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在初等法庭提出若代表律師拉維最終無法代理此案,他們要求聘請海外律師代表他們。控方律師(檢察官)夏宏俊反對辯方的這一申請,法官未作答覆。
本案的第一輪審訊曾於八月二十八日至三十一日在新加坡首度開庭。由於控方證人黃耀宗拒絕承認中共迫害法輪功確為事實,控方律師夏宏俊和初庭法官西瓦尚慕根亦拒絕接受辯方的重要證據 ──列有大量迫害案例的「二零零四年聯合國調查報告」,辯方在初庭審訊中途向高等法庭提出刑事法動議(Criminal Motion)。新加坡高等法庭於八月三十一日為此刑事動議進行聽證,高庭法官駁回辯方申請。辯方繼續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動議,上訴庭聽證定於九月二十五日上午進行,初庭審訊則定於九月二十五日下午進行。
這次九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的初庭辯論中,兩被告學員黃才華和余文忠均提出如拉維最終不適合出庭,他們考慮聘請海外律師為其辯護。黃才華女士說,在新加坡很難再找到像拉維這樣的人權律師。但是這個案件不簡單,我們需要律師代表。很多海外律師都了解發生在中國的對法輪功的迫害,有些還親自參與調查,申請他們做辯護律師會有利於維護我們的權利。
對於黃才華多次提出的上述申請,初庭法官西瓦尚慕根(Siva Shanmugam)均未作任何回應,控方律師夏宏俊則分別在二十六日上、下午兩次表示反對。他的反對理由是,「據報導黃女士曾在聯合國(會議上)發言,我認為她有足夠的能力為自己辯護。」
新加坡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王宇一認為主控官的話很不恰當,她從另外一個角度做出反駁:「被告是否有能力自辯與是否有權利聘請代表律師是兩回事,就算黃才華在聯合國發言就等於她有能力自辯(實際上完全不能等同),她也不應該因此而喪失聘用代表律師的權利。控方律師連續兩次以這種理由阻止黃才華聘請律師,反映出他對刑事案被告司法權利的漠視。」
「以當地的一些情況為例,新加坡政要中有科班律師,不是律師出身的總理部長也都能在群眾大會上演講,但這些人在處理法庭審訊時均聘請代表律師。黃才華作為刑事案被告理應受到更多保護。檢察官這裏犯了對不同當事人採取不同標準的錯誤。」王宇一補充說。
據明慧網九月二十一日和二十二日的報導,本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日內瓦召開會議期間,多次遭遇新加坡當局無理起訴的法輪功學員黃才華女士向大會介紹了法輪功在中國所遭受的殘酷迫害,以及在新加坡所遭遇的鮮為人知的歧視和迫害,尤其是去年她和程呂金女士在新加坡女子監獄中為抗議當局的無理對待,絕食抗議,卻遭到強行灌食和當局威脅的經歷。黃才華的發言以及其後新加坡政府代表的辯解引起與會者的極大關注,許多代表在會後主動接觸新加坡學員了解更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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