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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高中生控告惡警非法拘捕、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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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2006年7月14日,17歲的吉林市高中生鄭雲龍與父親鄭鳳祥、母親李文華在家中遭當地長江路派出所副所長王洪偉等八名惡警綁架至派出所,遭非法審問,刑訊逼供。

警察厲成寶暴打未成年的鄭雲龍,掐嘴,擰鼻子,狂踹肚子、前胸,狠踢下肢……幾個警察一次又一次把鄭雲龍踹倒在地,並且24小時不讓他睡覺。

大法弟子鄭鳳祥遭惡警吊銬、拳打腳踢、鞋擊頭頂、塑料瓶杵眼睛和太陽穴……酷刑折磨長達6個多小時,鄭鳳祥多次昏死過去,每次都是惡警用冷水潑醒,再繼續折磨。警察厲成寶邊打邊叫囂:「你記住我叫厲成寶,你告去吧!」後鄭鳳祥被非法勞教,惡警將他劫持到九台飲馬河勞教所,因鄭鳳祥身體極度虛弱、檢查身體不合格,勞教所拒收。

鄭雲龍的母親、大法弟子李文華被非法勞教一年零三個月,現被非法關押在長春黑嘴子勞教所。

以下附件是鄭鳳祥、李文華、鄭雲龍一家三口向司法部門控告吉林市長江派出所、吉林市政府的罪行。

附件一:

鄭雲龍的控告書

控告人:鄭雲龍,男,17歲,漢族,文化高中,家住吉林市高新區前鋒村。

被控告人:孫龍,吉林市高新區長江派出所所長

申訴請求:
1、歸還所有非法抄家的物品。
2、對原告在非法關押期間所造成的肉體傷害及精神損失給予賠償。
3、對原告公開道歉。
4、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控告人。
5、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006年7月14日晚8時許,長江路派出所副所長王洪偉(酒後)帶領8名警員厲成寶、徐虎、張文有、陳福慶、張曉明等(未著裝警服)在未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強行綁架我及家人並非法抄家,搶走大法書籍、家用電腦及相關硬件、手機3部、現金八千五百多元等(VCD機、300張空白光盤、小錄音機、博郎學習機、一套英語光盤、坐墊2個、一打票據、半桶高級裝潢膠等這些物品被搶走後沒有出示扣押物品清單)。

我被劫持到派出所期間,遭受非法審訊,毒打逼供,給我精神和肉體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現將具體迫害事實控告如下:

一、非法抄家及綁架

2006年7月14日晚8時許, 8名身穿便裝人員未出示任何證件、未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強行綁架我及家人並非法抄家。(到派出所才知是警務人員)他們的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和住宅權。違反了《憲法》第13條、39條的規定。

1、《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法輪功書籍有出版書號,有合法的版權登記號,不是非法出版物。公民個人購買的法輪功書籍,理所當然成為私有財產,任何人無權予以收繳。家用電腦及相關硬件、手機3部、現金八千五百多元等(VCD機、300張空白光盤、小錄音機、博郎學習機、一套英語光盤、坐墊2個、一打票據、半桶高級裝潢膠等這些物品被搶走後沒有出示扣押物品清單)物品均屬公民私有財產,任何人無權予以收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2、王洪偉帶領的人員沒有著裝,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沒有出示任何證明、證件,未表明身份的情況下闖入了我家,違反了《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具有逮捕證或拘留證的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按上述法律條文規定,若是緊急情況抓捕我及父親後,也應出示有效證件、逮捕證或者拘留證。但是未出示任何證件。我和父親是14日晚上8點被抓的,可是我父親拘留通知書上的日期是15日晚上10點簽發的,也就是說這個拘留證是第2天晚上後補的。這在程序上顯然已構成違法。

二、非法審訊、體罰,酷刑逼供

當晚8點多,我被綁架到派出所後,把我帶到北面的小屋。我坐在座位上,厲成寶(一區警長)進來之後就讓我站起來,我就站了起來,讓我蹲下,我認為我不是犯人,我就沒有蹲下,當時厲成寶就像瘋子一樣,掐我的嘴,還擰著我的鼻子,瘋狂的踢我的大腿和小腿,然後又讓倆個警察拉著我,厲成寶就運足了勁的踹我肚子和前胸,一次又一次把我踹倒,還一邊大叫著:「你給我說!」我當時根本不知道他讓我說甚麼,我就看著他。我真的害怕極了,他又叫著:「你不說我整死你。」我想:他真的瘋了嗎?這是一個正常人嗎?我怎麼了,我只是一個未滿18歲的孩子,突然被抓到這裏,用瘋狂的手段折磨我,然後又把我踹倒在椅子上,打我的腦袋搧我的耳光,現在我的耳朵還在痛,一邊罵著我,一邊狠狠踹我打我,我當時真的麻木了,警察不是保護公民的嗎?不是伸張正義的嗎?那我眼前的警察是土匪還是打手?他們的這種行為是代表國家還是代表自己?中國的警察執行辦案都是他們這樣嗎?從小到大我都沒讓人這麼打過。心裏的痛苦和壓力更無法言表,我感覺就像進了地獄一樣,在這裏權利、自由、都沒有,任人宰割,沒人把我當人看。

我自認為比較懂法,和厲成寶他們講法律,可是根本沒用。他們近似瘋狂,甚麼也不聽。他們把我毒打過後,又把我帶到南屋,呆在派出所裏的滋味很難表達,那是一種沒有自由、沒有權利的像奴隸一樣。有個年輕的警察24小時看著我不讓我睡覺,剝奪了我的人身自由。我真的嚮往在家裏的日子。因為在派出所那時,我想我的未來等著我的到底是甚麼呢?我完全不知道。他們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47條的規定,已構成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觸犯《刑法》第248條的規定,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34條的故意傷害罪。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中第7條:(是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應先下崗,再處理)。

三、威脅恐嚇,勒索錢財

王洪偉、厲成寶說要給我整死還要把我送勞教所,並勒索了1000元才放我回家。(未給予任何罰款證明)這種濫用職權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4)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5)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6)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授受賄賂;
(7)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11)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12)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例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他們的暴力毆打、恐嚇行為在我心裏留下了深深的烙印,使我精神和肉體都受到了極大的傷害,連續高燒不退,無法正常生活與學習。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四、鎮壓法輪功是非法的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是以「真、善、忍」為標準的宇宙修煉大法。自1992年傳出以來,人傳人、心傳心,迅速蓬勃發展,至1999年7年間就發展到一億人。大法修煉者按照大法的要求以「真、善、忍」的標準進行修煉,在哪裏都要做個好人,做個更好的人,身心不斷得到淨化,心性在不斷提高,對社會精神文明的提高起了推動作用,正如前人大委員長喬石1998年在對法輪功的調查報告上簽字「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一樣。就是這樣一個被廣大人民群眾讚譽為「高德大法」的法輪功,卻遭到江澤民的妒嫉。江澤民出於一己之私在其他六個政治局常委都不同意的情況下,仿效毛澤東,一張大字報發動文化大革命,以給中央政治局的一封信,利用手中的權力裹脅整部國家機器,發動這場史無前例的範圍廣大的殘酷的迫害。

綜上所述,吉林市長江路派出所王洪偉、厲成寶、尹某某(原長江路派出所所長、現在在高新分局610工作)徐虎、張文有、陳福慶、張曉明等人其行為已構成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侮辱罪,誹謗罪、搶劫財物罪、徇私枉法罪等。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覆議法》、《民法》、《勞動法》、《國籍法》、《著作權法》、《人民警察法》《出版管理條理》等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警察也是公民,而這次事件的所有參與者嚴重的敗壞了警察的形像,敗壞了國家公務員的形像,我一個奉公守法的未滿18歲的孩子受到了這樣不公的對待,希望大法官們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公執法。身為人民的法官,應該具備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是你們的天職。法輪大法是宇宙的根本大法。也是萬古難遇的正法,一切強加於大法與我的一切都是錯的。徹頭徹尾都是非法的!所以我向檢察院提出以上訴訟請求,懇請檢察院為我作主,得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吉林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鄭雲龍
2006年8月2日

主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吉林市人民法院、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抄送:吉林市政府、吉林市市委、吉林市政法委、吉林市紀檢委、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司法局、吉林市民政部

附件二:

鄭鳳祥的控告書

控告人:鄭鳳祥,男,43歲,漢族,高中畢業,個體養植戶,家住吉林市高新區前鋒村。

被控告人:孫龍,吉林市高新區長江派出所所長

申訴請求:
1.歸還所有非法抄家的物品。
2.對原告在非法關押期間所造成的肉體傷害及精神損失給予賠償。
3.對原告公開道歉。
4.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控告人。
5.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006年7月14日晚8時許,長江路派出所副所長王洪偉(酒後)帶領8名警員厲成寶、徐虎、張文有、陳福慶、張曉明等(未著裝警服)在未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強行綁架我及家人並非法抄家,搶走大法書籍、家用電腦及相關硬件、手機3部、現金八千五百多元等(VCD機、300張空白光盤、小錄音機、博郎學習機、一套英語光盤、坐墊2個、一打票據、半桶高級裝潢膠等這些物品被搶走後沒有出示扣押物品清單,至今沒有歸還)。

拘留通知書和勞動教養決定書稱:「利用×教活動危害社會」,我認為與事實不符,法律依據不足,應解除勞教,一些警察徇私枉法、執法犯法,他們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理由如下:

無論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包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對「邪教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一個正式文本將法輪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這個只代表中央領導個別人意見的評論員文章不能作為「定性」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嚴重違法的,是不是「邪教組織」不是那個中央領導就能定性的。按照我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將幾千萬人煉功的群眾團體定為「邪教」,這恐怕最高法院都無權判罪定性,只有全國人大這個最高機構才有這個權利。也就是說,對法輪功的定性既無合法的司法程序,又無最高權力機關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執法機關、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將「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輪功的頭上,甚至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都是完全違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至於報紙評論員的文章更具有違法性,完全是沒有法律證據的造謠誣陷,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才對,然而事實恰恰相反,所有的「對邪教的司法解釋」都是在這個評論員文章「定性」幾天之後才出台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1999]29號下發的「通知」中,並將如何處置法輪功是「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對待的。可見對法輪功的處理不僅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領導人政治需要來處理的。因此所謂「邪教」之說對法輪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那我擁有傳單就不是違法的。

根據我國《立法法》,民政部與公安部屬於國務院的行政部門,非立法機構,所發布的「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的《通告》屬於「規章」性質,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按照《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的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那民政部的取締令取締的雖然是一個並不存在的組織,但它的頒布本身就是違法的,因為它與《憲法》相抵觸。更不能作為《刑法》中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只有全國人大制定出台的法律才能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而且依據《立法法》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和其下屬部委定製的規章都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根據《憲法》第35條「中華人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法輪功屬於「集會、結社」自由的群眾性煉功團體,符合《憲法》這一條。至於沒有向民政部註冊就是非法的,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全無道理的,難道群眾自發的在規定的娛樂場所組織唱唱戲,也要到民政部門註冊一下才行嗎?那麼這個嚴重違背《憲法》原則的民政部的「取締通告」,又怎麼能作為執法機關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呢?你們法院不追究它的違法性已經是失職了。我自修煉法輪功後,遵循「真、善、忍」的法理學習做個好人,遵紀守法處處為別人著想,身體得到了康健,改掉了自身的惡習,親戚看到我們的變化都驚訝,我們是鄰里間公認的好人,怎麼又能顛倒黑白將我定成是利用邪教活動危害社會呢?我們沒有影響社會治安,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維護法律尊嚴,伸張正義,何罪之有?再說我國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申訴遭受無理迫害是違法的。難道某些國家領導人或某部門及個人,可以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以權代法,以勢壓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殺法輪功學員的兇手,難道可以若無其事的逍遙法外,而揭穿罪行的人都成了罪犯、階下囚,我真的搞不懂,這是為甚麼?

我只是一個普通的煉功人,無人強拉我入任何組織,以前我身體不好,脾氣暴躁,自從修煉法輪功後,不但身體康健了,脾氣也改了許多,所以我想這樣一個對人身心康健、於國於家都有利的好功法,遍布60多個國家,為甚麼在這裏對他不公呢?為甚麼說他是邪的呢?如果讓我們還像以前一樣自由煉功,我想沒人迫害這些無辜的煉功群眾,大家沒有冤情,誰又會去上訪呢?

從以上理由看,國家和政府沒有給法輪功定性,將邪教的罪名扣在法輪功的頭上又無法律程序,而我本人又無任何證明我參加了任何組織,我的行為與《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1條、《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規定沒有任何聯繫。這是公安司法機關濫用法律與權利的又一證據。因此長江路派出所送我勞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是我不能接受的。

中級法院也是一級法院,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也是辦案的唯一原則,那麼按照我國《立法法》,「兩高」沒有立法權,即使「兩高」的司法解釋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根本上不得與《憲法》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觸。作為法院是特殊的執法機關,掌握著生殺大權,不像行政單位那樣下級機關執行了上級機關的錯誤決定後,有些後果的損失還可補回來,但一個人被判刑入獄後,也可能就死在監獄或勞教所。假如最高法院無任何法律依據就讓你判處一個人死刑的話,作為中級法院你會不會執行?那時你的天平會傾向哪方呢?是傾向上級命令呢?還是傾向國家法律呢?如果傾向前者的話,還有法律的公證和尊嚴嗎?現在「兩高」對法輪功的「司法解釋」和處理辦法,完全是根據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的「定性」而定性的,而不是按國家法律程序辦事,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非法抄家及綁架

2006年7月14日晚8時許, 8名身穿便裝人員未出示任何證件、未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強行綁架我及家人並非法抄家。(到派出所才知是警務人員)他們的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和住宅權。違反了《憲法》第13條、39條的規定。

(1)《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法輪功書籍有出版書號,有合法的版權登記號,不是非法出版物。公民個人購買的法輪功書籍,理所當然成為私有財產,任何人無權予以收繳。家用電腦及相關硬件、手機3部、現金八千五百多元等(VCD機、300張空白光盤、小錄音機、博郎學習機、一套英語光盤、坐墊2個、一打票據、半桶高級裝潢膠等這些物品被搶走後沒有出示扣押物品清單)物品均屬公民私有財產,任何人無權予以收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2)王洪偉(酒後)帶領的人員沒有著裝,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沒有出示任何證明、證件,未表明身份的情況下闖入了我家,違反了《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具有逮捕證或拘留證的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按上述法律條文規定,若是緊急情況抓捕我及家人後,也應出示有效證件、逮捕證或者拘留證。但是未出示任何證件。我是14日晚上8點被抓的,可是拘留通知書上的日期是15日晚上10點簽發的,也就是說這個拘留證是第2天晚上後補的。這在程序上顯然已構成違法。他們搶走大法書籍,限制人身自由,勞教等符合〈刑法〉第251條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非法審訊、體罰,酷刑逼供。

在派出所約9點左右,王洪偉指使厲成寶(一區警長)對我用刑,因為怕留下罪證,將我兩手腕纏上抹布,左右手各帶上一個手銬,將我吊掛在牆上(牆上左右各有一個大鐵環)不由分說的馬上就對我拳打、腳踢,踹我的肚子,厲成寶說:「我給你好好鍍鍍金」。用塑料瓶杵我的眼睛和太陽穴,杵的我眼冒金星,我問他們:「警察怎麼能打人呢」?一個叫陳福慶的警員說:「不打,能說嗎!」我嚴厲的告訴他:「警察執法犯法,我會告你們的。」厲成寶說:「告,我讓你告,你記住我叫厲成寶,你告去吧!」接著他脫下旅遊鞋猛擊我的頭頂,一會我眼前就一片漆黑,接著我就甚麼也不知道了,他們用冷水將我潑醒。後來厲成寶又拿來我師父法像,踩在腳下,還說了很下流的言語。我告訴他們:「你們會遭惡報的!」他們這種行為深深的刺痛了我的心。酷刑折磨我直到第2天凌晨3點左右,時間長達6個多小時,使我多次昏死過去,每次都是用冷水將我潑醒。厲成寶打累了,就指使其他警察看著我,不讓我閤眼。直到上午8點,厲成寶醒來後發瘋似的向我衝來,連續的踢打我的胸部及腿,我疼痛極了,就象骨頭斷了一樣難受。他們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47條的規定,已構成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觸犯《刑法》第248條的規定,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厲成寶將我師父的法像踩在腳下,還說些下流的言語。符合《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構成嚴重的侮辱罪、誹謗罪。在刑訊逼供中的言行、擊打頭、胸、眼睛等部位,符合《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4)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5)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7)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11)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12)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例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中第7條:(是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應先下崗,再處理)。高新公安分局和高新分局長江派出所所有人員都能了解到法輪大法修煉者的實質,了解到這些人無政治野心,沒有非法目地,都是按「真、善、忍」做好人,更不是甚麼「邪教」。可派出所人員為了利益,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事,而是按政法委某負責人或610授意的要求搞假證,進行勞教,此行為符合《刑法》第399條的規定,構成了徇私枉法罪。

6.威脅恐嚇,勒索錢財。

我被派出所警員劫持到九台飲馬河勞教所,因身體極度虛弱,檢查身體不合格而拒收。他們就打電話給前鋒村2隊隊長褚某某,明說來領人,實際變相勒索了褚某某300元錢。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規定的:(6)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授受賄賂。

綜上所述,吉林市長江路派出所王洪偉、厲成寶、尹某某(原長江路派出所所長、現在在高新分局610工作)徐虎、張文有、陳福慶、張曉明等人已構成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侮辱罪,誹謗罪、搶劫財物罪、徇私枉法罪等。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覆議法》、《民法》、《勞動法》、《國籍法》、《著作權法》、《人民警察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的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查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現在同樣的問題也擺在你們檢察院領導的面前,是執行上級領導的意思呢?還是選擇法律公正、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呢?但是要知道,中國不會永遠這樣無法無天下去,所有傷害別人的人都將承擔後果。我會保留申訴的權利。歷史的審判終究是公正的,在不久的將來真相大白時,當法輪功有個說法的時候,決不會因為誰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就可以逃脫歷史的責任。但我希望的是你們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公執法。你們身為人民的法官,應該具備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是你們的天職。法輪大法是宇宙的根本大法,更是萬古難遇的正法,一切強加於大法與我的一切都是錯的。所以我向檢察院提出以上訴訟請求,懇請檢察院為民作主,得出公正的判決。謝謝!

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

此致
吉林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鄭鳳祥

主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  吉林市人民法院  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吉林市政法委
抄送: 吉林市政府     吉林市市委    吉林市紀檢委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市司法局   吉林市民政局

附件三

李文華的控告書

原告:李文華,女,41歲,漢族、初中文化,個體養植業戶,家住吉林市高新區前鋒村。現被非法關押於長春黑嘴子勞教所七大隊三小隊。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建一,該市市長。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對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停止傷害,解除勞教,無條件釋放。
2.對原告賠償非法關押期的經濟損失。
3.對原告公開道歉。
4.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事實及理由如下:

本人於2006年7月15日下午1點左右在家中被未著裝警服的長江派出所警務人員王洪偉、厲成寶等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並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擅自闖入我的家中非法搶走大法書籍、家用電腦及相關硬件、手機3部、現金八千五百多元等(VCD機、300張空白光盤、小錄音機、博郎學習機、一套英語光盤、坐墊2個、一打票據、半桶高級裝潢膠等這些物品被搶走後沒有出示扣押物品清單)還綁架了我及家人,我的丈夫和兒子(未滿18歲)均遭受了毒打。

本人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現在卻被執法犯法的人員送到長春黑嘴子女子勞教所迫害,迫害我1年零3個月。本人不服,特提出上訴。

拘留通知書及勞動教養決定書2006(279號)稱:「利用邪教活動危害社會」,我認為與事實不符,法律依據不足,應解除勞教,無條件釋放。理由如下:

無論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包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對「邪教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一個正式文本將法輪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教》,這個只代表中央個別人意見的評論員文章不能作為「定性」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嚴重違法的,是不是「邪教組織」不是那個中央領導就能定性的。按照我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將幾千萬人煉功的群眾團體定為「邪教」,這恐怕最高法院都無權判罪定性,只有全國人大這個最高機構才有這個權利。也就是說,對法輪功的定性既無合法的司法程序,又無最高權力機關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執法機關、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將「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輪功的頭上,甚至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都是完全違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至於報紙評論員的文章更具有違法性,完全是沒有法律證據的造謠誣陷,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才對,然而事實恰恰相反,所有的「對邪教的司法解釋」都是在這個評論員文章「定性」幾天之後才出台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1999]29號下發的「通知」中,並將如何處置法輪功是「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對待的。可見對法輪功的處理不僅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領導人政治需要來處理的。因此所謂「邪教」之說對法輪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那我擁有傳單就不是違法的。《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法輪功書籍有出版書號,有合法的版權登記號,不是非法出版物。公民個人購買的法輪功書籍理所當然成為私有財產,任何人無權予以收繳。所以長江派出所所搶的大法書籍、VCD、手機、電腦及相關硬件,借的8500多元錢等私有財產都應如數歸還。

根據我國《立法法》,民政部與公安部屬於國務院的行政部門,非立法機構,所發布的「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的《通告》屬於「規章」性質,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按照《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民政部的取締令取締的雖然是一個並不存在的組織,但它的頒布本身就是違法的,因為它與《憲法》相抵觸。更不能作為《刑法》中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只有全國人大制定出台的法律才能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而且依據《立法法》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和其下屬部委定製的規章都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根據《憲法》第35條「中華人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法輪功屬於「集會、結社」自由的群眾性煉功團體,符合《憲法》這一條。至於沒有向民政部註冊就是非法的,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全無道理的,難道群眾自發的在規定的娛樂場所組織唱唱戲,也要到民政部門註冊一下才行嗎?那麼這個嚴重違背《憲法》原則的民政部的「取締通告」,又怎麼能作為執法機關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呢?你們法院不追究它的違法性已經是失職了。我們家人學習法輪功後,遵循「真、善、忍」的法理學習做個好人,遵紀守法處處為別人著想,身體得到了康健,改掉了自身的惡習,親戚看到我們的變化都驚訝,我們是鄰里間公認的好人,怎麼又能顛倒黑白將我定成是利用邪教活動危害社會呢?

《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具有逮捕證或拘留證的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按上述法律條文規定,若是緊急情況抓捕我後,也應出示有效證件、逮捕證或者拘留證。我是下午1點被抓的,可是拘留通知書上的日期是當天晚上10點簽發的,這明顯是後補的,在程序上顯然已構成違法。我們沒有影響社會治安,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維護法律尊嚴,伸張正義,何罪之有?再說我國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申訴遭受無理迫害是違法的。難道某些國家領導人或某部門及個人,可以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以權代法,以勢壓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殺法輪功學員的兇手,難道可以若無其事的逍遙法外,而揭穿罪行的人都成了罪犯、階下囚,我真的搞不懂,這是為甚麼?

我只是一個普通的煉功人,無人強拉我入任何組織,以前我身體不好,脾氣暴躁,自從修煉法輪功後,不但身體康健了,脾氣也改了許多,所以我想這樣一個對人身心康健、於國於家都有利的好功法,遍布60多個國家,為甚麼在這裏對他不公呢?為甚麼說他是邪的呢?如果讓我們還像以前一樣自由煉功,我想沒人迫害這些無辜的煉功群眾,大家沒有冤情,誰又會去上訪呢?

從以上理由看,國家和政府沒有給法輪功定性,將邪教的罪名扣在法輪功的頭上又無法律程序,而我本人又無任何證明我參加了任何組織,我的行為與《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1條、《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規定沒有任何聯繫。這是公安司法機關濫用法律與權利的又一證據。因此長江路派出所送我勞教1年零3個月,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是我不能接受的。

中級法院也是一級法院,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也是辦案的唯一原則,那麼按照我國《立法法》,「兩高」沒有立法權,即使「兩高」的司法解釋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根本上不得與《憲法》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觸。作為法院是特殊的執法機關,掌握著生殺大權,不像行政單位那樣下級機關執行了上級機關的錯誤決定後,有些後果的損失還可補回來,但一個人被判刑入獄後,也可能就死在監獄或勞教所。假如最高法院無任何法律依據就讓你判處一個人死刑的話,作為中級法院你會不會執行?那時你的天平會傾向哪方呢?是傾向上級命令呢?還是傾向國家法律呢?如果傾向前者的話,還有法律的公證和尊嚴嗎?現在「兩高」對法輪功的「司法解釋」和處理辦法,完全是根據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的「定性」而定性的,而不是按國家法律程序辦事,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查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現在同樣的問題也擺在你們中級法院領導的面前,是執行上級領導的意思呢?還是選擇法律公正、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呢?但是要知道,中國不會永遠這樣無法無天下去,所有傷害別人的人都將承擔後果。我會保留申訴的權利。歷史的審判終究是公正的,在不久的將來真相大白時,當法輪功有個說法的時候,決不會因為誰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就可以逃脫歷史的責任。但我希望的是你們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公執法。你們身為人民的法官,應該具備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是你們的天職。法輪大法是萬古難遇的正法,一切強加於大法與我的一切都是錯的。所以我們向法院提出以上訴訟請求,懇請法院為民作主,得出公正的判決。謝謝!

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

此致

高新區人民法院
原告:李文華

2006年8月13日

主送: 吉林市人民法院   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抄送: 吉林市政府  吉林市市委  吉林市檢察院  吉林市政法委
吉林市勞動教養委員會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市司法局  吉林市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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