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2005年3月底我得知,中共曾於2001年6月7日下發過一份《關於進一步妥善處理法輪功練習者因××××被勞動教養人員公職學籍等問題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指出不允許以法輪功為由開除\下崗\解除勞動合同等。於是我去找610\中國銀行等單位協調未果的情況下,於2005年5月11日向東營市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結果認定我已超過仲裁期限(實際並未超出中共相關法律規定的期限),於是我提起訴訟至東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我敗訴,我不服,上訴至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維持原判,依然判我敗訴。
雖然中共法院判我敗訴,但只要是智力正常的人,都能從我的資料中判斷出我的下崗原因,就是因為中國銀行東營分行的當權者是因為我煉法輪功而對我進行的迫害,而中共的執法單位和仲裁單位竟然判我下崗與法輪功無關。可見,他們一方面如此殘酷迫害法輪功,另一方面,他們卻又不敢公開承認,還要遮遮掩掩,偽裝善良,欺騙百姓和國際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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