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的呼喚──寫給武漢市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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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

致:武漢市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們

新的一年來臨,我們正步入一個每一個人要對自己的未來進行抉擇的歷史時刻。

二零零四年,驚世奇書《九評共產黨》橫空出世,已閱讀過此書的國人不計其數,明智者,已對自己的未來作出了的選擇──2008年元月4日,在「大紀元退黨網站」上發表聲明三退(退黨、退團、退隊)的人數已達3千多萬。相信因網路障礙未能到網上發表聲明而想要退出邪黨的人恐怕更多。

就在中共氣數已盡,不斷拉人做陪葬的時候,在歷史古城武漢,卻不斷的上演著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慘劇:

案例一,十堰市蔡子東被非法關押七年期滿後被非法關押進武漢市二道棚洗腦班迫害;
案例二,武漢市法輪功學員諶紅豔被非法判刑四年;
案例三,2007年12月14日晚,武漢法輪功學員董八珍被綁架;
案例四,2007年12月15日早上武漢法輪功學員黃永珍在漢口中山公園被綁架;
案例五,黃陂老人陳小玲2007年12月15日在武漢中山公園被綁架;
案例六,2007年11月19日晚,武漢法輪功學員李詩紋被綁架;
案例七,武漢市法輪功學員王繼軍被非法判刑五年;
案例八,武漢市法輪功學員張偉傑被非法勞教一年;
……

儘管操縱迫害的罪魁是武漢市「610」,但是不少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們也不同程度的參與了進去,成為共同的罪犯,這是我們不願看到的。

對法輪功迫害的公開化,始於1999年7月20日。這是江澤民發動的一場利用國家機構、國家法律、國家政策法令,整個國家機器,針對中國大陸數千萬信仰真善忍的無辜百姓的大規模的犯罪行為。這已是不爭的事實。

根據聯合國1998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條約》的第六條和第七條的相關條款,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修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種族滅絕罪」和「危害人類罪」。

儘管中共採取各種卑鄙的手段阻止法輪功學員對遭受酷刑折磨、被活體摘取器官等等罪行進行曝光;在國內用各種非法、強制和暴力的手段來迫害法輪功學員;利用各種喉舌機器栽贓、陷害法輪功、並混淆民眾的視聽;利用權力,強迫並要挾司法界參與迫害,不許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辯護…… 但八年來,海內外法輪功學員以和平的方式、不懈的向全世界人民講述被迫害的真相,建立了人類歷史上用道德戰勝強權的不朽的歷史豐碑。

目前國際社會和國際媒體開始高度而廣泛的關注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

在國內,法輪功學員遭受殘酷迫害後依然慈悲寬容的對待迫害者,希望喚醒他們沉睡的良知而不再被利用來犯罪。這寬廣胸懷和偉大的情操,感動了一批有正義感和道德良知尚存的律師,站出來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還有一批官員和正義之士站出來為法輪功鳴冤。

著名律師郭國汀,2003年公開撰文譴責中共鎮壓法輪的禍國殃民之舉;2004年底代理法輪功學員案件,公開為法輪功抗辯;2006年4月撰文「中共必須立即停止鎮壓法輪功 所有參與宗教迫害責任人必將受到正義審判」。

高智晟律師①為維護法律尊嚴,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成為正義的化身。他在2004年成功的為河北兩名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使這兩位學員獲得無罪釋放;他曾三度為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迫害上書全國人大和胡、溫,向全世界證實了中共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慘烈程度早已突破人類能接受的道德底線,呼籲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他在致胡錦濤、溫家寶及中國同胞的公開信中強烈呼籲:「必須立即停止滅絕我們民族良知和道德的野蠻行徑」。

2007年2月,浙江民主人士池建偉因幫法輪功朋友傳遞光盤,而被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他的辯護律師李建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我考證了一個晚上,後來又找反邪教辦公室問,才知道鎮壓了那麼多年,原來連文件都沒有。 鬧了這麼一個大笑話,中國政府從來沒有認定法輪功為邪教。」

2007年2月27日,池建偉案辯護律師李建強在法庭上提出中國法律從來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該發言立即引起滿場震驚,檢察官無力反駁只是強調各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都是這樣操作的。就是說雖然沒有公開的文件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但審判還是把它按照邪教組織來處理。李建強律師說,我們國家是個成文法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判例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因為缺乏法律依據,也全都是錯的。②

《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③是李和平、滕彪、黎雄兵、張立輝、李順章、鄔宏威六位律師在2007年4月27日為河北石家莊法輪功學員王博一家所做的辯護詞總標題。辯護詞視野開闊,氣度宏偉;其文筆行雲流水,其正氣盪氣迴腸,體現了這一批有良知的中國律師的崇高人格。他們首次以一個律師的群體出現在中共的法庭上,以他們的膽識、勇氣、正義和智慧,慷慨陳詞,各展風采,為法輪功抗辯,場面極其震撼!被媒體稱為「史無前例的法庭辯護」

2007年10月,安徽省政協常委汪兆鈞發表致中國政府領導人的公開信,他指出「當今最迫切的是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同時對受害人給予國家賠償」。在公開信中,他談到:「信仰自由,是當今世界的普遍共識,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我國憲法均有規定。但是「六四」以後,鄧小平的繼任者為了繼續一黨獨裁的統治,對於任何非共產黨系統的組織都列為「不穩定因素」,要「消滅在萌芽中」,即把「法輪功」一個群眾煉功組織作為目標,殺雞儆猴。人家不服,要「說清楚」,更是大不敬,施以種種迫害。這顯然不是針對「法輪功」,而是對全國人民的鎮壓!所以應當立即對「法輪功」停止鎮壓。」

中國現行有效法律文件沒有哪條哪款有明確認定法輪功是邪教。作為檢察官應依法舉證、法官應依法斷案。如果因為眼前的利益而依據上面命令和所謂司法實踐中的慣例參與到迫害中,當歷史開始對迫害者進行審判的時候,所有法庭審理的音像和文字記錄,起訴書和判決書上的簽字,都將成為參與迫害的罪證。作為法律人不能褻瀆法律的神聖,要為自己負責,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啊!

律師、檢察官、法官本應是社會正義與公正的象徵,而當今的中國司法,卻淪為匍匐在中共腳下的狂犬,參與到對自己同胞─最善良的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中來,這不能不說是中國人的悲哀、中華民族的悲哀和恥辱。

泱泱五千載文明古國,為外邦西來邪靈暴力理論所洗腦,華夏子民如今早已淪喪為文化和精神的亡國奴。當你接受中共的強權,認可、屈服於它的暴虐時,你已經成為了中華民族的罪人,在幹著從根本上毀滅中華文明的罪惡勾當了。我們不能啊,斷了我們民族的魂!我們不能啊,成為歷史的罪人!我們不能啊,讓我們的子孫後代承擔我們今天的罪過!

在正義與罪惡、道德與強權之間,今天我們必須作出選擇。

大法弟子以詩言志:

大夢緣識真言,
浮榮過眼雲煙。
勘破迷霧別樣天,
任憑風雲幻變。
長路征途漫漫,
茫茫苦海有邊。
求道之志比石堅,
不負歸真宏願。

歷史如舞台,一幕去了,一幕又來。這是自然,也是必然,您能否坦然面對?

天滅中共在即,我們真誠希望身為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的同胞,能夠如同高智晟等律師一般秉承良知善念,對待和處理法輪功案件。

如果您更有膽略,那就做好立案起訴迫害法輪功元凶江澤民及其幫兇的準備,維護法律和人類的尊嚴。在這特殊的歷史時刻,請給自己的未來──生命的永遠做出正確的選擇。

最後,祝您萬事如意,新春吉祥!

武漢法輪大法學員
2008-1-8

① 請通過動態網登陸:yuming.flnet.org/news2/html/57/books/3934.shtml瀏覽高智晟律師的《神與我們並肩作戰》

②綜合多位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的辯護意見,整理如下,以供參考。中國公開頒布的關於法輪功的一系列文件包括:

1、《刑法》第300條;1997年修訂刑法時加上關於邪教量刑的條款,當時政府因法輪功修心和祛病的神奇效果還是大力宣傳和推廣的。即刑法300條中的內涵和外延都和法輪功沒有關聯;況且《刑法》第300條,設立了對所謂的邪教進行定罪處罰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與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相違背,即刑法300條因違憲而無效,不能適用;

2、1999年7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同一天,公安部發布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通告。兩個通告中只是認定法輪功組織非法並被取締,但並沒有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兩個「通告」中都沒有出現「邪教」的字樣和相關的內容,根本不能作為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的依據;況且民政部也沒有權力宣布一個宗教組織為非法組織,公安部也沒有權利對宗教的傳播實行禁止措施。這兩個「通告」,屬於部門規章違反《憲法》,不能作為處理依據。

3、1999年10月26日報載,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聲稱「法輪功是邪教」;第二天,《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便緊隨其後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報載不是法律,不能作為處罰依據,這個常識是小學生都知道的;

4、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一」);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二」)。

「兩高司法解釋一」和「兩高司法解釋二」是對刑法300條《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的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

兩個《司法解釋》全文內容中,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單從題目上也看不出和法輪功有任何相關之處。法官怎麼能牽強的作為判決法輪功學員有罪的依據呢?「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全世界的法官都是依據法律斷案的,維護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天職,怎麼能麻木的緊跟政治形勢枉判法輪功學員呢?!

況且,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的問題進行,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制法律。

「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同時「兩高」有關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司法解釋也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

5、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 〉法發[1999]29號。

這個「通知」在提到邪教組織時,加上「特別是「法輪功」邪教組織」。但只是內部通知,不是公開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必須公之於眾才生效,否則就是不教而誅。所以不能作為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依據 。

兩高在公開的兩個司法解釋中全篇不提「法輪功」三個字,而在內部通知中又把法輪功說成邪教,這是很不嚴肅的。而且最高法院只能就司法審判如何適用法律進行解釋,不能超越這個職權去認定甚麼社會組織是邪教組織或者非法組織,這是「越權」從而沒有法律效力。

6、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中認定了14種所謂的邪教組織,但沒有提到法輪功;況且公安部也沒有權利和法律依據認定邪教組織。選摘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發[2000]5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就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有以下特徵的,應當認定為邪教組織:

二、根據邪教組織活動區域的不同情況,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公安部認定。……」

該文件附件中說,「1983年開始,公安部多次部署開展集中查禁取締工作,……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呼喊派,門徒會,全範圍會,靈靈教,新約教會,觀音法門,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被立王,統一教,三班僕人派,靈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兒,達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

在這裏要特別強調的是,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雖然不那麼名正言順,但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明確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自行重新定義,但依舊沒有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

由上可知,在中國現行的有效法律文件中,法輪功從來沒有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對法輪功學員依據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量刑定罪,是適用法律錯誤,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對所有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勞教都是非法的。立即依法無罪釋放看守所羈押的所有法輪功學員。

③ 請通過動態網上www.google.com 搜索《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即可看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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