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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法弟子卜東偉被綁架偽造證據後勞教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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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8月24日】美國亞洲基金會職員、北京市海澱區大法弟子卜東偉於2006年5月19日晚被海澱公安分局從家中綁架。卜東偉在美國亞洲基金會負責一個專門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諮詢的項目,是一個公認的善良、誠實的青年。因工作、家庭事務繁重,卜東偉很少與外界接觸。

8月15日,卜東偉的家人接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法制科寄來的所謂「勞教決定書」,決定書中稱卜東偉因在家中藏匿有「法輪功宣傳品」80份被勞教兩年半。卜東偉家人表示,家裏只有法輪功的幾本書和幾本《明慧週刊》,根本不存在80份宣傳品之說;而且當時不法公安人員抓人時是說要其交出《九評共產黨》,根本沒提「法輪功宣傳品」之事。


北京大法弟子卜東偉

據悉,近期中共所謂的「執法機關」編造證據綁架法輪功學員的案例很多。分析人士表示,中共連卜東偉這樣的人都抓,看來近期必有嚴厲打壓法輪功的內部政策或特殊安排。因打壓政策是中共中央高層制定,所以很多執行者對這種明顯的違法亂紀現象已經視為理所當然了。

下面是卜東偉的妻子為其寫的行政覆議申請書,行政覆議申請書需提交給: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覆議處 電話:65193457 郵編:100744
除行政覆議外,當事人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覆議申請書

申請人:卜東偉,男,38歲,亞洲基金會職員
代理人:婁宏偉,女,37歲,卜東偉的妻子

被覆議方: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覆議請求:依法撤銷「委員會」錯誤的《勞動教養決定書》,依法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8月15日,家人接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法制科寄來的《勞動教養決定書》((2006)京勞審字第2654號),仔細研究該「決定書」後,我決定替卜東偉提起行政覆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認定「違法事實」與事實不符

對當事人認定事實正確與否是定性處罰的關鍵,本案「決定書」中認定卜東偉的「違法事實」是:海澱公安分局認定卜東偉在家中藏匿法輪功宣傳品80份,後被查獲。這一陳述與事實不符。我在5月20日打電話回家時被父母告之,5月19日晚8點,海澱公安分局及派出所大約7、8名警察來到我家,讓卜東偉交出《九評共產黨》這本書,並說:「你趕緊自己交出來,不然我們搜出來就不好辦了。」卜東偉說沒有,海澱分局的人說:「那我們就開始抄家了!」 但抄家後並沒有《九評共產黨》,只有我們家私人財產:三本《轉法輪》,兩本《洪吟》和幾本過去的《明慧週刊》。最後卜東偉及家中電腦被強行帶走。

得知這一消息後,我分別與甘家口派出所民警及新惠物業公司參與這一抓人過程的人員打過電話,進一步確認了情況,他們均向我證實了家裏抄出東西的種類和數量。也就是說,所謂80份法輪功宣傳品是不存在的。

而且,《勞動教養決定書》上說海澱公安分局認定卜東偉在家中藏匿法輪功宣傳品80份,如是這樣,為何抓人時讓他交出《九評共產黨》,而不是法輪功宣傳品?他們又是如何提前認定的?

適用法律條款錯誤

「決定書」中稱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3條的規定判處卜東偉勞動教養兩年六個月。在此先不探討《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與我國《立法法》和《憲法》衝突,不能作為執法部門的量刑依據這一問題,僅就《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3條的規定來看:

第十三條 勞動教養期限,根據需要勞動教養的人的違法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動機和危害程度,確定為一至三年。勞動教養時間,從通知收容之日起計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審查或羈押的,一日折抵一日。

這第13條顯然是一說明性條款,而決非量刑條款,不知道依據這一條款,是如何判處卜東偉勞動教養兩年六個月的?

程序違法

先抓人再取證,不給家屬留下任何書面通知和清單(本決定書是我們目前得到的唯一一份書面通知),不許律師和卜東偉見面,都是違反了程序法的。「決定書」上的日期是6月19日,但家人8月15日才收到,延誤時間也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合理時間。

處理處罰案件,必須經過調查取證、認定事實,給予當事人申辯權,最後作出處罰決定,決定做出後當事人有上訴權,而對卜東偉,這些權利都被剝奪了。我曾多次打電話給海澱公安分局指出他們嚴重違反程序法的地方,接電話的警察告訴我:「如果你覺得我違法了,你可以去上一級機關去告我;如果你覺得對卜東偉的勞教決定是錯誤的,你可以去北京市人民政府告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所以,我想如果我不提起行政覆議,也是對不起海澱公安分局的提醒了。

在提起「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之間,我選擇了「行政覆議」,我仍希望這件事在盡可能簡單的合理、合法的框架內進行。

卜東偉是一個非常善良的人,從小就與世無爭,他一直在資助多名希望工程的孩子上學,並多次為國家西部綠化等項目捐款,他所有的同學、同事和朋友都是這樣評價他的。他工作認真,對家庭負責,從不做任何違法的事,是一個只會對社會有益處的人。這樣的人被判勞教,我想於情於理都是不公的。如果大家都不去維護一個正常的合法環境,將來每個人都會是受害者。中國也只有走向法制社會,才能進一步發展經濟呀!不然外商投資者都會望而卻步的。北京又是中國的代表,更應該是依法治國的代表呵!

綜上,我認為,「委員會」對卜東偉的行政處罰背離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為此,特請求人民政府依法撤銷「委員會」的這一決定,維護原告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我懇切希望在你們的職權範圍之內盡力保護善良。

覆議人代理人:婁宏偉(卜東偉的妻子)
2006年8月19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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