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劉豔霞、女、漢族,小學文化,1962年6月25日生於黑龍江省肇源縣。
職業:肇源縣糧食經銷公司買斷職工。
住址:肇源縣東方紅街5委23組12號。
肇源縣人民法院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我三年零六個月。本人對以上判決不服,理由如下:
一、2007年10月9日,國保支隊工作人員派人到我家,告訴我不許進京上訪,我回答沒有這個想法,在家整理秋菜,準備腌白菜。約半小時左右又來四、五個人,全是便衣,進屋不由分說就翻東西,我要求通知我的家人,他們說不行,問他們是幹甚麼的,他們說是大慶的公安,用手銬把我雙手銬上,讓兩個人看著,(我家上下樓)他們不讓我上樓,他們在樓上自行抄拿私人物品。一個多小時後下樓他們草草寫了一個單子,讓沒有參加抄拿物品在場的公安王曉東簽字,他連看都沒看就簽字,但我不知他簽的是甚麼,當時沒有說是扣押清單。現在從清單上顯示,家中當時存放現金一萬三千多元人民幣(因已談好第二天交飾品櫃台租金),手機三部等其他私人物品至今沒有退還,也沒有寫在清單上。這種非法行為、違法程序所證實的一切在法律上是不生效應的。
二、我被強行帶到車上押往大慶公安局,一路上國保支隊工作人員馮海波等人威脅、恐嚇、暴力謾罵例如:今天就扒你的皮、讓你生不如死、讓你心臟脫落、不轉化就火化等惡毒的語言,當時精神受到很大刺激。到大慶公安局晚上被他們銬在鐵椅子上,雙手反扣背後,指著鐵椅子說一會兒就給你通電,知道「姜湃」都死了嗎?(註﹕姜湃,法輪功學員,女,三十四歲。大學文化,未婚,黑龍江省大慶石油化工總廠熱電廠職工。在短短的被非法關押的兩個月時間就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迫害致死。)然後往桌子上擺一堆礦泉水,幾瓶芥末油,三個人把我圍住,馮海波抓住我的頭髮往上揪,另外兩個人用口罩洒上芥末油捂住我的鼻子、嘴,反覆兩次憋得我心腦昏脹劇痛,渾身哆嗦神智不清,在這樣狀態下思維緊張、混亂、麻木、記憶不清的特殊環境下所說、所寫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與事實真相有很大差異,在強制、酷刑威逼、誘騙下(和我說買商品不算甚麼事,準備放我們回家,車就在門外等著呢)。誤導思維,理智不清時形成的文字材料是違法犯罪,嚴重侵犯人權。不按他們的要求回答問題就威脅我用酷刑,提回公安局給我上刑。
自從2007年10月9日晚用酷刑至今,身心受到極大摧殘,有時心悸、頭疼、頭麻木、有很多事記憶不清,記憶力減退。
三、(1)我是中國的合法公民,享有憲法保護權,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權利。同時享有國際法公約的相關法律保護權。
自99年7月20日以後,政府對法輪功不公正的處理意見,本人抱著對政府的極大信賴和希望,依法上訪說明法輪功真實情況,希望政府對法輪功修煉者予以了解。上訪途中被接回本地,扣押三千元人民幣,抵押三個月退還,至今未還,還被強制性勞動教養。本人認為在不公正的對待下,得允許人說話,這是人最基本的權利和責任。對國家、對民族的負責,這也是做一個好人的最基本道德。國家興亡、匹夫有責。中華的優良傳統文化造就了文明古國風采,締造了歷朝歷代的風流人物。
(2)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準則,在最低層次上,祛病健身有奇效,講與人為善,真誠善良,忍讓,處處為別人著想,以致更高境界的好人。喬石委員長當年在社會上搞過社會調查,證實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功是×教的說法是江澤民面對法國記者的採訪,不負責任的說法輪功是×教,然後由人民日報社論《法輪功是×教》的報導而來,這是言論誤導。強權、任何個人的意見都不等於法律,江澤民與人民日報犯有誹謗罪。法輪功不是迷信,中國的老人講:積德、損德的因果。也相信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社會上的人都講真、善、忍,社會的風氣會怎樣呢?人人都從內心想做好人,改正一切不良的嗜好和不文明的言行,自束其心,天下必定太平昌盛。而且煉功的人來去自由,沒有固定的組織和廟宇,大家都是自願義務為大家服務,沒有人強加誰做甚麼,所以不是宗教,沒有宗教的形式,更談不上邪教。
在近九年的不公正對待下,在電視、廣播不實言論的誤導下,許許多多的善良、可貴的同胞,捲入這場本不該發生的浩劫之中,使中華文明古國蒙羞。公然踐踏法律,草菅人命,執法犯法,在中華大地重演歷次政治運動的悲劇。使人在不理智、不明真相的時候被利用,當替罪羊。峰迴路轉時,會有很多無辜的人遭到被清算的罪名,可悲的下場。歷史的教訓太多了,就拿文化大革命來說,當年參與造反的人,二十年後有多少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這透過現象看本質,窺一斑可知全豹。法輪功學員講真相也是本著極大的善心、耐力,不希望在強權、謊言矇蔽下的世人被利用,走上一條不歸的可憐之路。我們沒有政治訴求,默默的付出,堅忍著一個又一個不公正的對待。
歷史如轉輪,自有承平日。歷史走過這一頁時,如夢方醒就晚了。以史為鏡可知興衰,古往今來,天災人禍降臨之時,特別是特大災難降臨之時,都是人類道德處於低下的亂世,善惡有報是天理。從這一角度上講:法輪功學員在世上是在行大善,出發點完全是為了別人好,是道德高尚的人,是真正的愛國、維護法律、憲法尊嚴的人。
綜上所述,我要求無罪釋放,回去調養身心,並且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經濟損失、身心名譽損失,及造成的相關家庭子女損失,退還一切私人物品。
上訴人:劉豔霞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