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上午6點半左右莊河市興達派出所一幹警察在所長孫秀權的帶領下,在未出示任何有效證件(警官證、搜查證)的情形下對天真商行進行強行搜查,在搜查後未給商行留下任何帶走的錢、物收據或清單,並在未出示拘捕令情形下拘捕店主宋香鳳。
2009年7月22日下午2點左右,宋香鳳兒女去莊河市興達派出所要求見一見母親,該派出所所長以當事人已被解送至大連市看守所不在當地為藉口予以拒絕,其子女堅持要見母親招致該所多名警察辱罵推搡。
2009年7月23日莊河市興達派出所副所長李玉帥帶著「逮捕令」到天真商行要求宋香鳳家屬簽字,宋香鳳兒子因氣憤而拒絕簽字,李在逮捕令上寫上「其兒子拒絕簽字」後帶走逮捕令,未給家屬留下任何書面通知或證明。
2009年7月27日前後,莊河市興達派出所兩名警察帶著「拘押令」到天真商行要求宋香鳳家屬簽字並通知家屬拘押宋香鳳兩個月,宋香鳳兒媳婦因不熟悉情況拒絕簽字,兩名警察在拘押令上寫上「拒絕簽字──兒媳王曉冬」,之後兩名警察帶著拘押令離開,未給家屬留下任何書面通知或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警察對居民搜查必須:
一、出示搜查證。
二、搜查證必須有本市公安局長的親筆簽字。
三、搜查證必須有所在轄區派出所所長親筆簽字。
四、搜查證必須列出兩條、或兩條以上懷疑或已確定犯罪事實。
五、必須由所在社區居委會主任或成員協同。所抄走物品須列出清單,由居委會成員過目並簽字。
莊河市興達派出所警察的做法已構成了犯罪:
1:私闖民宅。(強行闖進屋)
2:執法犯法。(無證搜查)
3: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即非法拘禁罪。
4:先抓人再補辦逮捕證,並羅織罪名。
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10月某日,莊河市法院刑事庭在未通知家屬的情形下秘密開庭審理宋香鳳一案,侵犯了家屬的知情權,同樣是違法行為。
2009年11月16日,宋香鳳家屬聘請兩位北京律師作為宋香鳳的辯護律師,並簽訂委託協議。當日下午,家屬與兩位律師來到位於姚家的大連市看守所依法申請會見當事人宋香鳳,大連市看守所作為執法機構卻執法犯法,以所謂「上邊」的命令為由,要求兩位律師出示:1.律師與當事人家屬簽訂的委託協議上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2.律師與當事人會見的申請函加蓋律師協會印章(有不公開的秘密文件明確說明此項條款專門針對法輪功案件)。此舉已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及其它相關法令。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大連市看守所阻撓律師會見當事人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宋香鳳及與宋香鳳有相似狀況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妨礙律師正常執業、剝奪律師依法會見的權利,是典型的對特殊群體選擇性適用法律的違法行為。將「上邊」指令與當地「規定」置於國家法令之上,在律師會見當事人這一點上,只有大連才有,其它各地無此狀況。對此,宋香鳳家屬及律師保留投訴及控告權利,並希望有關部門和領導能予以重視,並採取切實措施,立即糾正大連市看守所的違法行為。
2009年11月17日上午,宋香鳳家屬及律師到莊河市法院遞交相關手續,法院相關人員深感意外,接下來不知怎辦才好,甚至連宋香鳳的起訴書都找不到。
遼寧省莊河市法院院機關各庭電話號碼(區號:0411)
部門 姓名 外線 內線 房間號
院長室 王增恆 89725117 5117 301
副院長室 崔天驕 89725155 5155 404
宋炳坤 89725166 5166 403
王選德 89725122 5122 406
紀檢組長 辛國凱 89725111 5111 408
督察室 孫向黨 89725199 5199 502
監察室 陳 強 89725250 5250 421
王敬歌 89725251 5251 421
司法鑑定
委託辦公室 韓 偉 89725112 5112 107
孟繁元 89725110 5110 107
劉 丹 107
信訪辦
主任室 邵建華 89725171 5171 204
接待室 段文學 89725131 5131 110
董世玉 89725130 5130 110
立案庭
庭長室 劉作風 89725138 5138 112
立案室 都國玲 89725132 5132 111
楊玉林 89725135 5135 111
賈玉林 89725137 5137 111
曲麗坤
申訴審查 曹 平 89725290 5290 515
刑一庭 於 強 89725162 5162 201
張志久 89725163 5163 201
於長髮 89725161 5161 201
於大川 89725160 5160 201
刑二庭 潘文閣 89725168 5118 202
姜玉民 89725167 5117 202
姜文軍 89725165 5115 202
行政庭 衣本偉 89725198 5198 302
於政文 89725197 5197 302
婁道同 89725195 5195 302
唐忠國 89725196 5196 302
隊長室 唐興合 89725276 5275 412
王選志 89725273 5273 412
張吉勝 89725275 5275 412
女警室 姜麗清 89725278 5278 511
網絡辦公室 殷曉霞 89725153 5153 116
李 惠 116
執行一庭 劉殿和 89725120 5120 109
李國華 89725121 5121 109
孫秀君 89725125 5125 109
李秀軍 89725129 5129 109
鄧春榮 89725128 5128 109
李長忠 89725123 5123 109
張振軍 89725127 5127 109
壟立和 89725173 5173 205
鄭志敏 89725175 5175 205
行政二庭 郭賢永 89725151 5151 115
王選平 89725152 5152 115
姜樹斌 89725108 5108 106
黃維明 89725106 5106 106
何 峰 89725109 5109 106
趙正田 89725107 5107 106
行政三庭 宋相官 89725176 5176 206
李成義 89725178 5178 206
於龍和 89725117 5117 108
都本利 89725116 5116 108
孫成志 89725119 5119 108
李長軍 89725119 5119 108
趙曉黎 89725118 5118 108
徐寶慧 89725118 5118 108
審監庭 劉仁傑 89725205 5205 304
劉 婧 89725207 5207 304
馬仁濤 89725208 5208 304
叢長慶 89725206 5206 304
莊河法院 喬法軍 89725210 5210 306
肖永迪 89725212 5212 306
閆長喜 89725218 5218 307
於 波 89725215 5215 307
於桂芝 89725213 5213 307
曲長文 89725219 5219 307
第一審判庭 劉亞傑 89725191 5191 二樓
第二審判庭 張雪芬 89725192 5192 二樓
第三審判庭 張 傑 89725193 5193 二樓
第四審判庭 張海燕 89725227 5227 三樓
第五審判庭 鄧曉航 89725228 5228 三樓
第六審判庭 89725229 5229 三樓
第七審判庭 卞富美 89725230 5230 三樓
第八審判庭 畢金玲 89725256 5256 四樓
第九審判庭 李 治 89725297 5297 五樓大連市姚家看守所
地址:大連市甘井子區姚家街270號 郵編:116031
電話:0411-86886166、0411──86887811
所長:王洪濤、周桂春 副所長:陳維東大連看守所提審室電話:0411-88053434
大連姚家刑事拘留所:0411─86870728 、83792725
大連看守所總值班室:0411-83792702
大連看守所電話區號0411
86886166、86887811、86887816、86887815、86887813、86887812、86870718、86870728、86870857、86870508、86871988、
電話:0411-86870728大連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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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中 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0411-82735000 宅電:0411-8369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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裏景瑞,大連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辦:82732679 宅電:82897677
大連市政法委副書記、大連市司法局局長 都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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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衛民:維穩辦綜合處長,辦:83767610-8058 宅:82210736 手機:1333227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