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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來自黑龍江省泰來監獄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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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7月11日】

申訴提綱
一、自我簡介
二、申訴理由
(一)我是無罪的,被迫害的,判我「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不成立的。
(二)刑訊逼供
(三)我的法定權利被直接或變相剝奪
(四)判決程序非法,證據不足,出現非法偽證
(五)庭外對話
三、申訴要求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我叫盧玉平,男,44歲(延用「文革」時期有誤戶口年齡),實際年齡48歲(1958年出生),大專學歷,先後從事過教育工作和稅務工作;1995年開始修煉法輪功,1999年被大興安嶺地區松嶺區法院因不放棄法輪功而非法判有期徒刑3年,在泰來縣三棵樹監獄;2002年2月22日釋放回家,同年5月19日,正值自己為非法強判3年有期徒刑申訴期間,又被非法抓捕,由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法院非法判有期徒刑14年,罪名為「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此,我本人堅決不服,上訴到中院「維持原判」,現被非法關押在泰來監獄。

我的申訴理由:

1.首先,我是無罪的,是被迫害的,判決書和中法裁定書中說我「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不成立的。

為甚麼這樣說呢?因為我從來沒有參加過任何X教組織,我修煉的法輪功不是X教,他是按照宇宙特性「真善忍」標準指導修煉,同化「真善忍」,整個都是講如何做個好人,如何修煉心性的,沒有任何政治主張和圖謀,與社會黨派組織沒關係,也不是「義和團」之類的,法輪功不動錢,不收費,不搞經濟實體,沒有組織,沒有官當,沒有「頭目」,沒有「名冊」;也沒有經費、工資、獎金、小汽車和辦公室等,一起學或分散學都屬於自發性的,修與不修都是自願的,來去自由;用書者自己去商店那裏購買,因為李老師把功理功法以及版權、經營權等都無償的獻給了社會和人類。他不是來掙錢的,而是來度人的。教人修心向善,遇到矛盾時「要高姿態,先找自己的不足,看看自己哪兒做錯了」,「這次沒做好,下次做好」。要求修煉人「必須做好本職工作」,不怕你當多大的官,也不怕你有多少的錢「只是做甚麼把心放正」,受益的人越來越多。

法輪功是1992年在國內傳開的到1999年已有上億人在學煉,據我所知,咱們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一部份家屬都在學煉法輪功,我也接觸過不同階層的人,包括一些省部級、軍級首長、專家、教授、學者和鄉村的農民百姓,他們修煉得都很認真。要是X教,這些人不能沒有頭腦,這期間也沒有聽說哪位人大代表或法律部門提出過法輪功涉嫌X教的反映。相反,很多人都看到了法輪功對道德回升、精神文明建設等起到了積極作用,我96年在無任何爭議下被評為縣(區)級「黨風廉政建設先進個人」就是修煉的結果。

我是一個思維正常,有文化、頭腦理智,家事、工作上和社會上沒有大波折的人,修煉法輪功不是盲從。我95年開始修煉,以法為師,把自己當成煉功人,心胸開闊,待人和善,尊老愛幼。發自內心的在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不斷改掉自己不好的思想、行為和習慣,得到了親友、同事、領導以及周圍人的稱讚和認可。我和其他修煉法輪功的人一樣,習慣於把家裏、社會上該做的事情安排好,把以前酗酒、打麻將等閒散時間利用起來,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情況下,煉一煉功,學一學法,不但身體好了,而且覺得很充實,工作幹得也特別有勁。我患的心力衰竭、肝腎功能減退、股骨頭壞死、風濕性關節炎、神經衰弱、痔瘡等10多種疾病,在沒有用藥的情況下相繼痊癒,這不是聳人聽聞。當然,也從不反對任何人生病採用其他方法診治。

我聽到不讓煉法輪功的消息後,百思不得其解,向內找,究竟做錯了甚麼?……沒有。修煉後摘掉了自己的假面具和虛榮的面紗,坦坦蕩蕩,光明磊落,工作中任勞任怨,不計個人得失,把方便和利益讓給別人,不以權謀私,不貪不佔,連修煉前私自從單位或個人那裏拿回家的財物等都歸還回去了,與同事之間的矛盾都主動化解了,在家裏主動承擔家務,承擔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使家庭和睦。學法煉功多選在一早一晚,不干擾任何人,不但沒耽誤任何事。搞甚麼活動都與當地公安部門打招呼與他們關係一直很和諧。可是1999年6月間,我在區政法委書記那裏得知國務院6月1日下發的「不准干擾法輪功學法煉功」文件的同時,也聽到黨務部門接到不讓煉的密傳電報和文件。我和單位韓局長一同去松嶺區黨委辦詢問確有其事。電報沒給看,說上面讓在三日內銷毀。看了文件,上面有江××三句話:「在政治上搞臭,在經濟上搞垮,在肉體上消滅」。

在我看來,這種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把上億人推向政府反面的做法是極不正常的,電視說法輪功學員「圍攻」了中南海,即1999年4月25日天津法輪功部份學員被迫進京上訪的事。是因為天津一家報社的記者在報上登載了一篇與事實不符的詆毀法輪功的文章,文章中的主人公,即當事人,出於對法輪功的熱愛,對記者職業道德的珍惜,到報社找到這位記者指出此文嚴重失真。記者當即承認自己文章素材的出處來源於一位朋友的道聽途說,誠懇地向當事人道了歉,並表示立即發出更正,第二天《更正》見了報。可是前一天登出的那一篇失真報導又被天津另一家報社轉載,當事人和家屬不願看到失真報導不好的影響擴大,又去找轉載此文的報社編輯說明情況,當地部份知情的法輪功學員也都很關心此事,過問的人也多了起來。報社治安人員不顧當事人、家屬和法輪功學員善意說理這一事實,故意將事態擴大並以「影響治安」為由,扣押了當事人、家屬及法輪功學員多人,從而引起更多的家屬、法輪功學員到當地信訪等部門查詢說理,在其「不與受理」「去找中央」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只好進京到國家信訪總局上訪,期盼國家領導人能關心被關押人員的處境,為這些修心向善的人說句公道話。「卻被別有用心的人安排到中南海附近」,國務院領導看到這些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無理取鬧的跡象,自覺性都特別強,沒有任何政治主張,沒有標語,沒有口號,不喊不叫,不打不鬧,手裏沒有任何攻擊性器具,至多帶一本法輪功書,人群腳下連個碎紙片都找不到,於是便叫警衛人員把法輪功學員有秩序地帶進中南海外,讓自願出幾個代表到辦公室談話,代表出來告訴大家,說國務院領導很關心被扣押人員,打電話給天津,天津有關部門已經同意放人了。在場一萬多法輪功學員得知此消息便自行散走了,走後地面的衛生情況比原來更好,原來地面上的草棍兒,碎紙片等垃圾物都被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拾起帶走投入垃圾箱了,以上行為,要是X教徒的話,是根本做不到這些的。這哪裏有「圍」?又哪裏是「攻」?根本沒有「包圍起來加以攻擊」的行為。

天安門「自焚」是經過策劃嫁禍於法輪功的醜劇,李老師明確強調過:修煉者自殺和殺人都是罪,那個經過包裝、帶頭自焚的男人,連最起碼的法輪功修煉者雙盤姿勢都不會,坐的是標準的軍人盤坐姿勢,被救起時,懷裏裝汽油的塑料瓶還完好無損,說明撲救得很及時;那麼為甚麼同一現場又有被燒死的呢?所謂被「燒死」的那個婦女,她在倒地前頭部遭到重創,一根條狀重器擊中她頭頂飛向前方落地,隨即,那個婦女背後閃出一個身穿軍大衣的人,電視引作旁證的女人說:「冒白煙是升天,怎麼冒藍煙呢?」……這些說法根本不是法輪功裏的內容。現場攝像穩定,不是搶拍,而是有備在先,電視又播放一起用飲料殺人案,藉此批判法輪功。說一個自稱不按「真善忍」修煉,要練他自己認為的更高層次,即「做不真、不善、不忍的人」用飲料殺人作案多起。大法弟子知道,「真善忍」是法輪功的精髓,修煉的最高境界是同化「真善忍」。這個殺人嫌疑犯,自己都說明了不按照「真善忍」去修煉,那麼他即使把身上都掛滿法輪功的牌子,也不能算是法輪大法弟子。電視報導作者真是煞費苦心,張冠李戴,自作多情。電視還播過全國因煉法輪功而死的1400人的報導,我有個鄰居是煉法輪功的,其父親患癌症而死,沒煉過法輪功,可是也被有關部門統計去了,是那1400人之一。

我堅信任何造謠、欺騙,或者是強制,都扼殺不了真理。我是一個講道理的人,有分辨是非的能力,直接參加修煉,是當事人之一,應該最有發言權,可是,連最基層的信訪部門都受命不准接待我們,各種媒體又被「一言堂」壟斷著,迫於無奈,才出現法輪功學員張貼揭露事實真相的字條。光盤,切入電視網絡等不同的個人表達行為。

我們究竟做錯了甚麼?1999年對法輪功進行高壓迫害時,連我年過七旬的老母親也遭受了衝擊。老人家一向教我做個好人,做個正人。此刻跪倒在我面前,聲淚俱下,說:「兒呀,咱就先別做好人了唄?!」---這是人類的悲哀,也是對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強烈控訴!

1999年大興安嶺地區紀檢委曾對我成立專案組,對我在社會上和單位工作的所作所為進行全方位調查,最後由大興安嶺地區地方稅務局局長梁興中向我宣布調查結果,說我「……多年來在稅收戰線上,沒貪污一分錢,沒有一件勒、卡、要、報等違紀行為」。稅務局韓局長到看守所看望我時流著眼淚說:「盧玉平是一個難得的好幹部!」審判長也對我說:「你沒有民憤」。

那麼,像我這樣的人應該在社會上,在工作崗位上做更多有益的事,而辦案人卻說:「你不說出『不煉了』這仨字,就找個理由判你!」果真給我扣個「故意洩露國家機密罪」,然而連犯罪的動機、行為、後果都沒有,強加給我的也行不成有機的鏈條。釋放僅兩個多月又對我非法抓捕強判14年,更是叫人莫名其妙。這樣的非法強判又怎麼能經的起歷史的驗證!應該有我運用不干擾不影響任何人的方式做個好人的權利。誰誘惑或強制我做不真不善不忍的人,我絕不去做,誰以參與政治為理由迫害法輪功也是根本達不到目地的。我已聲明退出中國共產黨組織。

事實證明,我這個大法弟子,在任何環境中都是一個好人。由此可見,法輪功是清白的,李老師是清白的,法輪功根本不是X教組織,既然不是X教,就無從談及「破壞法律實施」,從而判我「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不成立的。

2.刑訊逼供

2002年5月19日上午9時許,我去加格達奇進行申訴,隨別人入樓房後,被一夥不明身份的人抓進加格達奇區看守所,值班管教員王華在值班室對我搜身,從我衣袋裏搜出二百二十元零幾角現金,開票入帳。隨後進來幾個穿便衣的人又搜了一遍,然後強行將我帶到最裏邊的審訊室,用手銬將我雙手反銬在鐵椅上,雙腳和身體也被固定在鐵椅上,穿著單衣,鞋被脫掉。我問他們的身份和姓名,他們隱瞞不講,一個約40歲小個子的人盯著我說:「是我們審問你,還是你審問我們?我們是省廳的,專搞肉體折磨的」,(後期據說他們是「嫩江九三」農場公安刑警)他拿出一張照片指給我說:「這個人殺了公安局長的兩個孩子後跑了,你認識不認識?」我看了說「不認識」。

隨後他們在一個約有50歲的麻臉人的指揮下,對我進行肉體摧殘和人格侮辱:三角帶做的皮鞭、皮腰帶、鞋底、香煙、白酒、鐵椅子、手銬、拳腳等劈頭蓋臉,打昏迷了就用涼水澆醒再打,再從鐵椅子上把我解下來,幾個人按住我的頭,手和腳,扒光衣服,用皮鞭、腰帶等狠抽我的後身,皮腰帶幾乎都打斷了。然後再反鎖在鐵椅子上狠砸手銬,狠打後背,手背和腳背,手背腫高了就解下來,幾個人按在桌面上狠狠地揉,而後再反鎖在鐵椅上,我的呼吸急促、困難。小個子說:「他們這工具不全」。

麻臉人點燃兩支「555」牌香煙強行插進我的兩個鼻孔裏,這時我見到大興安嶺松嶺區「610」辦公室主任董偉在場,他讓我說清「釋放這些日子,每天都在哪了」。很快兩支煙「吸」沒了,小個子奸笑著說:「吸的還挺快,接上接上」。隨後我的鼻孔又插進兩支。他們拿來瓶裝白酒,撬開我的嘴,將瓶口插進我的嘴裏給我灌酒,他們嘴裏罵著嚷著:「叫你破戒!」同一迫害手段,他們不止一次的反覆使用,參與人員由五、六個人減到三個人,麻臉人,小個子和一個30多歲的高個子年輕人,三個人輪番折磨我,連他們吃飯時都另外安排兩個人頂替。

有時我清醒能說話時,我就勸他們別這樣待我,善惡有報,我是一個說真話、辦真事、做事對的起良心的好人,你們不該這樣執法犯法,褻瀆法律、做傷天害理的事,他們有時聽有時不聽,那個大個子年輕人,在另兩個人不在時,向我承認他做的不對,可是另兩個人一到場,他又參與迫害我,他們上午10時到半夜零時;連續對我身心摧殘長達14小時,麻臉人見我沒任何口供,最後嚀囑值班管教員王華說:「把他送進死刑管號」。上來兩個人把我拖了進去。第三天,那個小個子和那個大個子又來提審我,遭到我的拒絕,值班管教員張臣和姓紀的管教員上前阻止他們說:「人被打成了這樣,別審了」。

我以絕食抗議這種非人道的刑訊逼供惡行。我多次通過當班管教員找檢察院駐所辦公室人員,準備反映刑訊逼供一事,均被推辭,理由是「剩一個人不能接待」,「忙」,「不在」等等;第八天,王醫生和董所長查看了我傷勢,董所長面無表情,一言不發,示意王醫生給我強灌流食(高濃度食鹽和少量奶粉),近二十天時,在我不斷要求下,檢察院駐所辦公人員,一男一女,女的叫王X蘭,他們查看了我的傷勢,以我先恢復進食為條件,再受理刑訊逼供一事,待我恢復進食後再找他們時,均以各種藉口推辭不見,在死刑犯管號裏,我的存款被死刑犯吃光,在我堅決拒絕死刑犯的進一步索要和人身摧殘的情況下,後來給我調了監室。

3.我的法定權利被直接或變相剝奪

如:發給我《委託辯護律師協議書》,家裏也為我請了律師,可得不到安排會見的通知,開庭時也不通知家屬和律師到庭,我當庭向審判長提出此事,審判長當庭回答說:「你的家屬和律師工作忙,不能到庭」。後來,我家屬告訴我說:「他們根本沒通知」。

再如,開庭後,問我上訴否,我提出上訴,可我多次向值班管教員索要紙和筆,回答是「等著,我請示請示」。然後則無聲無息。上訴期只剩下一天時,同監室一位氣不公的人為我找來一個小油筆芯,我利用一審判決書的背面寫了上訴狀。第二天審判長在窗口問我:「上訴書寫了沒有?不寫就等於放棄」。我拿出來遞給他,值班員王華見狀責問一句:「誰給你的筆」?

4.判決證據不足,程序非法,出現非法偽證

我沒有「洪奎」這一化名,庭審中公訴人(加檢刑訴[2002]69號)也沒有拿出任何證據證實,判決(加刑初字[2002]第88號)說我「租樓房」「有鑰匙」並「藏匿」了甚麼人。我在庭審和上訴中否定了這些說法,並提出在庭審中,公訴人出示的附有我照片的租房證據是假的,是非法偽證,中法裁定「(2003)刑一終字第一號」又改說我「與其他三被告人租住樓房」有「該樓房鑰匙」,可是這「三被告」是何人?證據何在?事實上,判決和中法裁定中就、提及的「被告人」我都根本不認識,也沒「租住樓房」,更沒有「該樓房的鑰匙」。庭審中公訴人關於「頭目」、「藏匿」的舉證含糊不清,指代不明,牽強附和,強加於我,實屬有罪推定。

我對取證手段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一是公訴人提及的證人(董X剛)我不認識,再者我也不是「頭目」,誰想在法輪功裏當「頭目」指手劃腳,發號施令,那他是由於執著心或其他目地造成的一種迫害法輪功的行為;三是我根本沒「藏匿」過甚麼人;四是證據不足;五是我沒有使用過除自己姓名外的其他名字。判決中說我「供訴」了甚麼,如有這方面的材料都是假的,偽造的。我從被捕到現在也沒有任何「供訴」材料,包括五次提審,第一次提審,他們搞刑訊逼供,沒有一字「供訴」材料;第二次提審遭到我的拒絕,沒材料;第三次提審強行我按手印,遭到我拒絕,沒材料,我的右手小手指被對方使用的鐵器卡破流血;第四次提審因迫害所至,氣喘、抬不起頭來,說不出話來,他們只有澆涼水;第五次是上訴後中法提審,根本也不和我談甚麼,一個女的問我「是不是大法弟子」,我說「這與本案有何關係」?他們也不說甚麼,來了三個人,其中兩人連座位都沒坐,很快就都走開了,前後不到3分鐘,沒有任何材料。審判長在庭審剛開始,讓我說話時告誡我:「說話時慢點說,看記錄員跟不上」。我對庭審材料拒絕簽字。我不但從來沒有寫過詆毀法輪功的材料,也從未有過類似的簽字,因為法輪功都是教人往好裏做,沒有甚麼可指責的。

對我的庭審也是非公開性的,二十多人參加,並且審判長取消了我最後的陳述權,我除了提出辯護律師問題,還當庭提出曾被刑訊逼供問題,審判長則閉口不談。我有理有據的辯護換得一句「不予採納」。

我問身邊的陪審員:「給我判的罪名怎麼解釋?」他回答說:「不知道」。我又問另一名陪審員,他是我讀大專時的同學,他回答說:「整個起訴書的內容就是對罪名的解釋。」審判長給我送判決書時我問他:「為甚麼給我判14年?」,他回答說:「好幾個政府在管著我吶」。這位審判長說的話與我第一次被判刑時審判長的話有驚人相似之處:在我2002年2月22日釋放回鄉後,除訪親問友,我還按程序到法院、檢察院、區委、政法委、公安局、「610」辦公室、紀檢委、信訪局、原工作單位等部門進行走訪申訴,在與當初審我的翟審判長交談過程中,他說:「當時我背後確實有外來因素干擾我(執法),說良心話,你不夠判三年,最多判一年或判緩期,根據當時的形勢也就是判個教養」。我找當時檢察院辦案人談話,我問他為甚麼在起訴書中用文字害我,說我把銀行單位制定的不讓職工習練法輪功的文件「偷著複印後傳給了別人」。因而判我「洩露國家秘密罪?」這位辦案人卻忙從兜裏掏出一沓百元面額的鈔票遞向我:「生活上有困難來找我」。然後借故有人找他上飯店走開了。……

綜上所述,我作為當事人,以事實為根據,充份證實了法輪功根本不是X教組織,罪名不成立。進而,判決所列案非我所為,客觀上也沒有實施的時間和條件,判決和中法裁定也沒有充份合法的證據認定。況且,辦案中對我非法刑訊逼供,審判違背法律程序,不但不公開,而且審判長當庭謊稱我的家屬和律師因工作忙而「不能到庭」,從而阻止我的辯護人依法參與,使我應有的權利受到侵害。庭審時出現「記錄跟不上」,取消我陳訴權等不正常情況,判決後阻撓我上訴,甚至不惜以偽證定案,──這一切非正常行為,足以說明此案判決、裁定卷宗嚴重失真,是一樁經不起推敲的非法錯案。

以上就是我申訴的全部內容,由於本人水平有限,所站角度和認識存有一定的侷限性,對問題的闡述以及文字表達等難免有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敬請法律部門依法調查核實,予以公正的裁決為盼。

我的申訴要求:對我無罪釋放。

申訴人:盧玉平
2005.5.18於泰來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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