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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法弟子劉紅梅的一份遲到的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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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這是一份遲到的上訴狀。2003年,劉紅梅在被迫害中寫下了這份上訴。當時沒有機會發到明慧網,目前劉紅梅還在獄中遭迫害,現將其寫的《上訴狀》發上。

上 訴 狀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叫劉紅梅,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於山東省乳山市,曾在一外商獨資企業從事文秘和人事工作。2001年9月28日無辜被公安抓捕,在沒有任何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被送至山東省第一女子勞教所。2002年6月14日曆下分局在沒向我做任何說明的情況下又將我送至濟南市看守所。2003年4月22日法院進行了非法開庭,嚴格限制我的人身權利,剝奪和限制我的法定訴訟權利,歪曲事實,顛倒是非等行徑,我拒絕再次參加非法開庭,更沒有去簽收那個不公正的所謂「判決書」。

這一切對於我來說都是不成立的,全部是迫害。我向來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從小我就受到了良好的家庭和社會教育,在單位裏無論是工作成績還是人品均是有口皆碑。三十四歲正是我人生的黃金時代,也正是我報效國家和社會的最佳時期。然而莫名其妙的飛來橫禍不幸降臨,作為一個守法公民無辜受到迫害,人民政府、共和國的執法者們不僅沒有及時糾正謬誤,還我清白與自由,反而在無理羈押我十九個月之餘,還要繼續迫害升級,且不說我本人能否接受,我相信任何一個熟悉和了解我的人都不會答應。

法律本是為保護人民利益而制定的,執法者應該準確、及時地查明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紀守法為己任的。然而現實當中我們看到的卻與此大相徑庭。

一、首先我聲明這個所謂的「判決」根本就是不成立的

就整個事情,按照中國現行法律,我們的遭遇絕對是千古奇冤,執法者為了執行邪惡的「鎮壓命令」千方百計尋求藉口,打著法律的旗號卻置真正的法律於不顧,為所欲為,自欺欺人,自暴其醜,最終引得天怒人怨。我想共產黨講的是以理服人,我們也一直跟執法者擺事實,講道理。

(一)我想針對開庭中所涉及的問題作一番說明,我認為公訴人和歷下法院沒有任何理由證明我們有罪。恰恰相反,在幾年中,某些執法者嚴重地侵犯了我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置人民痛苦於不顧,若讓事實再現,人民看到的其實是強權者「欲加之罪」,不惜犧牲法律的尊嚴為代價,陷無數執法者於不義!

2003年4月22日,他們進行了開庭,我本不欲參加,但我想再相信政府和法律一次吧,況且我希望能見到家裏人。法庭上,法官極力限制我發言,阻撓我辯護,我所提出的問題法官和檢察官也經常顧左右而言他,敷衍搪塞。自始至終他們就表現出極度的恐慌,一切都像在按部就班地上演一場早已導好的鬧劇、醜劇、和悲劇,牆上懸掛著的巨大國徽成了裝飾品。那麼就讓我們看一看這劇目的實質吧。

1. 關於證人問題: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而且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雙方詢問、質證,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李曉萍和聶剛是公訴人所提及的主要證人。李曉萍和我都是在勞教所絕食超過半年,同於2002年6月14日被轉至看守所的,她的身體狀況大家有目共睹,想必司法部門比我清楚。

開庭伊始,法官就宣讀她患有癔症。她是如何患上此病的?她僅患有癔症嗎?她被抓捕前聰明善良、溫文爾雅、工作出色、口碑極好,法輪大法使她身心健康,充滿活力,家庭美滿,這麼一個風華正茂的女孩子,被政府不擇手段地迫害與「轉化」成一個廢人。我和她被轉入看守所的那一天,她呆呆地看著喊她名字的人,對警察言聽計從,叫她幹啥就幹啥,讓她在哪兒簽字就在哪兒簽,完全沒有自我意識,她的整個身心垮掉,才把她放回家,送進醫院。

請問公訴人,這樣的人有資格作證人嗎?那些所謂證言真實嗎?具有法律效應嗎?而那位原來年輕力壯、才華出眾聶剛被「轉化」後得了重病被送進警官醫院。他們的這些所謂「證言」是在甚麼情況下提供的?勞教所、「轉化班」等這些場所對大法弟子刑訊毆打、威逼利誘、欺騙以及其他許多非法手段和方法,為了達到目的,極盡邪惡之能事。人在非正常狀態下說的話還具有法律效力嗎?而對於我這個自始至終都明智清醒不肯轉化的人執法者卻連問都不問,這其中的秘密是顯而易見的。

關於證人的問題在法庭上我就提出過質疑,並要求她們出庭,法官不予採納。按照法律規定公訴人應當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它作為文書的筆錄,應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當時法官否決我的意見的原因是李曉萍的健康因素,我想不僅僅如此吧?而且只要不順從法官和公訴人的意願,他們乾脆不讓我說話。

2. 公訴人在法庭上說的安放喇叭和標語的問題

那麼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些能否被公訴人利用來指控的依據,能否以此給人定罪。

(1)喇叭是法庭上唯一的「物證」。我想喇叭到處都有,它本身說明不了甚麼問題,關鍵是裏面播放的內容,而這些在法庭上既沒播放,也未宣讀,內容大家不詳,無法驗證公訴人對此的指控是否成立,而且對於音像方面的物證就是這樣出示和辨認的嗎?公訴人宣讀了聶剛的話,我們無法確認它的真偽,其本人未出庭,身體狀況令人擔憂,而且法官未透露他現在的一點消息。最後法官指著遠處一角堆放著的幾個喇叭讓張雷等辨認就算完結。外形相似就是;遠遠看一眼能辨認清嗎?分明在走過場。再說那些轉化者的話不足以為信,他們早被執法人員控制和暗示,況且背離「真、善、忍」大法之後他們的人品真的有問題,為了達到執法者要求的轉化效果,把陷害他人為己「爭功」也當作一根「救命稻草」。這難免有偏頗。

(2)至於噴塗標語方面就更草率了,根本沒有出示任何物證或者勘驗報告、筆錄等,也沒有出示諸如照片等讓我們辨認,只是公訴人和法官在口頭上一帶而過地說說而已,唯一的憑據是那幾個「轉化者」所承認和述說的。我國法律雖然有承認訴訟請求的規定,但它是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來確認的,並未將其列為證據之一,因此對當事人的承認在注意其合法性的同時,還必須注意它的真實性,在審查判斷證據時,不應受當事人承認的限制。這幾個人在勞教所、「轉化班」等場所所做的非正常狀態下的所謂「承認」根本就不算數。

也就是說其「承認」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而且其中還有至少2人已經清醒過來,重新修煉,後悔在勞教所所做的一切,曾向看守所和司法部門說過此事,而其中的王偉在法庭上當庭宣布自己在勞教所所說的一切不利大法的言行統統作廢,所謂的「檢舉揭發」更是全部廢止。那麼涉及到噴塗標語的共6人,其中李小萍已患有癔症,神志不清,法庭宣布對其終止起訴,王偉宣布自己的那些「檢舉材料」全部作廢,而對於起訴書中涉及的這些事情,自始至終就沒有司法機關的任何人員詢問過我,那麼6個人至少已有3個人無法或沒有認可此事,而法庭又沒有任何物證,又憑甚麼認定我?

況且按照起訴書中所說的地址如歷下法院、開元寺、千佛山等地均是公共場所,工作人員、遊人非常多的地方,倘若有人噴塗那麼多標語肯定會有人看見,可是為甚麼沒有人發現呢?另外噴塗標語是應該帶有個人筆記特徵的,那麼偵察機關鑑定過筆記嗎?對於我們6個人你們對號入座地認定哪個人具體塗了甚麼內容了嗎?還有是用甚麼塗的,有證據嗎?

法律是嚴肅的,怎麼能如此草率地對待當事人?這麼一點事情你們公檢法等部門先後偵察、調查、取證的時間長達一年多,結果卻如此的站不住腳,嚴重的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既然你們指控我,請拿出有理有利的證據來!你們是執法人員,說話辦事一切都要按法律的要求和程序進行,不能這樣草率和想當然,這是對法律、當事人和你們自己的不負責任。以上只是從偵察的角度提出的質疑。

我記得法律還有這樣的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煩請中院調查清楚充份取證之後再下結論。下面我將對標語的內容進行全面的分析,這才是問題的關鍵和實質。

其一是「真、善、忍」。我想這幾個字無論以任何順序排列、組合,包括著三個字所有的內涵和外延都沒有絲毫反義或貶義的內容,不會讓任何人產生甚麼歧義,不存在任何反動污穢和不健康的成份,不會把任何人拉入歧途或產生不良念頭和企圖。相反,這卻是教人修心守德的真經妙語,公訴人以噴塗此語來給人定罪恐怕嚴重不妥吧,除非國家明令禁止國人講此語、寫此字,不准有這三個字所涵蓋的一切言行,漢語詞典中也將此字刪除!真是冒天下之大不韙。

其二、是「善惡必報」。請問這句話能在群眾中產生甚麼「嚴重影響」?人們皆知「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機未到,時機一到,報應就到」的言辭。《西遊記》中也有詩曰:「人心生一念,天地盡皆知,善惡若無報,乾坤必有私」。我們平時所看到的許多書籍和影視作品都貫穿著這樣的思想,況且因果報應本身就是中國文化道德的主流思想,這也是許多宗教所宣揚的主要內容。若以此語給人定罪,那全中國倖免於難的恐怕沒有幾人。

其三、「法正乾坤,邪惡全滅」這八個字所涵蓋的內容我想在任何國家在任何時期都沒有錯,公訴人指控的目的該不會是希望此語相反的事情出現吧?!難道乾坤不需要正,邪惡要保留嗎?那麼還要設立司法機關、以法律為準繩幹甚麼呢?這不是自相矛盾、不能自圓其說的事嗎?況且這句話和法律是不相違背的,目的和希望達到的結果應該是一致的,又怎麼能以此語給人定罪呢?

其四、「法輪大法好」,這只是群眾對法輪大法的一個評價、看法而已,是大家對事實的一個評判,體現的是民意,任何一個執政機關不都是要體察民情,以人民的意志為轉移嗎?一個封建帝王尚且知道要順天意,得民心呢,難道當今的國家領導者就要棄人民的意願於不顧獨斷專行嗎?況且中國法律也是明確規定了公民是有言論自由的。

標語的內容大致就是這些了,請中院仔細分析一下到底能否據此給人定罪,你們敢於把這些內容拿出來讓全國乃至世界人民評判一下嗎?到底是誰在犯罪,況且你們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些標語是誰寫的?另外我還想起一個問題,你們在起訴和判決書上把每一次的時間都寫的非常清楚,那麼你們對這個時間問題做過偵察嗎?在那些公眾場所發現的事情當時沒有人看到我寫、更沒抓住我,那麼是甚麼人在甚麼時間發現的?鑑定噴塗於甚麼時間了嗎?那麼你們認為的那個時間我在哪裏?你們問過嗎?調查過嗎?整個指控簡直是無憑無據,沒有任何司法依據,純屬想當然。

自始至終執法機關一直沒有正確的運用法律。他們對我們一再打著刑法第300條的幌子進行鎮壓。這項條文上這樣的「利用會道門等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法輪大法是正法,是教人修心向善的高德大法,我們修煉法輪大法怎麼能與刑法300條搭上聯繫?正邪是不能兩立的。很明顯在99年7月江澤民等計劃採用一切高壓手段用三個月的時間把我們全部鎮壓下去,所以他們在99年7月18日後就開始到各煉功點在我們正常煉完功時突然將所有的輔導員、站長抓走,並同時進行抄家,而到7月22日中國政府公開宣布取締和鎮壓政策時早已提前把所有他們認為的關鍵人員都控制起來了,他們認為我們是有組織的,抓住了站長、輔導員,其他普通煉功者自然就會全部放棄,沒想到我們每個真正修煉的人都是一樣的,並不像它們想像的還存在甚麼領導、組織等等,所以這一招失敗了之後,江澤民等不得不再尋找鎮壓的藉口,於是就開始想借用法律的旗號堂而皇之地進行鎮壓,所以就只能顛倒黑白,指正為邪,給法輪大法錯誤的定性。

三年多以來我一直在要求不同的執法人員出示相關的法律條文,但他們均是支支吾吾,含含糊糊,閃爍其辭,不置可否,推三阻四,無一出示的。長這麼大真是從未見過這麼理不直氣不壯的執法人員。那麼既然對法輪大法的錯誤定性、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們套用刑法300條抓捕和給我們定罪又從何談起呢?大前提都錯了,後面的事情也就無從談起了。希望執法者們睜大眼睛,認清事實,按章辦事,以理服人,不要一錯再錯。

3. 就開庭中涉及的其他幾個問題我也想在這裏提出一些看法和質疑。

1)法官在法庭上陳述了一些關於我個人的資料,其中關於學歷及工作單位等多處有誤,而且在一個法庭,法官和公訴人僅對我個人資料方面就存在很大的出入,這麼長的時間居然連這個最基本的問題都查不清楚真是妄談偵察,我談及此事只是提醒中院注意這些基層執法者的工作是否到位,這樣的執法態度和結果是否會令人懷疑他們的公正程度。

另外通過法官的敘述,我第一次聽到了關於自己的一些相關情況,這是過去沒有人告訴過我的,如2001年7月12日對我實施了所謂的勞教決定,2002年2月4日撤除了勞教決定等等,關於這段遭遇在後面我將另有陳述,在這裏我只想問為甚麼這一切在事發時從未通知我?我沒有權利知道嗎?還是執法人員沒有義務告訴我?且不說對我這樣一個守法公民實施勞教正確與否,我今天就單從法律的程序以及實施、執行方面來討論問題。

我是2001年9月28日被科院路派出所非法送入山東省第一女子勞教所的,當時沒有任何手續,沒有向我出示任何憑據,一沒有法律手續,二沒有體檢證明,在半路上派出所的人之間還相互嘀咕「手續不全不會收的。」另一位則說:「先去試一試吧,不行再說」。但是勞教所收下了,我不知道這是為甚麼?而且現在我才知道,勞教決定上的時間與我去的時間前後相差兩個多月。

入所之後我一再問詢,從沒有人正面回答過我,包括檢察院駐那裏的處長吳某,他們只管不擇手段地「轉化」我,全然不顧及我的合法權益。還有,既然2月4日解除勞教了,為何不放我出去?難道沒有手續的可以收,有了手續又可以不執行嗎?而且於同年6月14日又將我轉至看守所,那麼從2月4日到6月14日這段時間從法律上算做甚麼呢?你們該如何向我解釋?沒有手續的可以收,解除勞教的可以繼續留,不執行合法程序,這還算甚麼執法機關?那四個多月勞教所又憑甚麼收容我?讓我納悶的是好像他們一直沒把我當作正式的人員,好像從2002年5月突然把我的款項才轉入了其他勞教學員的正式賬目中,在這三年一直在一個小筆記本裏單獨記錄,從這之後那裏隊長還吩咐以後嚴格要求我,和大家一樣等等,令人吃驚的是當6月14日我離開時姜所長居然對我說「從未收容過我」,對此我非常不理解,我認為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和剝奪,對我構成了嚴重的傷害。法律是嚴肅的,執法更應該嚴謹,怎麼可以如此不負責任地對待我?你們必須給我一個解釋。

2)2002年9月26日我拒絕接受所謂的「起訴書」,是因為我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相反倒是那些執法人員屢次侵犯我的人身權利,執法犯法,況且無論公安還是檢察院從未正式的詢問過我甚麼,對於在法庭上公訴人所念的起訴書中的內容就更是無人問津了,那麼我想請問公訴人憑據甚麼起訴我?是不是經柳檢察官辦的所有案子都是如此偵察立案的?還是對我個人有甚麼偏頗?在法庭上當我對此提出質詢時,柳檢察官立刻就嬌顏變色,頗有點惱羞成怒的樣子,不僅迴避我的問題,反而倒打一耙,橫加指責我的態度不好,大有發洩私憤之嫌。

關於態度問題,我在法庭上已做過解釋,我認為我的態度非常端正,處處陳述的都是事實,而且有憑有據,沒有任何虛假和誇大之詞。檢察官肯定是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做了工作和所做的工作是絕對正確的這是兩回事,如果公訴人所述不符合事實和法律程序,難道我還要一味的逢迎和違心的承認嗎?對於有疑惑的地方我連問一問的權利都沒有嗎?法律講的不就是要以事實為根據嗎?如果我不得罪公訴人,不顧及事實,只是唯唯諾諾的應和,那不是欺騙法庭和政府嗎?從另一方面講,我是大法弟子,一向本著「真善忍」做人,撒謊決非我之所為,而這與中共倡導的「實事求是」辦事方針也是相一致的,可是在莊嚴的法庭卻為甚麼不允許百姓說實話呢?難道說的是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嗎?

3)2003年4月1日,一位工作人員(未做自我介紹)詢問我是否接受法律援助,我略做考慮拒絕了。律師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指出當事人無罪、罪輕或減輕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是誰都明白那些法律援助是不可能在真正意義上為我們辯護的,而又何必讓那些可憐的律師身不由己地去扮演那樣一個尷尬的角色呢?說到底為我們安排的法律援助只不過是做給世人看的,為那些形同虛設的程序又尋找了一個華麗的藉口,現在說的更直接一點其實就是為進一步迫害和迷惑、勸服我們又增加了一個「幫兇」而已。所以我不會接受這種愚民的舉動。

(二)在這裏我想提請中院考慮一下事情的後果,如果你們不能公平、公正、合理地解決這件事,輿論將會怎麼評論?我們的家人、朋友將會怎麼對待?我們的功友會聽之任之嗎?就連在看守所裏與我們接觸過的在押人員對此都拭目以待!

綜上所述,我認為公訴人的起訴是不成立的,而且這一切也是本不該發生的事情,因為政府迫害法輪大法這個大前提就是十分謬誤的,為此所發生的一切都是不能被認可的,我也不會接受你們對我所做的所有「安排」,這封上訴狀不過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單講法律本身違法犯罪的也絕對是那些打著法律旗號對我們大打出手、橫加迫害的人,公訴人的指控無論從哪方面都站不住腳,況且中國法律也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無論從哪個角度出發,起訴書中所述的一切也不能作為判我們有罪的藉口,我希望中院能夠充份考慮,以大局為重,合法、合理、合情地處理此事,還我們清白、公道與自由,因為我們不僅無罪,而且是受害者。

二、我想再陳述一下自己在這幾年的遭遇,讓我們來看一看到底是誰在破壞法律的實施,中國的法律到底是如何執行。

1、2000年1月28日,濟南科院路派出所對我罰款5500元,並扣留了我的居民身份證,沒有任何罰款依據,沒有合理解釋,沒有開具任何票據、收條。收取現金就要開收據這是最基本的會計常識,在這裏就拐了彎,沒有理由就可以對公民隨意罰款,為了防止公民去外地或進京就可以隨意扣留其身份證。誘使、強迫公民在「六不」上簽字,違背《憲法》規定,剝奪公民上訪的權利和義務,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准許公民去外地特別是北京,在信息時代卻不讓公民使用電腦和上網,而且派出所可以肆意騷擾和要挾我們的單位和家人,「610」更是如同文革時的造反派可以凌駕於各級政府和法律之上,隨意支配一切,嚴重的騷擾了我們的正常生活,侵犯了我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權利。

2、2000年10月24日,科院路派出所以欺騙的方式將我騙到所裏關押並送到歷城看守所,在那裏剋扣我們的口糧,嚴冬天氣每人只一床被子,冰冷的水泥通炕上沒有一床褥子,且對我們進行殘酷虐待,使我們過著飢寒交迫的日子。當我們詢問時,他們居然說「上面說了,餓不死就行」,在身心各方面均使我們受到很大的傷害。

3、2000年11月24日,看守所讓我在釋放證明上簽了字卻並不放我回家。緊接著歷下區委、區政府就以我未「轉化」為由,在無理羈押了我一個月以後又將我送至郭店一體育學校招待所強行「轉化」,毫無人身自由,並強迫我們的家人交納10000元、5000元、3000元不等的生活費,儉樸的生活卻每日收取100元,明顯的是在斂財,且招募了一批年輕小伙子身穿迷彩服晝夜監視我們。他們可以隨時闖入我們的寢室,甚至可以肆無忌憚的掀開我們的被子查看我們的坐姿,全然不顧忌男女之別。使我們生活在恐慌之中,過著暗無天日的生活,毫無人權可言,經常會遭到毒打和辱罵。其實是國家工作人員和行政機關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我們,並利用各種不法措施剝奪我們的人身自由,這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11月底,科院路派出所張貴生等一行對我們暴跳謾罵,並埋怨 「轉化班」的打擊體罰力度不夠。民警劉峰在詢問時居然問道:「你要法輪功,還是家庭?」我說:「我煉法輪功與我的家庭不相抵觸」。他跳著說:「不行,這兩樣你只能選擇一樣,休想兩樣都要,」我真莫名其妙,他有甚麼權利讓我做這樣的選擇?是否是文革遺風在警界一直留存?在高度文明的今天,警察竟然誘使和逼迫公民與家庭劃清界線、迫使離婚!還有他們所進行的家屬連累等逼迫手段,其實是對我們極大的精神摧殘。

4、2001年6月8日天橋公安抓我時對我進行嚴重毆打,將我雙手反銬一夜(銬子扣的很緊)致使第二天我的手背呈黑紫色,腫的比饅頭還高,6月9日送我至看守所體檢時,鼻樑、膝蓋處還有傷痕。

5、2001年7月8日,科院路派出所在將我無理羈押了一個月以後,一面填寫好釋放通知單,一面又毫無道理沒有任何解釋地將我接至派出所關押,令人驚異的是當晚只將我與一男性工作人員(非警察,繫從社會招聘的臨時工)兩個人反鎖在裝有鐵櫺的羈押室內。請問這是執行的中國現行法律嗎?允許只安排一個異性非正式工作人員看管被羈押的人員嗎?還有,既然沒有證據證明我有罪釋放了我,又有甚麼道理再繼續扣押我?中國到底還有沒有法制?而且這些執法人員在這樣做的同時居然連一句解釋都沒有。

6、2001年9月28日,槐蔭公安無故抓捕我,且手段非常粗暴,指使一批治保會的人員和他們混在一起,摔傷我的胳膊,打傷我的太陽穴和我的面頰,面部的傷痕20多天才恢復,9月29日科院路派出所沒有任何說明,強行送我至省婦幼體檢,我認為關於體檢理由我有權知道,他們也有義務告訴我,但他們一直未說,所以我就抗拒,我不能一次次的縱容這些所謂的執法者,執法犯法,無法無天。後來徑自將我非法送至山東省第一女子勞教所,沒有法律手續,沒有體檢證明把我放下就走了,十幾天後才通知我的家人。順便說一下幾年來公安關押了我多次,從沒在24小時甚至拘留我一個月都不通知家人,這是甚麼道理,為何連這最基本的小事都不能依法辦理,勞教所完全不顧及我的合法權益,同樣不給我任何解釋,在我絕食絕水長達半年之久的情況下,他們還是不考慮我的身體狀況,只顧瓦解式輪番轟炸一樣抓一幫又一幫邪惡之徒嗚嗚呀呀,12點甚至2點才睡覺。八個多月以來從未到戶外見過太陽。

7、2002年5月26日,科院路派出所民警楊家忠到勞教所找我,讓我在一張勞教通知書上簽字,被我拒絕,關押了我這麼久,一句解釋沒有就讓我簽字?這符合法律程序嗎?後來管理科田科長授意楊家忠代簽,並讓他把落款時間寫為2001年底。那麼現在法官已經告訴我「2002年2月4日即撤除勞教決定,」可是這一切均未通知我,且不說同樣是沒有法律可言,單就這個時間問題你們如何向我解釋?又如何向我家人交代?為甚麼在事發時不通知我,在解除勞教時不釋放我?過去四個多月之後卻突然讓我簽字辦入所手續。那麼沒有手續勞教所可以收人,有了解除通知,勞教所又可以不執行,繼續收容,這還要法律程序幹甚麼?他們憑甚麼收留我這四個多月?你們哪一個可以給我一個明確的解釋?中國的警察已經可以如此明目張膽的做壞事,違背法律了嗎?還有你們有甚麼權利不通知我?誰給你們這樣的權利?6月10日我父母去看我時,我剛一提及簽字的事,五大隊的孫玲隊長就立即打斷我,並掩飾道那樣做可以避免增加教期,說是對我有好處。這是一個執法者應該說的話嗎?2001年7月12日「判」我勞教三年(未通知我,不知此事的真實程度)。

2001年9月29日在沒出示任何手續的前提下將我送入勞教所(我在體檢前一再詢問科院路派出所王力剛等人,一直沒有告訴我理由)勞教所的任何人從未向我出示任何手續,2002年2月4日解除勞教(我2003年4月才知道)時,也未告訴我,2002年5月26日科院路派出所楊家忠去勞教所找我在「勞教決定書」上簽字,被我拒絕後,勞教所田科長就指使楊代簽名字並落款2001年底的時間,這就是整個事情的經過。你們必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向我解釋清楚。

8、2002年6月14日曆下分局宋某去找我,一邊給我談話一邊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已經叫勞教所的人將我的所有物品收拾妥當,沒給我任何理由就讓我走,我問五大隊的大隊長牛學蓮讓我去哪裏,她說:「你這種人還能去甚麼好地方嗎?」歷下分局的人拿著東西就讓我上車,我不肯,他們就託詞,說不知道,等當官的來了問領導吧,我就一直堅持等到他們所謂「當官」的來了,大約有四十分鐘左右,結果他們依然跟我打哈哈,最後說了一句「沒甚麼,給你換個地方。」我依然堅持,後來勞教所江所長和管理科的楊科長就惱羞成怒的推搡我,並向分局的人建議用繩子捆住我把我塞上了車,還咬牙切齒的甩給我一句話「劉紅梅,你快走吧,我們根本就沒收容過你。」最後車子停在了濟南市看守所,他們磨蹭了半天才拿出了一張逮捕證含含糊糊的念了念,並告訴我說之所以在勞教所時不敢給我看,是因為怕我抗拒,那樣的話對我不好。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不按照法律行事,還找歪理蒙人。不過也難怪這些執法者總是理不直氣不壯,因為在對待法輪功的問題上他們就是做得不對,而他們也自己清楚,所以就只能甚麼也不敢說,甚麼也不能說,因為他們說甚麼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說甚麼都不能自圓其說。曾經有位警察就對我說過這樣一句自我安慰的話:「將來即使你們平反了,也沒有我的甚麼責任,我只是一個普通的小警察,當官的上面的領導叫我抓你們的,我得執行啊,所以即使有那麼一天,我可以把責任推出去,保全自己,沒關係。」他真是太僥倖了,誰都替不了誰的。我師父講過「無論甚麼人在世上做了甚麼壞事都得自己償還。」「善與惡的表現中都充份體現了各自將要得到的結果。」「人的一念也會決定自己的將來。」文革時的那些被指使造反、打人的紅衛兵、造反派有倖免的嗎?人民能饒恕他們嗎?他們的良心能饒恕他們自己嗎?須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啊。

9、我從2001年9月28 日至2002年3月29日長達半年之久沒有吃飯,鑑於那些隨意毆打、體罰、無故抓捕我們、嚴重擾亂我們正常生活的執法者的惡行,且無論在哪裏都不依法行事,所以我以絕食絕水抗議,因為我曾經依法上訪、寫信反映、當面訴說,但是不僅沒有人幫助我們解決問題,反而導致他們更殘酷的迫害。強迫灌食,使我的口腔、鼻腔、胃等器髒遭受嚴重創傷、經常出血,而且他們強行灌注,多次嗆入氣管,差點窒息。從來不顧及我的健康,視生命如草芥,還強迫我在那種情況下,打掃衛生,體罰我,不讓我睡覺,強迫我明天連續坐19甚至20小時,八個多月沒到室外活動,一直把我關進一間屋子裏,找兩個人看著我,在灌食的時候他們經常使用武力,謾罵不斷。管教人員隨意指使勞教人員毆打、辱罵我們,還不允許我與別人接觸,不讓我看書、報等,幾乎剝奪了我的一切權利,除了他們強行「轉化」我的那些歪理邪說、謠言謊話之外,不允許我接觸任何人、書等,而這些折磨幾乎是常人無法接受的,我也終於明白了58年和文革時被打成「右派」關進「牛棚」的人為甚麼會自殺了。勞教所就是「邪惡勢力的黑窩」,他們在邪惡命令的指使下對大法弟子犯下了滔天的罪行。不僅體罰,就連絕食的問題國際人權公約都是有明文規定的,而中國也是締約國之一。

……

往事不堪回首,我也真的不願再去回憶那些令人齒冷的日日夜夜,加之限於篇幅的關係,我也只能輕描淡寫地略述一二。就我所經歷的一件件一樁樁往事我也不想發表甚麼議論,煩請中院按照法律的標準來衡量一下,究竟是誰在犯罪?!究竟是誰在破壞法律的實施?!

後註﹕我於2003年5月26日交上《上訴狀》,6月9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位姓吳的法官來到看守所簡單問了我幾句話,對於我的上訴狀中涉及的諸多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絲毫不提,非常小心地把話題界定在一個他們需要的非常小的範圍內,對於我提出的許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和疑慮,他隻字不答,並且無奈地告訴我說:「我只是一名執法人員。」我說:「正因為你是一名執法人員,我才跟你談法律方面的問題啊!為甚麼不敢說呢?」他們就這樣敷衍了一番就走了。7月21日中院發下了維持原判的裁定。讓我們再一次見識了中國的法律只是一紙空文,法律只不過是江澤民等邪惡之徒的「遮羞布」,但最終甚麼都遮不住,暴露無遺。

我們一起的共九人:其中李曉萍患癔症,被迫害得相當嚴重,終止起訴;聶剛至今消息不明;劉紅梅因始終態度堅決,不肯「轉化」,且在法庭上義正辭嚴,所以被加重迫害,非法判了七年;王偉因全盤否定了在勞教所對大法的一切不利的言辭,重新修煉也被加重迫害,被非法判五年六個月;徐洵被非法判四年六個月;李成香被非法判四年;田然被非法判三年六個月。陳漢東和張雷從一開始就「轉化」了,助紂為虐,幫助公安抓捕和陷害大法同修、並瘋狂「轉化」其他被抓的大法弟子而被認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分別被判兩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

而且在這其中有一部份家屬對執法人員有行賄的表現。所以說這其中還摻雜著交易。在法庭陳述和辯護時,法官嚴格控制劉紅梅的發言,卻任由陳漢東、張雷喋喋不休地一再表白其背信棄義的過程,這是為甚麼?也不能不引起大家的注意。

在這裏我們還想提請中院注意,我們一直在期待和關注你們執法的表現和執法情況,現在民眾對你們這種嚴重不負責任的做法非常失望,我們已經在上訴狀中提醒過了,所以現在我們決定將這些事實公布於眾,讓人民來評判。另外,也請你們別忘記了,這些上訴狀都是要存檔的,將來就可以以此為據追究你們的責任,你放棄了一次機會這是你自己的悲哀,道理已經給你們講明了,選擇怎樣的結局和命運那是每個人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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