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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濟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黑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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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山東省濟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一個非法機構、有名無實的空殼組織

2003年9月11日,濟南市邪黨政府發文《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濟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通知》(濟政辦字〔2003〕109號)公布了濟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主任:張澤(副市長);副主任:王七軍(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龔秋水(市司法局局長);孟富強(市公安局局長)、張成武(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委員:葉厚培(市計委副主任)、王新民(市經委紀委書記)、岳魯寧(市教育局副書記)、韓道亮(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馮兆榮(市民政局副局長)、張永華(市財政局紀委書記)、曹寶華(市工商局副局長)、郭美萍(市衛生局副局長)、陳世明(市司法局副局長)、張偉(團市委書記)、王書華(市總工會副主席)、初黎華(市婦聯副主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陳世明兼任辦公室主任。

上述這些人除司法局頭頭外根本不會去司法局上班,實際上這個機構是個虛設機構。上文可見,這個濟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同時它又下設兩個辦事機構,即勞動教養的審批機構和勞動教養工作的管理機構。管理機構即委員會辦公室就掛牌在市司法局監獄勞教工作管理處,這個辦公室實際上也是一個虛的機構,可能只是起一個配合公安局審批勞動教養後的備案作用。審批機構即濟南市勞動教養審批辦公室,就掛牌在濟南市公安局法制處。實際上濟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是由市公安局法制處執行的,就是說勞動教養的審批權一直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濟南市公安局法制處(掛濟南市勞動教養審批辦公室牌子)──穿著濟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畫皮黑衣進行非法勞教操作的黑窩

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關於勞動教養和註銷勞教人員城市戶口問題的通知》中第1條第2款規定,勞動教養的審批機構設在公安機關,作為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機構,受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委託審查批准審批勞動教養案件,並以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作出是否勞動教養的決定。由此,公安機關可以以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審批勞動教養。

根據上述邪黨文件規定,掛牌在濟南市公安局的濟南市勞動教養審批辦公室,作為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機構,審批勞動教養案件,並以濟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作出是否勞動教養的決定。由此看出,濟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為名義上的一個組織,實際上行使勞動教養審批權的是濟南市公安局的勞動教養審批辦公室。但是,濟南市公安局做出的勞教決定是以濟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字落款的。

為迎合濟南市勞動教養審批辦公室需要,在濟南市公安局法制處設甚麼審批一科、審批二科類辦公室。事實上,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已經淪落成為公安機關非法辦理勞教人員時隨意穿戴的一張黑皮,隨意加蓋的一個黑章。而與此相應的勞教所已經成為公安局非法勞教關押的自留地和「六一零」任意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黑窩。

由於勞動教養已經嚴重違反憲法和其它基本法律,濟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就是一個已經在法律上沒有了合法地位的非法機構,濟南市勞動教養審批辦公室也相應的必然是一個非法機構。因此,濟南市公安局制定的《勞動教養決定書》就是一個沒有合法地位的非法機構製作的一個違法決定,就是一個當然的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無效決定。事實上,濟南市公安局也就是在辦完勞動教養後加蓋一下這個非法機構的黑章而已。這就是這個虛設空殼機構為濟南市公安局的掩人耳目而存在的真正現實意義吧!

三、邪惡的非法勞教自產自銷機制──縣區公安分局綁架大法弟子、濟南市公安局非法審批勞教,且由縣區公安分局將綁架的大法弟子送勞教所

非法勞教大法弟子被當作是政治任務,只要是有法輪功身份的就可以非法勞教,甚麼證據不證據並不重要,甚至於就是一個「煉」和「不煉」就可以決定是非法勞教還是回家。

非法勞教大法弟子時,當地縣區非法機構「六一零」指使縣區公安分局派出所綁架大法弟子,同時操控縣區公安分局的反邪教大隊、法制科及派出所聯合非法提審辦案,將非法提審的材料、手續以縣區分局的名義報濟南市公安局法制處,由法制處直接決定非法勞教大法弟子,製作所謂的《勞動教養決定書》,最後蓋上一個沒有辦案人員的所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黑章。更為荒唐可笑的是,由於公安機關內部是聯網的,在基層派出所就可以打印出《勞動教養決定書》。這個過程實際上就是公安機關自己綁架大法弟子,自己決定非法勞教大法弟子,用表面上好似這個勞教委的第三者的幌子掩蓋它們的卑鄙和無恥。 這種行為是一種集體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是一種當然無效行為。

更為耍流氓行為的是,在所謂的《勞動教養決定書》上還堂而皇之的寫著: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的六十日內,向濟南市人民政府或山東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覆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實際上大法弟子被非法勞教後,就被立即送到勞教所實行嚴管封閉迫害,當事人行使這些權利困難重重;更為惡劣的是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是在省公安廳法制處內,行政覆議的路子也是在各級「六一零」的操控之下,連走形式都是非常困難的;而法院對法輪功的訴訟長期以來一直也是受「六一零」的非法操控,法院已經失去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審判權。對大法弟子非法勞教的法律救濟渠道形同虛設。

四、公安機關作為中共爪牙、迫害大法弟子的馬前卒,對於綁架和決定非法勞教大法弟子已經不顧忌甚麼法律程序

在「六一零」的操控下,對於綁架和非法決定勞教大法弟子,公安機關已經不再顧忌違反法定程序,始終是利用野蠻的法律之外的流氓特權。比如對沒有違法行為的大法弟子先綁架後非法搜查找尋所謂證據;對合法、無罪的大法弟子也要用足所謂刑事拘留30天期;又比如先刑事拘留後非法勞教的這種廣泛存在的雙重處罰──先刑事處罰後行政處罰等等。

公安機關一到所謂敏感時期往往是對大法弟子先綁架,然後再去非法搜查尋找所謂證據。這種明目張膽的侵犯公民人權的違法辦案在全國比比皆是,隨時都在發生著。有時先綁架到非法機構洗腦班,有時直接綁架到看守所或行政拘留所。在這些綁架過程中大部份是不給大法弟子任何手續,在奧運期間濟南被綁架的大法弟子絕大部份始終是甚麼手續也不給。

在始終沒有所謂證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往往是堅持非法關押不放人,沒有所謂違法行為沒有所謂證據,公安機關也往往非法的非要用足所謂的30天、甚至是37天的刑事拘留權,嚴重違背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這是在曲解法律、濫用職權;最後不得不在絞盡腦汁迫害後以不構成犯罪為由無奈的放人。公安機關更為耍法律流氓行為的是,在不構成犯罪即無罪釋放的同時再非法勞教大法弟子。

在法律程序上,先刑事拘留後非法勞教就違背了一個案件不得同時有兩個主體同時做出不同處理決定的法律原則。大部份大法弟子是在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且以無罪釋放後又被非法勞教的。那麼,作為刑事案件,無罪而釋放就是對這起刑事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因此,在刑事案件撤銷釋放的同時,大法弟子又被勞動教養的行政處罰是完全錯誤的。一個刑事案件進行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重複進行違反了法律原則,並且有兩個單位即公安局和勞教委(其實還是公安局)對同一事實重複處罰,先後作出不同處罰決定而又分別執行,是嚴重地濫用職權隨意處理案件的違法行為。

更為嚴重的是大法弟子既未違法更未犯罪,大法弟子的信仰和講真相行為都是合法的,在無辜遭到非法刑事拘留之後,又在刑事法律之外橫空出世非法勞教對其繼續進行迫害,實則為公安機關濫用職權違法犯罪行為。

濟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掛牌在濟南市司法局監獄勞教工作管理處)
地址: 玉函路48號  電話:0531--66608182;0531--82024370   郵政編碼:250002

濟南市公安局法制處(掛濟南市勞動教養審批辦公室牌子)
地址:濟南市經三路145號濟南市公安局大樓八層   郵政編碼:250001
電話:0531--85080559  0531--85080115

劉傑,濟南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袁子輝,濟南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
值班電話 0531--8508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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