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於此,我悟到,參與組織策劃這些活動的一些同修,除了正念可能不足之外,這些同修本身在商務和法律這方面的知識和經驗也可能有所欠缺,在租用場地的合同之中沒有注意到一些關鍵的或者能夠被鑽空子的地方,所以讓邪惡鑽了空子、干擾得逞。下面就談談我對這些方面的看法。
1)合同很重要:
我們與場地管理者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輕視。
合同的內容可以有以下幾個方面
(1)協議雙方 (各自是誰、各方的企業性質業務範圍簡介)(注意:簽約方是否有正規註冊了的公司地址?簽約人是否具備代表其公司簽訂合同的資格?)
(2)本協議名詞釋義 INTERPRETATION (對合同內容中使用的一些關鍵詞語、專業術語,進行解釋)
(3)條款 (需仔細察看、逐條分析)
(4)費用(列明費用數額、如何分配,稅務方面由誰承付支出,等)
(5)付款日期、付款方式
(6)拖欠付款 (出現這種情況時的處理規定)
(7)責任 免責 (在合作過程中,各方分別承擔甚麼責任;在甚麼情況下,哪一方的甚麼責任可以免除,等)
(8)期限及終止日(合同從何時有效、到何時終止)
(9)違約 Breach
(當任何一方出現「違背合約」的行為現象時,應作如何處理,是否有讓「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給另一方的要求)(我覺的,如果我們對場地擁有者那一方,在一開始的合同上就註明有巨額違約罰金的話,他們可能也不敢輕易的單方面撕毀合同、聽從中共)
(10)法律和權限 LAW & JURISDICTION
此協議依據某某國家(州)法律制定,並由其解釋,受其管制,依其實施;任何爭議由某某法庭在其管轄權內進行處理。
(11)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當出現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的情況下,某一方在無法控制的局面下無力履行協議義務時,怎麼處理)(請注意這一部份內容在合同中的有無、及其用詞)
註﹕
(1)在聯繫和確定場地的時候,向場地的所有者/管理者講真相,是否能講到位,這很重要;
(2)重要法律效力的文件,最好能有律師或者公證師之類的人員,在場作為見證人,共同簽署合約。
2)預定場地、找贊助商:
演出或者展覽的場地,需要早安排,有的地方的劇場甚至要提前一年向其申請租用;
據我所知,很多文藝活動的經費來源來自於大型的企業和銀行的贊助,為促成一場演出,其前期投入主要靠贊助。
在預定場地、找贊助商的過程中,是否能把真相講到位,這也重要。
為了不給邪惡以空子可鑽,此文中提到一些提請注意的地方,不僅適用於那些受中共影響嚴重的國家(例如:韓國、新加坡、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等),也同樣適用於其他很多國家和地區。
衷心希望各地協調人/負責人能夠協調好眾多同修、能夠虛心的經常徵詢同修們的意見,這樣集思廣益,我相信,所調動出來的智慧法力就會更加圓容不破,就能及時發現和彌補個人自身的不足,就會有更好的整體「在證實法中救度眾生」的效果。
本人對商務和法律方面僅僅略知一二,以上所述不一定對,僅為個人所知所悟,拋磚引玉,懇請同修指正。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7/4/4/84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