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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迫害法輪功 無理性無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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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聲稱:「法輪大法研究會未經依法登記,並進行非法活動,宣揚迷信邪說,矇騙群眾,挑動製造事端,破壞社會穩定。據此,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此後公安部依據此決定,頒布了「六禁止」通告。然而,中共迫害法輪功是沒有事實依據。

(一)對法輪大法研究會「非法組織」的事實認定不能成立

法輪功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公開向社會傳授,於一九九三年被中國氣功科研會正式批准吸收為其直屬功派,並成立法輪功研究分會(或簡稱法輪功研究會)。李洪志先生分別於一九九四年九月、一九九五年結束了在中國大陸和國外的傳功,此後專心於佛法研究,停止了氣功辦班活動。所以法輪功研究會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正式向中國氣功科研會提出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的申請,並得到了中國氣功科研會的正式確認,完成了退會手續。因此,法輪功研究會從此時起即已經不復存在。

此後,由於法輪功修煉群眾較多,為便於納入國家管理,部份法輪功老學員一直積極建議國家有關部門,解決對煉功群眾按國家法律實現有序管理的問題。一九九六年四月以後,他們曾先後於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事務委員會、中國佛教協會、中共中央統戰部、民政部等部門申請註冊成立全國性群眾學術修煉團體,對此中共中央統戰部有正式文件批示:「不同意」以及「不支持」,並正式通知申請者不支持的決定。一九九八年法輪功學員再次向國家體委申請登記註冊,仍無結果。由於多次申請均被拒絕,法輪功學員放棄了在中國大陸建立全國性修煉組織的努力。

可見,一九九六年三月以前,中國大陸的法輪大法研究會為合法組織;一九九六年三月以後,中國大陸的法輪大法研究會已經自行解散,不存在所謂「非法組織」的問題。

社團組織是人們為一定目標的實現而進行組織和協調所形成的具有一定邊界的社會實體。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說明或提交:社會團體的章程規章、宗旨(目標)、經費來源、組織辦事機構地址或者聯絡地址、負責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範圍等。

法輪功作為修煉的集體沒有共同的組織目標。法輪功認為修煉完全是個人行為,來去自由。法輪功修煉者所形成人群只有一個共同特徵就是修煉,作為一個整體來說沒有共同的組織群體目標,當然更沒有甚麼政治目的。法輪功修煉人群只是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興趣愛好,經常在一起集體煉煉功、讀讀書而已,在本質上,和經常在一起打球、娛樂健身的人群沒有甚麼區別。因此,不具備共同的組織目標,就不滿足組織存在的根本條件。

法輪功沒有職權結構、組織辦事機構地址、組織程序。法輪功修煉者中誰也沒有對其他人命令、指揮的權力。法輪大法的創始人李洪志先生也只是給學員講修煉的道理,從未命令過學員去幹甚麼。在法輪功研究會解散後,法輪功老學員自覺解散了義務翻譯組、資料服務組等,取消了與各地學員聯繫的人員,也不再處理學員來信,並清理了一切可能會引起外界不了解情況的人們誤解的名詞,強調中國國內沒有法輪功研究會的名稱,也沒有各地總站的名稱,各煉功點一律只稱輔導站(這是沿用中國氣功科研會給全國所有的氣功統一的稱呼)。各輔導站不設專門工作人員,不設辦公室、不設電話,沒有組織辦事機構,沒有招牌,更沒有組織程序。各煉功點的輔導員主要工作是教新學員煉功,拿一拿錄音機等等。大多數的大法學員甚至連經常在一起煉功的學員叫甚麼名字、幹甚麼工作都不知道,就更不知道各地輔導站的負責人了。

法輪功沒有任何組織條例、章程、規章、制度。李洪志先生只是告訴學員做一個修煉人的道理,這些法理絕不同於組織中的限制條款。具體應該如何去做都是學員的個人問題。所有的學員都沒有被強加的責任和權利,不滿足「責權」這個成為組織成員的必要條件。

法輪功沒有經濟來源,法輪功功理規定法輪功不接受捐贈、不存錢、不存物,義務教功不收費,不是社會實體。

由上可見,法輪功沒有共同組織目標、職權結構、組織辦事機構地址、組織程序、組織條例章程經濟來源等,因此,無論從組織的定義來看,還是從《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於社團的規定來看,法輪功都不是組織。更談不上「非法組織」。所以民政部對法輪功是「非法組織」的事實認定不能成立。

(二)對法輪大法研究會「宣揚迷信邪說,矇騙群眾」的事實認定不能成立

「迷信邪說」評判的法律標準是甚麼?現行的法律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迷信即指盲目的信仰崇拜。不是不符合當政者思想觀念的、或者現代科學還沒有認識到的就是迷信。是不是迷信不應該由當政者來確定,而應該由站在真正客觀、公正立場上的科學家團體來確定。不斷修正、否定舊理論是科學發展的內在動力。隨著人類對大自然的探索不斷深入,舊有的教科書的知識更新、揚棄的速度是非常快的。因此,就迷信的定義來說,對權威的迷信、對固有觀念的迷信、對舊理論的迷信、對教條主義的迷信、對教科書的迷信、都屬於「迷信」的範疇。「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法輪功所闡述的理論是超常的科學,而不是「迷信」,這一點已經被大量現代科學的發現及廣大法輪功修煉者的修煉實踐所證實。

比如法輪功的經典著作《轉法輪》裏提到的「史前文化」論斷,現代考古學、生物學在這方面的大量發現,充份證明這一論斷是完全正確的。每年國際權威科學雜誌《Science》、《Nature》上都有這方面的報導。1997年5月17日《中國科學報》發表《我國發現億萬年前的太古石畫》一文,報導中國考古工作者在廣西寶山的一個採石場發現栩栩如生的石畫,據地礦部國家專業試驗室鑑定,這些石畫距今已有4億5000萬年。該文配發了一幅名為「早春」的石畫照片,評論指出:「每一幅都是無可仿製的絕世珍品」。1998年美國《Science》雜誌11月20日報導了考古學家在世界各地發現的大量史前雕刻、壁畫藝術。如在匈牙利的Tata出土了一塊5萬到10萬年前、用猛犸像的牙拋光製成的牆壁裝飾板。在中東戈蘭高地(Golan Heights)發現的一塊25萬年前的史前古器物上,刻有一佩戴精緻頭飾的婦女頭象。所有這些都是本次人類文明以前的人類「史前文化」遺蹟。

例如關於《轉法輪》中提到的「多層空間」、「另外時空」的問題,現代的超弦理論、暴脹宇宙論、量子時空理論都已經認識到了、並開始描述、探索另外時空的存在。又如關於「生命」現象,生物醫學界類病原體的發現、植物情感、感官功能的研究已經打破了人們常規的對生命體的定義和對自然界的理解。目前人體的許多特異功能,如特異致動(Psychokinesis)、人體非眼圖象識別、遙視、透視、預測、心靈傳感等已經被越來越多的科技工作者所認識、實驗證實、並接受。

除了現代科學的大量發現外,億萬法輪功修煉者的修煉實踐也證明法輪功是真正的、超常的科學,而絕不是「迷信邪說」。首先法輪功祛病健身效果十分顯著。98年國家體育總局對法輪功進行了調查。由不同專長的醫師、醫學教授等專家組成的調查小組,於98年9月對廣東省的廣州、佛山、中山、肇慶、汕頭、梅州、潮州、揭陽、清遠、韶關等市約1.25萬餘名修煉法輪大法的學員,就身心健康狀況進行了表格抽樣調查。這次表格抽樣調查學員12553人,其中男性佔27.9%,女性佔72.1%,50歲以下的佔48.4%,50歲以上的佔51.6%;其中患一種以上疾病的學員10475人,佔調查總人數的83.4%,通過2~3個月至2~3年不同時間的修煉,患病學員的身體狀況大為改觀,祛病效果十分顯著,痊癒和基本康復率為77.5%。加上好轉者人數20.4%,祛病健身總數有效率高達97.9%。同時7170名學員填寫了年節約醫藥費數字,共節約醫藥費1265萬元/年,平均每人每年節約醫藥費1700多元,其經濟效益也十分可觀。

中國協和醫科大學等醫療單位的一些醫學科學工作者,於1998年10月對北京市各區12731名法輪功學員的抽樣調查,其中11892人是有病的,煉功後11785人疾病有所好轉、基本好轉或完全康復,治療疾病的總有效率達99.1%,其中有6962人(58.5%)得到完全康復,體質增強80.3%,精神狀況得到改善為96.5%。一年共為國家節約醫藥費4170多萬元,平均每人每年節省醫藥費3275元。

中國湖北武漢市對50餘個煉功點2005名法輪功學員的隨機抽樣調查結果顯示,煉功後學員的身體變化十分明顯,疾病消失率為75.15%,好轉率為23.3%。合計祛病健身總有效率達98.45%。學員節省醫療費的情況也非常顯著,有95.51%的學員因在修煉後達到身心完全健康,再也沒有花過醫療費。

在修煉前患病的學員中,有一些是患有醫學上認為的頑症、絕症或疑難病,他們有的被醫院判了「死刑」,有的被權威專家下了「無法治癒」的定論。可是通過修煉法輪大法,他們卻奇蹟般地得到了康復。有的甚至是不可思議的,現代醫學都無法解釋的。

除此之外,法輪功要求修煉者做到「真、善、忍」,放淡「名、利、情」,這有力地促使了社會道德水平的提升。農民學了法輪功,革除陋習,變粗野為文明;工人學了法輪功,兢兢業業、不挑不揀地幹活,改變了全廠的精神面貌;科研人員學了法輪功,不計較個人名利得失,健體益智,開智開慧,在科研領域不斷突破;商人學了法輪功,不再缺斤短兩,童叟無欺,合法經營,杜絕不正當競爭手段;國家幹部學了法輪功,拒收賄賂,拒絕吃喝,變得清正廉潔……

總之,各方面大量的、無可辯駁的事實表明:法輪功在祛病健身、提高人們道德水準方面效果顯著,是有利於人們身心健康、道德高尚的好功法,是超常的科學,而絕不是「迷信邪說」,更不是「矇騙群眾」。

中央電視台播出的所謂的「揭批」法輪功的錄像片中,把所謂的「煉功致瘋、致殘、自殺等案例」歸咎於法輪功,這是極不負責任的新聞造假行為。法輪功歷來強調,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不宜煉功,「嚴禁大法弟子摻煉其它功法(出偏的都是這類人),不聽告誡者出現問題自己負責。」(《法輪佛法 大圓滿法》,香港法輪佛法出版社,1997.3,143頁);另外,法輪功的修煉是極其嚴肅的,功法中對學員心性有嚴格要求,必須嚴格按照法輪功的要求去做才是真正的法輪功修煉者。極少數抱著各種不純目的、只練動作而不能按照法輪功心性要求去做的人,不能算是法輪功修煉者,他們出了問題與法輪功無關。就正如一個不遵醫囑亂服藥的人,一個不遵守交通規則亂開車的人,一個不按照操作規程操作機床的人,出了事故,應該是本人的責任,理應自行承擔自己的行為後果。

可見,法輪功不是「迷信邪說」,而是一個尚未為我們所完全認識的、超常的科學。法輪功沒有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沒有「矇騙」群眾,沒有從事任何國家禁止的非法活動。對法輪大法研究會「宣揚迷信邪說,矇騙群眾」的事實認定不能成立。

(三)對法輪大法研究會「挑動製造事端、破壞社會穩定」的事實認定不能成立

民政部在「取締決定」中指稱法輪大法研究會「挑動製造事端,破壞社會穩定」。這顯然指控法輪大法研究會挑動製造多起所謂的「圍攻」報社、雜誌社、電視台及「四二五」事件。我們認為該事實認定缺乏確鑿的事實依據。

首先,大規模的新聞侵權是導致法輪功學員集體到新聞機構反映情況的直接原因。

新聞侵權是侵權行為的一種類型,是因為新聞作品所報導的事實不真實,或評論所依據的事實不客觀,或故意毀損名譽等而發生的侵權行為。由於借助於大眾傳媒,其後果影響範圍廣,影響程度深,傳播速度快,所以侵權後果比一般侵權行為更為嚴重。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害,有權要求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特別是要通過發表侵權行為的傳播媒介為受害人恢復名譽,才能使受害人所損害的權利立即恢復。近年來,一些新聞單位違背國務院對人體科學「不宣傳、不批判、不爭論」的政策,不斷地對法輪功進行不公正、嚴重失實的、歪曲性報導,有些故意進行人身攻擊,傷害了法輪功學員的感情,構成了嚴重的新聞侵權。

1996年6月17日,《光明日報》發表署名文章,毫無科學根據地誣蔑《轉法輪》是偽科學,宣揚迷信,說修煉法輪功的群眾是傻子。繼光明日報之後,國家新聞出版署於1996年7月24日向全國各地發出《關於立即收繳封存中國法輪功等五種書的通知》,動用行政手段對法輪功進行非法地封殺。何祚庥、司馬南等打著所謂的「科學」旗號,對法輪功造謠攻擊,不斷挑起事端,製造不安定因素。一些新聞單位也效仿他們,不負責任地對法輪功進行公開批判和歪曲宣傳。隨後的一段時間,《齊魯晚報》、《健康文摘報》、《中國青年報》、《南方週末》、內蒙古《家庭世界》雜誌、《石家莊日報》、《燕趙晚報》、《河北工商報》、《河北政法報》、《河北工人報》、《滄州晚報》、《滄州日報》和《錢塘晚報》等報刊都先後發表過失實歪曲、無端指責批判、甚至造謠、誹謗、謾罵法輪功的文章,造成錯誤的輿論導向。但是卻沒有一篇法輪功的自辯文章能夠見報,法輪功學員唯一表達意見的機會,恐怕也只有上訪這一途徑了。

在這幾起事件中,最典型的即是何祚庥發表在天津師大創辦的《青少年科技博覽》99年第4期上的文章《我不贊成青少年練氣功》(以下簡稱《何文》)。該文所提到的「由於練法輪功精神失常」的博士生指中國科學院理論物理所研究生孫為民。經核實,孫為民雖曾接觸過法輪功,但是根本沒有按照法輪功的要求去做,不能算真正的法輪功修煉者。《法輪佛法 大圓滿法》(香港法輪佛法出版社,1997.3,pp.143)中明確指出:「嚴禁大法弟子摻煉其它功法(出偏的都是這類人),不聽告戒者出現問題自己負責」。孫為民卻一直沒有放棄練習其它功法,一直摻雜混練其它功法;法輪功著作《轉法輪》中明確指出法輪功修煉不講「辟穀」,也沒有要求學員連續不休息,而孫為民不顧其他人勸說,不吃不喝不睡;法輪功要求修煉者必須首先要做一個好人,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而孫為民平時很少搞學習和科研工作……可見,孫為民所作所為完全不符合法輪功的要求,不能算是法輪功學員,他出現問題不能歸咎於法輪功,《何文》嚴重失實,故意毀損李洪志先生及法輪功的名譽,構成了對李洪志先生及法輪功名譽權的直接的嚴重侵害,根據法律規定,法輪功學員完全有權利要求相關新聞單位立即更正報導,停止侵害他人權益。其次,近三年來中國政府的一些部門對法輪功的沒有理由的打擊和壓制,是學員集體上訪的更深層的原因。

近年來,法輪功學員受到了公安部多次無端非法調查,遭到了極不公正的對待,以至發展到違反國家法律,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地步。1997年初,公安部一局曾以法輪功非法宗教活動為名,布置全國公安部門進行調查。由於法輪功根本不存在所謂非法宗教活動,調查不了了之。1998年7月21日公安部一局又發出公政[1998]第555號《關於對法輪功開展調查的通知》,《通知》中認定李洪志先生傳播「謠言邪說」及一些骨幹利用法輪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但緊接著又提出,要掌握活動內幕情況,發現其利用法輪功違法犯罪的證據,各地公安政保部門要深入開展調查。由此可見,《通知》在未認真調查、掌握確鑿證據之前,即已經給公民戴上了違法犯罪的帽子,這種先定罪、後調查,甚至未經調查取證,早已將法輪功列為「邪教」的行為,是完全違反法律規定及法定程序的。在《通知》的錯誤引導下,江蘇鹽城市、遼寧朝陽市、遼陽市、凌源市及山東、河北邢台、新疆、黑龍江、福建等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宣布煉法輪功的群眾是非法集會,強行驅散法輪功學員、非法查抄法輪功學員的私有財產;對煉法輪功群眾非法拘禁、關押、打罵、罰款,且有的不給收據,有的只給白條。例如遼寧省朝陽市公安局,下令對法輪功立即予以取締,輔導員被數次罰款,累計金額達4000多元。遼陽市一個輔導員被遼化公安處傳訊說,你們在一起學法煉功是非法集會,要麼判刑2到3年,要麼罰款10000元,不要收據只要6000元。又如河北省邢台任縣公安局取締了煉功點,查封了煉功點的書刊、資料和錄音帶等物品,法輪功學員被定為參加非法組織進行罰款,李廣路被罰款1000元並被非法拘禁;聶改榮被七次傳訊並罰款2000元;霍桂蘭被關押5天並罰款2260元;王文志被關押同時罰款2260元。公安部一局的《通知》及各地公安機關對法輪功所作所為嚴重地干擾了學員正常的煉功,造成了極惡劣的影響。

對上述情況,廣大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一直默默地承受著,並通過信訪等渠道多次向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善意地反映情況,但問題不但一直沒有得到解決,而且情況越來越嚴重。在天津《青少年科技博覽》再次發生新聞侵權行為以後,部份法輪功學員於4月22日、23日到該雜誌社反映情況,要求停止侵權,但這種正當合法要求非但遲遲得不到答覆,當地公安機關於4月23日派出大量警察強行驅散、毆打學員,並非法拘捕了45名法輪功學員,這樣致使問題不但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反而被進一步激化。

考慮到自96年以來發生的全國各地發生的一系列嚴重干擾、破壞法輪功學員煉功的事件,學員的意見在公開的新聞渠道得不到反映,多次上訪也得不到妥善解決,學員們本著對黨中央高度擁護、信任的態度到中南海反映情況,希望能下情上達,黨中央能了解、重視這些問題,傾聽民聲,明察秋毫,停止少數國家職能部門及新聞機構的侵權行為,消除破壞社會穩定的因素。顯然這不是「挑動製造事端,破壞社會穩定」,而真正挑動製造事端,破壞社會穩定的是那些別有用心的造謠、污衊法輪功的人,以及那些不負責任、破壞中央「三不」政策的官方新聞機構及少數國家職能部門。再次,法輪功學員的聚集是屬於集體上訪,不是「集會、示威、遊行」,更不是「非法集會」、「圍攻」。

《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本法所稱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法輪功學員沒有開會,沒有演講,也沒有聽演講,所以不是集會;沒有在北京的大街上集體行進,所以不能說是上街遊行;沒有口號標語,沒有大聲喧嘩,所以也不是示威。沒有集體坐下靜默,不能算是靜坐。他們只是集體反映情況,集體上訪,上訪不需要預先向公安機關申請,不需要得到事先批准,是合法的。從法輪功學員的實際表現來看,他們不是抱著對抗敵意,而是本著善意,向不明真相的新聞單位及上級部門澄清事實,反映真相,他們態度和藹,秩序井然,聽從並主動配合警察及有關部門的合理安排和正確指揮,更沒有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攻擊脅迫警察,他們未妨礙公共交通,甚至還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沒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和群眾的正常生活、沒有對國家機關正常運作造成任何不良影響,沒有過激言行,更沒有使用暴力衝擊國家機關,不能說是「圍攻」。可見這不是集會、遊行、靜坐、示威,只是集體上訪。而且事後4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的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並發表談話,稱「四二五」事件為「聚集」中南海。可見「圍攻」的指控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法輪功學員沒有挑動製造事端,恰恰是中共挑動製造事端的受害方,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社會穩定,恰恰是破壞社會穩定的受害方。真正「挑動製造事端,破壞社會穩定」的是那些懷著不可告人的目的,造謠、污衊、迫害法輪功、破壞國家關於氣功的「三不」政策,挑起事端,妄圖製造群眾和政府對立的極少數陰謀家。對法輪功「挑動製造事端,破壞社會穩定」的事實認定不能成立。

法輪功沒有組織,不是迷信邪說,沒有矇騙群眾,沒有挑動製造事端,沒有破壞社會穩定,民政部的「決定」及公安部「禁令」缺乏客觀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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