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聘請辯護律師的一點思考和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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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零八年二月十三日《把住救人這條主線 圓容師父所要的》(以下簡稱《主線》)一文對聘請辯護律師過程中的一些做法、體悟及不足談的很細,由於自己也參與了請律師的過程,對在營救同修中運用辯護律師這種形式證實法、救度眾生、走出一條自己的路來有一點個人的思考和認識,寫出來與同修交流,也希望更多同修來切磋這個救度眾生的新課題。

請辯護律師也是為證實大法而存在的一種形式,只要對救度眾生有利,就可拿來為講真相所用。其實在運用辯護律師這種形式上,海外同修已經做的很好。比如在「訴江案」、「香港遣返案」及許多營救同修的案例中,都成功的運用了這種形式。中國大陸相對來說運用這種形式還是很少,像為王博辯護這樣的案例也很少。這裏有大環境、大氣候的影響,我看更主要的是大法弟子是否真正從法中悟明白了這個理,這也是法中造就的,也是大法弟子在證實法中要走的路,也是法所需要的,也是在圓容師父所要的。既然是這樣,那麼大法弟子就應該在正法修煉的實踐中去嘗試、去成就。

請辯護律師只是一種形式,辯護的成功與否不能單純看表面結果,要用是否達到了救度眾生這個標準來衡量。關鍵是基點放在哪裏。《主線》一文突出了救人這條主線,把基點放在了救度眾生上,這是符合法的,也是符合正法進程的要求的。其實正法修煉中的大小事、一思一念,都存在基點問題。《主線》一文中同修們切磋最多的也是基點問題,「有的同修認為請律師是為了證實法,必須達到像王博的律師那樣,作出『信仰無罪』的辯護。如達不到證實法的目地,辯護也就失去了意義。這是把基點主要放在了證實法上。有的同修認為請律師是為了救度律師以至通過律師辯護的影響和作用,使更多的世人得到救度,只要作出了無罪的辯護就行。這是把基點主要放在了救度眾生上。也有相當一部份同修把同修是否能營救回來作為衡量的標準,對於在營救同修過程中揭露邪惡、震懾邪惡、解體邪惡、講清真相、救度眾生的作用不太看重。他認為同修回來了,說明就做好了;如果沒營救回來,做甚麼也沒用。這是把基點放在了單純營救同修上。」

以上幾種認識可以說都沒錯,這是由修煉的層次、境界所決定的。可是正法時期大法弟子做事就是要跟上正法進程,要用是否達到了救度眾生這個標準來衡量,突出救人這條主線。王博一案可以說律師作出了辯護,有同修認為辯護的再好,同修還是被判了。我認為同修能否被無罪釋放,不僅僅取決於律師的無罪辯護的一種要素,還有被迫害同修自身的因素,外邊同修在營救過程中的整體因素及這一地區的迫害形勢等因素。我們在看問題的觀念上應該發生一個根本的轉變,看事物的全面而不是表面,看事物的過程而不是結果。從表面結果看是沒有被無罪釋放,可這件事在律師界、司法界及國內國際社會產生的影響遠遠超出了辯護的本身。《主線》一文中的七位同修至今還未無罪釋放,律師也都作出了無罪辯護。據說當地也想往輕處理,上邊不幹,各種因素也很多,就看我們怎麼對待,怎麼轉變觀念,把看問題的基點放在哪裏。

大法弟子請辯護律師是一個整體運作過程,也是一個整體提高昇華的環境,也是對一個地區是否能達到整體協調配合的檢驗。《主線》一文中突出談到了這方面的體會。常人請辯護律師,目標很簡單,只要重罪辯輕、有罪辯無就行。可大法弟子請辯護律師,他的思維不僅僅在辯護的本身,他要想到:是否能證實法,是否能救度眾生,是否能營救同修,是否能整體提高昇華等等。從範圍上講,他想到的不僅是被迫害同修本身、本地區,還可能會想到全國、全球乃至於正法進程的關係,超越了空間的限制。大法弟子在親身參與的過程中,會暴露出來好多人心和執著,也會去掉好多人心和執著,心性和境界會得到提高昇華,會由執著自我、證實自己的個人修煉思維中向圓容整體、維護整體的整體正法修煉中轉變。在同修個人修煉提升的過程中,整體在逐步形成,整個地區的整體正法修煉環境也在自然而然的發生著變化。從同修們的體會中我真切的感受到了這一點。

學習了師父新經文《問候》之後,我的心受到了從未有過的震撼。可弟子做的太差了,有愧於師尊啊!想到我們中國大陸在運用辯護律師這種形式證實法、反迫害、救度眾生、營救同修這方面和海外相比做的太差了。上千萬大法弟子的合法權益被侵犯,上百萬大法弟子的人身自由被非法剝奪,數十萬大法弟子被非法勞教、判刑。可我們運用辯護律師這種形式的卻為數甚少。

去年秋我曾和某縣的同修切磋請辯護律師的事,最後沒有做成,十多名同修都被秘密判刑送到了監獄。原因可能有三:一是怕心,不敢公開出面請律師和邪黨法院對簿公堂。二是在營救同修上形不成整體。三是觀念上的障礙,認為邪黨從來不講法律,請律師辯護也沒用,辯護無罪也得判。

對此,《主線》一文說的很好:「既然律師是人類社會中的一種職業;既然現行的法律中又有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辯護的規定;既然我們作為公民應有的權利被它們非法剝奪;既然邪黨及其相關部門證據確鑿的違犯了它自己定的憲法和法律,那麼我們當然可以拿來這個所謂冠冕堂皇的法律,如意的為我所用,或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個人現有層次上的一點認識,不對的地方請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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