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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鑑定」相關事宜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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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我從事醫療專業鑑定工作多年,近期不斷接到法輪大法學員及親屬,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電話、寫信、委託等),迫切進行有關醫療事故鑑定的專業諮詢,因篇幅有限,僅就諮詢中所普遍涉及的問題,予以簡要和思路性的概略回覆如下:

經與同仁詳閱部份大法學員遭迫害的醫療案例,從專業角度分析,其中不少已明顯構成「醫療事故」(至少為醫療差錯),且屬醫療責任事故比重較大,依據現行相關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及造成事故等級、情節、後果等加以考量,其直接責任人,有的適於行政處分(如開除、降級、撤職、記過、警告等);有的情節惡劣致病員死亡已構成犯罪的,可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 所謂醫療責任事故,簡單說,就是因醫務人員工作失職或違反規章制度及診療護理常規,發生診療護理錯誤,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而導致功能障礙的後果,均屬醫療責任事故。例如,用藥過量或利用職權濫用毒、麻、限、劇藥品,造成的不良後果;診療過程中,用藥不當,違反藥物禁忌及使用規定,或打錯針、發錯藥、輸錯液等而造成的不良後果;及其它失職違章等責任行為。

2. 而醫療事故的分級,依據病員的損害程度,如直接造成病員死亡,即為一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是指直接造成病員嚴重殘廢、嚴重功能障礙,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如植物人、痴呆、頻繁癲癇發作、嚴重精神失常、雙肢體完全喪失、雙目失明、截癱、偏癱、雙耳全聾、咀嚼及語言功能喪失等。

三級醫療事故是指:損傷病員組織器官或肢體,造成病員殘廢或功能障礙,以致部份喪失勞動能力者:如單側肢體(上肢或下肢)喪失功能、食道損傷,吞咽困難、一目失明、一耳聽力喪失、面容損害、手指損傷影響職業功能、咀嚼及語言功能部份喪失等。

此外,還有「其它相當上列情形者」,用以來比照分級。

3. 醫療事故的鑑定及處理: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時,病員及其親屬可以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提出查處要求。鑑定委員會有權要求醫療單位及當事醫務人員、病人及家屬提供有關資料和當面陳述;有權調閱各種原始病歷和原始記錄,對有關事實情節進行複查核對;也有權直接進行調查、核實。

其最終鑑定結論應包括:案情摘要、分析意見、結論(事故性質、分級、直接責任人)。

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除對病員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還要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按照醫療事故的等級、情節輕重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如前所述);對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將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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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感言:從醫案統計情況來看,幾年來,法輪功學員在遭受酷刑迫害的同時,的確存在不少醫療迫害的嚴重問題:如較廣泛的強制濫用破壞中樞神經的藥物;注射各類不明藥物(毒針)、非治療性的過量用藥、用藥不當、用錯藥;輸液過錯(甚至輸尿!);及其它各種違反醫療操作規程的治療差錯等等;從而造成學員精神失常、失去記憶、神情呆滯、昏睡或長期失眠、肢體功能喪失、語言功能喪失、生活不能自理、痴呆、明顯的藥物毒副反應等嚴重醫療(差錯)事故。(直至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等令人髮指的獸行!)。

世人不僅在問:中共大肆鼓譟的所謂生存權在哪裏?健康權在哪裏?惡意對善良的大法學員造成諸多醫療事故的責任人,他們的醫德何在?職責何為?他們到底是「治病」,還是「致病」?

近聞六位北京代理律師,不畏強暴,聯合為法輪功學員王博案做精彩全面的辯護,聞之感言良多!其正義之舉,大義之行,震撼了世人心靈。法輪功學員在和平反迫害、理性救眾生中,真是太善良了,太慈悲了,感天動地啊!我們不能讓他們滴著血淚去救人,在此提議各行各業各系統的良知覺醒之士,奉己之長,獻己之心,加入到反對迫害的洪流中,做出我們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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