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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被非法判刑 其母鳴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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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遼寧義縣大榆樹堡鎮中學教師、法輪功學員左立志,二零零八年八月二日被綁架,被非法判刑三年;其母親為她鳴冤,要求相關機構依法撤銷判決,立即釋放左立志!

下面是申訴書: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我是遼寧義縣大榆樹堡鎮中學教師、法輪功學員左立志的母親,二零零八年的八月二日,遼寧義縣「六一零」、縣公安局、大榆樹堡鎮派出所將我女兒綁架,並抄家,抄走了電腦、mp4、大法書和師父的法像,然後將我女兒劫持到縣看守所非法關押。九月十八日,義縣檢察院非法起訴左立志。 十月八日義縣法院刑事庭欲非法開庭。

我和家人得知後,我及時的給義縣檢察院、法院寫了《勸你們守住良知 多了解真相》的信(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並來到法院,問刑事庭庭長王德久「非法開庭的法律依據何在」,跟他講迫害法輪功學員,製造冤案錯案是要遭報的。王德久狂妄的說:「我這法官就聽共產黨的,這是錦州市第一大案,我不怕遭報,也不怕死。」之後非法庭審未成。

十月十日上午十時,義縣法院刑事庭對我女兒進行非法庭審。整個庭審過程,我女兒自訴如何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身心受益,律師並為我女兒做了強有力的無罪辯護。法官和起訴檢察官當庭都說不出來,只說了「開庭」和 「休庭」這幾個字,而草草收場。

非法庭審沒有結果,我女兒本應無罪釋放,但縣公安局仍將她非法關押在縣看守所。期間,我和家人、親友曾多次去縣公安局找相關負責人,都被公安局門衛拒之門外。就在這時,義縣法院無視中國現有法律,執法犯法,在未開庭、不通知家人情況下,竟秘密以「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無稽之談,對我女兒非法判刑三年。我女兒知道後提起上訴。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九日,錦州市中等法院的幾個人到義縣法院,也未通知家人,只找我女兒本人,簡單的問了幾句話,然後告訴我女兒這就算是中法開庭了,當時也未說開庭的結果。目前,我女兒左仍被非法關押在義縣看守所,長達半年之久。在這裏我要告訴法官們:我女兒是無罪的。

我女兒左立志,一九六八年九月五日出生於遼寧義縣大榆樹堡鎮,從小她就心地善良,老實厚道,學習努力。一九九零年考入錦州師範專科學校數學專業,九三年畢業後,分配到義縣大榆樹堡鎮中學任教。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前,她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發現修煉法輪功不僅能使人強身健體更能使人道德回升,能帶動整個社會道德的提升,於是我女兒毅然加入到了法輪大法修煉者的行列。

她學煉法輪功後,按照「真、善、忍」要求做一個好人,在社會上有口皆碑,在單位裏公認是一個好教師,在名利上從不與人爭奪,善待所有人,在家裏是一個好女兒,通過學法煉功,她身心健康,寬宏大量。

然而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後,江××出於妒嫉之心,公然違反憲法的發動了這場對這個善良的修煉群體的迫害。我女兒也是其中的一個,她依法踐行自己的信仰、言論、行使上訪權,卻屢遭迫害。

記得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我女兒被鎮政府惡人劫持,關洗腦班(即精神折磨)兩天兩夜,身心受到了很大的傷害。

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我女兒去北京上訪被綁架,劫持到義縣看守所非法拘留十五天,勒索現金1360元。我女兒沒有違法,「上訪」是公民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而非法拘留、關押、勒索錢財,才是違憲違法的。

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我女兒被縣公安局綁架、劫持到義縣看守所非法行政拘留一個月後,又被劫持到遼寧瀋陽馬三家教養院非法勞教九個多月,並非法扣發一年的工資,約四千五百元。期間還受到了各種毒打虐待

二零零二年十六大之前至二零零六年,我女兒由於被縣、鎮的騷擾,先後流離失所累計達四個多月,被扣工資三百多元。說到這,我又想起我的兒子左中右,三十來歲,一個生龍活虎的棒小伙子,由於堅持信仰被錦州教養所勞教,期間受到酷刑折磨,內臟被打壞、精神失常,被釋放回家不久,含冤離世。

如今我女兒又被非法判刑。我作為左立志的母親,非常清楚的知道:我女兒是無罪的!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日,就因為我女兒在家看電腦,被縣「六一零」、縣公安局、大榆樹堡鎮派出所綁架、抄家,由於抄走了電腦,縣檢察院和縣法院便以「利用X 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我女兒非法起訴和非法判刑三年。目前電腦在公民中幾乎是達到普及狀態,在自己家中看看、上上網那都是非常正常的,沒有造成任何社會影響,也不危害社會和任何公共的利益,都是在行使公民的正當的權利,也談不上傳播、更構不成犯罪 。所以我說我女兒是無罪的!

作為左立志的母親,我在縣公安局、縣檢察院和縣法院處理此綁架劫持案上,看到了在使用法律上有諸多不當之處。我今申訴理由如下:

一、二審秘密判決事實不清。二審的所謂「判決」不敢公開,因為很多事實無法交待清楚,前後矛盾,根本無法自圓其說,也根本不能形成一個證據鏈條,而家屬至今也沒見過所謂判決書。

二、證據荒唐。法官在法庭上說:左立志在家看電腦是傳播,是危害社會,擾亂公共秩序,那麼請問自己在家看電腦,對社會構不上危害,也沒危害,她也沒出去,又傳播誰了。其實以上這些屬違法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三、程序違法。義縣法院刑事庭二審不走任何法律程序,無視法律,執法犯法,秘密的非法進行判決三年,左立志知道後不服提起上訴,在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九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來了幾個人,在義縣法院,也未通知家人,只找左立志本人,簡單的問了幾句話,告訴左立志這就算中法開庭了,當時也未說開庭的結果。多麼荒唐的事,義縣法院行為違法,有黑箱操作之嫌。

四、適用法律不當。《刑法》第三百條即所謂「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因此無效。當然不能適用。並且中國現行法律中,也找不到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為「×教」,也就是說,即使《刑法》第三百條不違憲,也根本不能適用於法輪功學員。用此法對法輪功學員左立志定罪是違法枉判,是在迫害正常的信仰自由,從構成犯罪要素來看,按刑法學理論,犯罪構成有四個要素,也稱四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缺一不可。在本「案」中,左立志在主觀上既無想破壞「法律實施」的思想動機,也找不到被破壞的法律客體,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受到了破壞,當然也無從談起破壞到甚麼程度。犯罪構成四要素缺少三個,根本不能定案,客觀上更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當然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義縣法院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不得以「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名對左立志非法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我請求錦州中級法院秉持正義,維護法律尊嚴,否則就是冤案、錯案。

因此,我請求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義縣人民法院的非法判決,改判左立志無罪!

抄送:義縣人民法院、錦州市、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政協、人民政府、政法委、紀檢委、司法局(廳)、公安局(廳)、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政協、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政法委、監察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中紀委 。

左立志的母親闞志晰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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