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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膠州市宋桂香的控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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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控告書

控告人宋桂香,女,現年62歲,山東省膠州市膠西鎮小學教師,現已退休,法輪功學員李雪的母親。

申請事項

申請撤銷膠州市法院(2007)膠刑初字第163號非法刑事判決,宣告李雪無罪。同時追究610、警察、檢察官、法官的綁架、非法逮捕、非法裁判、非法關押及在此期間毆打、體罰虐待我女兒李雪的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控告事實與理由

2006年10月16日早晨6點左右,膠州市610夥同公安局警察,撬門破鎖,非法闖入我家,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搜查手續的情況下,將我女兒李雪綁架至刑警隊,非法拘留14天後,膠州市檢察院追隨江氏邪惡集團,將我女兒李雪非法逮捕。

2007年3月5日,膠州市法院對我女兒李雪秘密開庭,非法審判,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對我女兒李雪非法判刑7年。

從「610」警察到我家破門入室對李雪綁架,到檢察院逮捕、法院判刑都是非法的。

1, 610、公、檢、法、司的部份肇事者的行為違法並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第七十一條規定: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但在2006年10月16日早晨6點左右,膠州市610卻夥同公安局警察,撬門破鎖,非法闖入我家,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搜查手續,將我女兒李雪綁架至刑警隊,非法拘留14天後,膠州市檢察院將我女兒李雪非法逮捕,但卻一直沒有通知家屬。此屬非法關押。後被膠州市法院非法判刑7年。現被非法關押在濟南女子監獄。在被綁架關押期間,我女兒受到肇事警察的殘酷體罰虐待,身心受到嚴重傷害。

他們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 610、公、檢、法、司的部份肇事者在綁架、非法審判、非法關押我女兒所依據的法律依據違法並構成犯罪

「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此條法律的三款內容所寫的組織和利用的是「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迷信」這3個。其中2項- - -會道門和迷信(這裏的利用迷信,是指利用占卜、算命、看陰陽風水、做道場等形式)很明顯與法輪功修煉者沒有關係。對於「邪教組織」本人闡述如下:

a) 邪教的概念是甚麼?是利用甚麼宗教或其他危害社會和人民。

本人查過關於邪教的內容,沒有一項符合法輪功的,也沒有說法輪功是邪教的。修煉法輪功有危害別人嗎?有被害人嗎?有偷、搶、殺人、放火嗎?

請辦案人員具體指出李雪利用哪個邪教組織;到底是哪一條國家法律、哪一項行政法規的實施被破壞了;擁有的光碟,是如何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請指出被侵犯的對像、侵犯行為、侵犯行為的後果和憑甚麼以「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判罪?

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基礎的佛家修煉。修煉者努力提高自身道德和身體素質,從而變成更好的人。法輪功中不存在像那些邪惡的或有害於社會的因素。修煉者與家人一起正常生活,有正常的工作,他們想做甚麼想甚麼完全是自由的。法輪功沒有任何正式的成員、宗教儀式或任何形式的收費。法輪功和那種被認為是邪教的有害組織之間不存在相同之處。

1999年720歷來,全國各地已被查實的被警察等酷刑致死的有3300多名法輪功弟子,但正因為法輪功的平和與仁慈的本性,沒有一起法輪功修煉人對參與迫害人的報復事例,這正說明法輪功修煉「真、善、忍」的道德感召力。

b)鎮壓法輪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公民都可以堅持自己的信念,只要對國家和人民沒有危害就是合法的。

那麼法輪功有沒有危害國家和人民?

對於法輪功,國家早在1996年開始一直調查,到1998年末當時常務委員委員長喬石也給予「法輪功於國於民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1999年4月25日法輪功修煉人和平上訪時,當時國務院總理朱鎔基重申了國家不會干涉群眾煉功的政策。

中共對法輪大法的公開鎮壓,是從1999年7月20日開始的。是以「民政部」和「公安部」的名義宣布「取締法輪功組織」和「不准上訪」 的通告,這通報卻是在兩天之後的7月22日正式公布的。「民政部」、「公安部」是非制定法律部門,沒有權力發布這樣違憲、違法的公告,且這樣的通告正式成文的兩天之前發動大規模的迫害行動,說明這種迫害即使是行政手續都沒有履行,更不要說「依法取締」了。

在1999年10月9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這說明「兩高」明白他們無權確定法輪功的性質。

1999年10月26日報載,前主席江××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公布「法輪功是×教」;第二天,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教》。

顯然報載不是法律,不能作為處罰依據。

同年10月30日,在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隻字沒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這個能行使立法權、能對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的國家權力機關沒有確定法輪功是邪教。

因為1999年10月9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僅僅是個政治口號,在江澤民的授意下,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通過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但從頭到尾也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單從題目上也看不出和法輪功有關聯。法官怎麼能牽強的作為判決法輪功學員有罪的依據呢?「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全世界的法官都是依據法律斷案的,維護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天職,怎麼能麻木的緊跟政治形勢枉判法輪功學員呢?!

2000年,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該文件附件中說,「1983年開始,公安部多次部署開展集中查禁取締工作,……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呼喊派,門徒會,全範圍會,靈靈教,新約教會,觀音法門,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被立王,統一教,三班僕人派,靈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兒,達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

在這裏要特別強調的是,公安機關無權對誰是邪教誰是正教作出界定結論,對某個組織是否是邪教作出結論應該是全國人大的權限。儘管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不那麼名正言順,但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依舊沒有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那麼,判李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據何在呢?已經明確:法輪功沒有組織,更沒有任何一個法律條文認定法輪功是邪教 。那麼就不存在「利用邪教組織」之說,同時也就更不存在「破壞法律實施」,如果說李雪破壞了法律實施,就請「610」、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拿出依據破壞了哪部法律?哪個條款?如果拿不出來,就請立即釋放李雪,並宣告無罪。

對法輪功用謊言和栽贓手段抹黑法輪功最典型事例是,2001年1月23日央視報導的法輪功修煉人「天安門自焚事件」,這漏洞百出的報導卻在全國播放。已被「國際教育發展組織」於2001年8月14日在聯合國會議上,就「天安門自焚事件」,強烈譴責中共當局的「國家恐怖主義行徑」:所謂「天安門自焚事件」是對法輪功的構陷。到目前所有央視播報的有關法輪功的假報導都得以證明,若有疑問本人可以提供一切相關內容的證明報導。

法輪功的一切都是和平和善良的,所以已洪傳全世界114個國家,除中國外沒有一個國家認為法輪功不好,其實在中國也是沒有拿出過法輪功真正的違法行為。邪教就是邪教,不是在這個國家是邪教到別的國家就不是。所以到現在中國也沒有用法律說明法輪功的違法行為是甚麼。

c) 擁有法輪功書籍和有關文藝晚會「神韻」和「九評」光碟不違反國家法律

6、《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包括國家主席),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公民和不信仰的公民,國家保護正當宗教活動。

何況李雪並沒有所謂非法言論、非法出版、非法宣傳等證據,即使有也是《憲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沒有罪。信仰是天賦人權《憲法》規定的。是不是邪教不是誰說了算數的,應該以是不是對人類有益還是有害為標準。法輪功教人向善,信仰法輪功沒有罪。

所謂「非法出版」、「非法宣傳」等罪名都是違背《憲法》的,是褻瀆《憲法》中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的行為,進一步說是剝奪公民自由的一種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也就是說公民有權利發表自己的意見,只要他符合事實不是捏造的,那公民有權利發表意見。請問「九評」光碟裏指出的中共的情況不是都是事實嗎?「神韻」弘揚的不是都是中華傳統中最正的東西嗎?

在長達十年的鎮壓中法輪功學員用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上訪」來向政府反映過情況,但遭到的是強行關押和判刑、酷刑和死亡,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所做的一切只是告訴人真相,只是為了停止這場對善良的無辜修煉人的迫害,如果今天中共停止鎮壓法輪功相信誰也不會冒著被抓被迫害的危險講真相的。

共產黨一直把自己說成是「偉光正」,誰也不能反對,誰反對就是罪該萬死。其實這在理論上講是不通的。任何一個人、一個組織怎麼能沒有錯呢?有錯還不讓人反對,這不是不講理嗎?難道還是古時的君主嗎?(其實古時的明君也是廣開言路的)惡黨在奪權之前不是宣傳民主嗎?《憲法》不是講自由嗎?怎麼一批評、一反對到你共產黨自己的頭上就不讓民主、不讓自由了呢?

共產黨統治幾十年,運動不斷,殺人不斷,把一個好端端的中國拖向了危機四伏、面臨崩潰的邊緣,難道還不讓人批評嗎?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憲法》上沒有任何一條規定說批評、反對共產黨有罪。所以反黨也沒有罪。李雪也沒有任何反黨的言論和行為,為甚麼判七年刑呢?

《憲法》是母法,一切違背《憲法》的法都是違法。違背《 憲法》的「610」、公、檢、法而不是李雪。

目前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的一系列懲治行動沒有任何合憲的法律依據。捫心自問,邪教有五大特徵,跟法輪功無任何相關之處。法輪功洪傳80多個國家,獲褒獎2000多項,法輪功著作被譯成40多種文字暢銷全世界,法輪功學員的寬容善良、和平理性為全人類所公認;中國現行有效法律文件 沒有一條一款明確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的。檢察官依法舉證、法官依法斷案,絕對不能稀裏糊塗的依據上面命令和口頭指示,法庭審理是有音像和文字記錄的,起訴書和判決書上是有簽字的,要為自己負責,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作為法律人不能褻瀆法律的神聖。

部份公檢法司的工作人員,為了結案,不惜構陷法輪功修煉者,竟篡改、偽造筆錄、偽造證據或指示他人偽造、篡改筆錄、偽造證據,他們觸犯了《刑法》三百零五條構成了偽證罪。刑法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記錄人對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記錄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警告那些參與迫害者,立即停止任何迫害活動和行為。在此,建議各級公檢法司人員,對上級指示、上級文件以及書面、影象資料等保留證據、以期減輕自己的罪惡,為自己留條後路。

《刑法》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是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麼根據這一條款檢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員參與迫害者,其實都知道法輪功教人向善做好人,而為了一己之私,是好人受到迫害,構成此罪,此等人必是中共江氏的替罪羊。

安徽省政協常委汪兆鈞近日發表致胡錦濤、溫家寶公開信指出,「信仰自由,是當今世界的普遍共識,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中國憲法均有規定。但是『六四』以後,鄧小平的繼任者為了繼續一黨獨裁的統治,對於任何非共產黨系統的組織都列為『不穩定因素』,要『消滅在萌芽中』,即把『法輪功』一個群眾煉功組織作為目標,殺雞儆猴。人家不服,要 『說清楚』,更是大不敬,施以種種迫害。」 「這顯然不是針對『法輪功』,而是對全國人民的鎮壓!所以應當立即對『法輪功』停止鎮壓。對受害人給予國家賠償。」

中共當局不但對法輪功學員血腥鎮壓,甚至連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也一同迫害。高智晟律師因發表公開信向外界證實法輪功學員受迫害的慘烈程度,被判三緩五,連同他的家人一起被監禁;李和平律師因承辦法輪功案件被蒙頭綁架、羞辱毒打。法律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將律師當成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同時,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也變成了弱勢群體,人們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了奢望。為親人請律師能被勞教,旁聽公開開庭能被抓捕,徹底打破了民眾對中共政權最後的一線希望,這是怎樣無序沒有希望的社會呀?時光好像退回到了遠古的蒙昧時代。 但是正義終將戰勝邪惡,隨著蘇共的解體,共產理論為全世界所唾棄,

國內民眾越來越清醒的認識到共產黨政權的邪惡本性,國際社會對中共獨裁政權的譴責呼聲越來越高。中共殘酷迫害法輪功八年之久,使自己利用欺騙、利誘、恐嚇手段苦心經營的「偉光正」形像盡失。法輪功學員承受無名苦難呼喚良知,民眾大面積覺醒向善,江氏及其幫兇大勢已去,中共解體指日可待。安徽省政協常委汪兆鈞發表致胡溫公開信,直言不諱的指出,當今最迫切的是:要立即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對當時決定鎮壓的決策者追究刑事責任,對受害人給予國家賠償。公開信得到海內外、包括來自中共高層官員的廣泛讚譽和支持。大陸高幹李普接受媒體採訪表示應該起訴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時機已經成熟了,呼籲檢察官和法官同胞,秉承良知善念,對法輪功案件做出無罪判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自己作為法官的清白!

在歷史上,上天賦予人的是天良,人一旦失去天良幹壞事時,老天會用各種方法懲罰人,如瘟疫、地震、發洪水等天災人禍,即使老天不懲罰失去天良的人也會自取滅亡,如嚴重的污染會導致人各種疾病,為了錢會製造假貨傷害他人,搞恐怖殺害他人等等等等。對於這些災難哪個政黨也擋不住的。

發動這場迫害的元凶江澤民及其幫兇已被 「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訴訟國際法庭,並面臨三十多個國家六十一起訴訟,有十二起已宣判定罪。「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也已立案。

法輪功是修善的,所以沒有報復行為,但參與的人員自然得到天譴有離奇死亡和得絕症死亡的案例。

例:央視編輯部主持人羅京得淋巴癌死亡,當年他以冷酷的表情播報了大量誣蔑法輪功的虛假新聞。羅京用嘴造謠栽贓,死時48歲, 口腔嚴重糜爛,不能說話,每咽一口水都痛苦萬分;被中共包裝成全國英雄模範的河南登封公安局長任長霞,在汽車追尾事件中,別人都安全無恙,只有坐在後排最安全位置的她卻飛出車外,且死後三天閉不上眼睛;河北省涿州市東城坊鎮派出所惡警何雪健姦污與他母親幾乎同齡的法輪功學員劉季芝。不久,就得陰莖癌。做了陰莖睪丸全部切除手術,疼的他生不如死,三次自殺未遂。至今,路都走不直……(遭報事例可在明慧網查看)

聽說《九評共產黨》這本書引發的三退(退黨、退團、退隊)人數已超過6000萬,當今的中國,拋棄中共已是大勢所趨。每個人無論做甚麼或不做甚麼,都不能決定中共是否解體,而只能決定中共如何解體。在中國實行民主憲政,平反法輪功,這是當今中國的必由之路!誰為此做出了貢獻,誰就是中華民族的功臣!反之,就是中華民族的罪人!會遭受天理的懲罰和未來社會的清算!對法輪功迫害的長期存在,是對全人類價值和尊嚴的破壞與傷害,是每一個中國人的奇恥大辱。讓我們共同制止迫害,還民族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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