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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律」的變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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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法律」一詞的最早來源可以查證到公元前二千年的《漢謨拉比法典》,該法典雕刻在一個玄武石柱上,石柱上雕刻著一個半人半馬的司法女神形像,該法典註明:法律是神賦予人的維護人間公平與正義的工具。

以該法典的案例可見一斑,如兩個人因盜竊鬧到法官那裏去,甲說乙偷了他的東西,乙說沒有。法官說根據《法典》第某條規定,將兩人同時投入尼羅河中,由尼羅河水神判決,說謊者將沉入水底,沒說謊者將浮在水面上。可見最初的法律是神賦予人的,人相信神的存在,神也展現神跡給人看。

隨著社會的發展,道德的敗壞,法律也在不斷的發生著變異和敗壞,由黃帝時代的「垂衣而治」到商代的「畫地為牢」,再到漢高祖的「約法三章」,直至後來的嚴刑峻法,一切也變得複雜,針對人的表面行為強制改變,忽視了人心的改變、人類道德這一關鍵問題。

中共的馬列邪說將法律定義為由統治階級制定,體現統治階級意志,並由其強制執行的行為規範,這已經和法律當初的本質發生了背離和變異,已經徹底淪為中共邪靈手中的打人工具,在迫害法輪大法中,助紂為虐,起到了極其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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