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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秀珍被害死看邪黨泯滅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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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據明慧網報導,二零零九年十月上旬,山東濰坊安丘市紅沙溝鎮幼兒園女教師李秀珍,在被惡警綁架三個多月後,被濟南監獄迫害致死,遺體被強行火化。

從李秀珍被綁架到被迫害致死直至遺體被強行火化的過程中,惡警沒有給家人任何法律手續。惡警這樣的肆無忌憚、無法無天,是誰給了他們這樣的權力?一個因為堅持「真、善、忍」信仰的好人,生存權就這樣被剝奪,更不用說人權。這樣的草菅人命,他們於心何忍?

所有參與劫持、搜身、入室搶劫、灌食、毒打、迫害致死大法弟子的惡徒:你們也有父母、姐妹、妻兒、家庭。你們想一想:一個父親早已去世,母親又被害死,家破人亡的孩子,他們怎麼辦?並不是因為生病和不可避免的災禍,而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好端端的母親,被你們謀殺了。

古語說:人命關天。且不說善惡有報的天理,就是按照現有法律,你們也是違法犯罪,必將受到法律制裁。信仰法輪功無罪,傳播法輪功真相無罪。從現有法律中找不到任何一條給法輪功和大法弟子定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是誰把你們變成罪人?是中共邪黨!泯滅人性的黨文化洗腦,是邪黨的無神論的灌輸,只看眼前利益的短視,邪黨的迫害政策,把你們變成罪人。別覺的你們是工作,是邪黨讓你們幹的,你們也推卸不掉應負的責任。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西斯集中營死亡護士組的護士,並沒有因為是工作而逃脫被處絞刑的下場。

為了你們自己真正的未來,為了你們的家人,立即停止參與迫害法輪功,停止參與迫害大法弟子,善待大法弟子,了解大法真相,看一看正義律師為大法弟子做的無罪辯護,保存好迫害大法弟子的證據,適當時機交出來,才有可能贖回自己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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