酷的精神折磨後,於2006年1月13日被青島市610夥同青島市檢察院非法批捕。雖然其父母為其聘請了律師,但青島市610惡人指使惡警公然違背法律,不讓律師會見當事人,青島司法局還向律師施加壓力,威脅律師不得給二人進行辯護。

在此,我們就青島市610和其他政府部門對孫虹、閔惠榮一事中的違法犯罪事實簡要分析如下,希望能夠引起更多正義人士的關注。

一、非法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百零九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孫虹、閔惠榮夫婦家住李滄區振華路,2005年9月21日晚從父親家回家,還沒下車,李滄分局蹲坑的警察就過來以查身份證為由,搶走了身份證和車鑰匙,要到他們家看看,說他們的房子不是自己買的,有問題。閔惠榮說:你是衝我們煉法輪功來的吧,何必編理由呢?那警察馬上就不出聲了。因惡警們沒有任何手續和理由,所以孫、閔二人不給開門。惡警們就臨時回分局補辦了搜查證,孫、閔說必須要有證據,不能無故搜查。 惡警很猖狂的說:「只要進了這個門就有證據了」 ,強行進門後,像強盜一樣翻箱倒櫃,衣物扔的滿地都是,只要是帶包裝的東西全部打開,甚至連天花板上的燈罩都擰下來察看,在沒有抄出任何想要的東西後,將家中15000多元現金及兩人的電話、錢包全部拿走,孫虹剛剛買的汽車也被扣留。……隨後幾天,在孫、閔不知道的情況下,李滄區×教科的劉勇、孫巍峰等惡警又非法私自到他們家中洗劫了幾次。

從整個過程中可以看出,李滄區公安分局惡警的行為完全違反了辦案程序,構成了非法搜查罪。

刑法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非法扣押物證、書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現已查實孫、閔家被非法搜家兩次沒收的財產包括:現金25000元,私人存摺(包括孫虹的工資卡)、房屋貸款存摺、私人轎車,並強行沒收了房屋鑰匙。沒有任何清單,並一直不告訴家人,還少了甚麼不知道。後家人多次找派出所交涉下,鑰匙、和房屋貸款存摺被要回,但現金、工資卡和私人轎車一直拖著不給。有人多次看到李滄區邪教科的惡警劉勇開著孫虹的汽車滿大街跑。孫虹的家人還得為它們交納汽車的各項費用。惡人的陰謀就是要把扣留的東西作為「證據」而據為己有。古人云「盜亦有道」,可迫害大法弟子的惡警的流氓行徑甚至連強盜都不如。

三、非法暴力取證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一條 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孫虹、閔惠榮被關押在青島大山看守所期間,都遭受了惡警的殘忍折磨。惡警為得到他們想要的東西,不擇手段,曾非法連續審問孫虹和閔惠榮8天8夜不許睡覺。從醫學角度看,普通人連續5晝夜不睡覺會有生命危險。它們自己也承認這是違法的,但還是這樣野蠻的對待,並強行把閔惠榮的披肩長髮剪的又短又亂。李滄區公安分局邪教科的惡警劉勇等人非法暴力取證,用包著軟物的鐵棍狠毒的毆打孫紅(這樣即使內傷嚴重,從外面也看不出來被打的痕跡),只要稍一閉眼就拽住頭髮用腳猛踢,孫虹前面的頭髮被扯掉一大綹,被迫害得兩眼看不清東西,昏死過去。」 孫虹曾絕食抗議反對這種違法的暴行,遭到惡警的多次強行灌食。」

李滄分局邪教科的劉勇等惡警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觸犯了《刑法》,構成了暴力取證罪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四、非法拘禁

在將孫虹、閔惠榮非法關押在看守所30天後,在沒有任何人證、物證等證據的情況下,不但不放人,李滄公安分局騙孫、閔二人的家人簽字取保候審後,非但不放人,而且將二人又綁架到青島市明霞路34號的610洗腦班。進洗腦班大門時,孫、閔二人曾正告非法人員這樣做是違法的,要求出示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據,要求回家,結果被拽著頭髮強行拖到了洗腦班二樓繼續迫害。從而可見,610的惡人與李滄區分局邪教科的惡警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任意拘捕大法弟子,並強行進行洗腦迫害,它們是在執法犯法,犯下了嚴重的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五、非法逮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2006年1月,孫虹、閔惠榮被非法批捕後,惡人們沒有給家人任何交代,直到閔父到檢察院去質詢,才被告知已經被批捕,但《逮捕通知書》不給家人。

六、偽證罪、誣告陷害罪

在孫虹、閔惠榮事件中李滄區公安分局610的惡人們一直沒有找到所謂的「證據」,所以才不得不在30天刑事拘留後把孫、閔二人非法拘禁在洗腦班繼續迫害。但將近4個月之後的2006年1月13日,李滄區檢察院的人卻突然到洗腦班給二人出示了一份「鑑定書」,內容是從二人的電腦上查出了600多個法輪功文件。家人質疑證據的真偽,請到的律師要求面見當事人,查看卷宗,卻遭到了李滄區惡警和檢察院的拒絕。

這個所謂的「證據」實在令人生疑。當初非法抄家和刑訊逼供都沒有獲得他們需要的證據,怎麼4個月後突然冒出了所謂的證據呢?如果證據是真的,當律師履行法律程序,要求面見當事人和查看卷宗時,它們為甚麼要拒絕呢?青島市610、李滄區公安分局和檢察院的惡人們,你們在掩蓋著甚麼見不得人的罪惡勾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243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份,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檢察院的主要職責之一是「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對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審查」。從以上的事實可以證明,孫虹和閔惠榮作為當事人,犯罪事實無,所謂的證據不真,根本不應該被檢察院審查立案。檢察院應當追究非法搜查、刑訊逼供、非法拘禁、編造偽證等從事非法偵查活動的李滄區公安局邪教科的惡警的罪行,但卻與執法犯法的李滄區公安分局邪教科的惡警們沆瀣一氣,迫害忠良,怎麼能這麼善惡不分、是非不辨呢?

八、非法阻撓律師參與和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青島市610惡人和檢察院公然違背法律,阻止律師介入案件,阻止律師會見當事人,並禁止查看卷宗。閔惠榮的父親去找青島市610,邪惡頭子王增實卻無恥推托,謊稱是法律規定,都是獨立辦案,說是公安局不讓。司法局作為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向律師施加壓力,並威脅律師不得對孫、閔進行無罪辯護。迄今為止,律師無法履行法律程序,對孫、閔二人的法律援助陷於停頓。

按照法律規定的刑事審判程序來計算,為孫虹、閔惠榮爭取公正對待的時間已經不多了。在此緊急呼籲更多的人都來給孫虹、閔惠榮夫婦以更多的法律和道義上的援助!

附相關電話:區號:0532

青島市李滄公安分局:0532-87610512
青島市李滄分局邪教科科長:  魏振青
青島市李滄分局邪教科副科長: 劉勇   電話:13336395799
青島市李滄區邪教科主任:孫巍峰
青島李滄區政法委:0532-87610773
青島李滄區綜治辦:0532-87610772
青島市公安局警務督察隊的舉報電話是0532-82026427
李滄區法院院長於建立、副院長逄大川、
李滄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牟孝禹、王子興
李滄區檢察院:0532-87632000 E-mail:qdsf@qingdao.gov.cn
山東青島司法局0532-85912208
地 址: 山東省青島市閩江路7號
電 話: 0532-85912230 傳 真: 0532-85912209郵 編: 266071
政治部幹部人事處聯繫人: 高 軍
青島市司法局發言人 呂濤
青島中心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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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科:8496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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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科:84961749 84961806

其它相關單位:

1.青島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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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馬國華 85912289 13708978897 8286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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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呂濤 85912203 13708979982 8576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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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劉青峰 83872559 13905323635 85925818  
副院長 高益民 83870901 13953220666 83879161
副院長 秦瑞基 83876690 13906489276 85926878
紀檢組長 黃佳俊 83895538 13906481728 8386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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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檢察長 於銘先 88890568 13605325577 83898028
副檢察長 張鎮平 88897576 13306397576 8296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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