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與預言(2):宣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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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接前文)

五、宣誓的作用

宣誓,古代也叫起誓,是用最鄭重的形式,在誓言接受者面前表明自己,並請接受誓言者監督,在起誓的那件事上把對自己的監督和處置全權交給誓言接受者。比如在締結婚姻時對神發誓,就是請神見證和監督自己的婚姻,如果背棄誓言,就是在婚姻問題上欺騙了神。在作證言之前對法庭發誓,就是對法庭宣布自己證言的誠實,如果說謊,甘願接受來自法律的相應懲罰。在加入共產黨及其附屬組織時宣誓,就是把自己交給了共產黨及其附屬組織監督和處理。

因誓言的鄭重屬性,對人來說,只有針對人生中真正的大事、重大問題才會起誓。無關緊要的、或者不夠重大的事,不宜採用宣誓這種形式,否則有戲耍和不敬之嫌,容易受到相應的報應。

宣誓在古代可以起到約束人心自覺守法的作用,同時也是民事訴訟審判中的重要證據。這是誓言的本質決定的。

在文明古國中,對證人宣誓最為重視的要數羅馬帝國,法律還將宣誓分為任意宣誓、強制宣誓和請求宣誓。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說:「『誓言』在羅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沒有比『立誓』更能使他們遵守法律了。他們為著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難的。」

約公元前三千年,在巴比倫的法典中就有冒險借貸的規定。《漢謨拉比法典》規定,凡是沙漠商隊運輸貨物途中,如果馬匹死亡、貨物被劫或發生其他損失,經當事人宣誓並被證實無縱容或過失行為後,可免除其個人的責任,由商隊全體給予補償。

《薩利克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如果某人殺了人,而交出其所有的財產,但還不夠償付依法應交納的罰金,那麼,他必須提出十二個共同宣誓人,(他們將宣誓)說,在地上、在地下,除已經交出的東西外,再沒有其他任何財產了。」

古代「神誓法」就是當糾紛雙方就案件事實提出互相衝突的陳述時,審判者便要求雙方分別對神發誓以證明其陳述的真實性。如果哪一方不敢對神發誓,或者在宣誓過程中神態慌亂或在宣誓後顯示出某種報應的跡象,審判者便可以判斷出誰在說假話。

六、解除誓約

猶太民族是契約民族,他們與上帝有「契約」關係,而且是永遠不能廢除的。據說上帝曾通過猶太教的創始人摩西與猶太民族立過盟約,摩西《十誡》(按神學家奧古斯丁的分法):一,欽崇萬有之上唯一天主;二,毋呼天主聖名以發虛誓;三,守瞻禮之日;四,孝敬父母;五,毋殺人;六,毋行邪淫;七,毋偷盜;八,毋妄證;九,毋貪戀他人妻;十,毋貪戀他人財物。立約的一方──猶太(以色列)人要遵守「十誡」;立約的另一方──上帝則答應把猶太民族作為自己的「選民」,並將迦南地賜給猶太人永為基業。其後一千多年間,猶太人屢屢背約,不斷犯罪,遭到上帝嚴厲懲罰,甚至飽受亡國之痛。

在猶太教宗教節日中贖罪日是人與神交流的日子,每個猶太人必須通過這一天贖清他的罪而保持純潔。一個人在一年中會立很多的契約、禁例、誓言,甚至是許諾、應允、保證等等,只要他記得,他就必須履行;如不履行,他就有罪。但是,一年中總會有些「約」,確因遺忘而未踐,那麼他怎樣才能得到赦免而變成純潔呢?這就是贖罪日的KOL NIDREI祈禱,一次性地解除所有已經遺忘的「約」。大凡見過猶太人做KOL NIDREI祈禱的人,都能感到祈禱者情緒深沉感人,震撼靈魂,催人淚下。

神的慈悲是洪大的,神珍視他的子民、庇護他的信眾,寬恕人的罪過,給人機會解除未踐之約。只要人的真信,就能感受到神的恩典。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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