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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東港公檢法非法判刑法輪功學員的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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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三月十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利用手中的強權對法輪功迫害以來,九年中,遼寧東港本地的朱長明、劉梅夫婦、李新良、劉延俊、張偉、郎慶晟、謝永蘭等等數十名法輪功學員均遭到東港公、檢、法部門的非法判刑,被陷害入獄。然而這些年中,因請不到敢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一直不清楚東港公、檢、法都是怎樣給法輪功學員判刑的。如今,越來越多的有正義感的律師願意為法輪功學員辯護,我們才知道了東港公、檢、法給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的真正內幕。

現就法輪功學員宋積威被非法秘判三年零六個月一案將東港公、檢、法部門是如何執法犯法,非法判刑的事實曝光。請社會各界正義人士共同制止東港公、檢、法的非法行為,要求遼寧丹東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還法律的公正,還法輪功學員宋積威的清白。

一、非法判刑內幕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遼寧省東港市法院依照東檢刑訴(2008)第332號起訴書立案,由魏殿東(審判長),李新田(審判員),楊國清(審判員),李梅(書記員),王平(檢察員)五人共同參與對法輪功學員宋積威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可是在判決書中公訴機關的指控多處與實際情況不符:

1、判決書中稱「宋積威是小學文化,無職業,捕前住東港市孤山鎮東街五組」。

2、判決書中稱:「案發後,被告人宋積威潛逃。2007年8月2日,被告人宋積威潛逃回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3、判決書中還提到「本溪勞動教養管理所對宋積威的綜合鑑定材料內容為:自勞教以來不接收幫助、教育」。

4、判決書中稱「本院審查後於當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5、判決書中稱宋積威「觸犯刑法三百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五)項之規定,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二、真實詳情是這樣的:

1、宋積威,男,現年51歲,家住東港市大孤山鎮,原孤山糧庫職工。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功,身體健康,工作認真,人人都誇他是好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後,宋積威因去北京上訪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勒索700元,並且被搶走了6000多元現金。後來,孤山鎮公安分局、孤山鎮政府、孤山糧庫、孤山街道派出所、東港政法委610(即東港穩定辦)、東港公安局等部門不斷騷擾、跟蹤、突然非法抄家、強行綁架、非法關押,致使宋積威被迫失去工職,宋積威一家人的正常生活遭到破壞。為了養家糊口,宋積威只好以打工為生。

2、2005年8月23日晚,以東港市國保大隊王潤龍為首十多名公安惡警突然非法抄宋積威家,搶走了電腦,摩托車等個人物品。不出示任何證件、證據。宋積威的兒子被非法拘留半個月,妻子王春被關進了馬三家勞教所,宋積威當時不在屋裏,因而及時離開。自此以後,宋積威根本就沒有「潛逃」,一直在家,只是有時為了照顧父親而在姐姐家住幾天,其姐姐家距宋積威家的距離只有一百米左右。這段時間裏,宋積威一直在一家叫勝大的禽業有限公司上班。2007年8月2日宋積威正在養雞場幹活,東港公安局國保大隊長王潤龍在東港政法委的操縱下夥同孤山鎮政府、孤山公安分局、孤山街道派出所,出動警察二十多人將宋積威等多名法輪功學員強行綁架。宋積威的父親也證明:宋積威被抓是在上班的地方而不是在家,辦案機關是在說謊!

3、2007年8月2日宋積威被強行綁架後,於同年9月13日被非法勞教一年零六個月。家人四處打聽無任何消息,東港公、檢、法部門卻將宋積威秘密關押在本溪勞教所。在這個臭名遠揚的勞教所裏,法輪功學員宋積威遭受的是殘忍的酷刑折磨。酷刑之一就是「抻床」:惡徒把大法弟子的衣服扒光,用布條擰成的繩子將大法弟子四肢綁在他們自制的雙人床上,將大法弟子的兩條腿向兩邊劈開,劈到極限後固定到床上,再把兩隻胳膊用力抻直後,成一字形固定在床上,手腳都用馬蹄扣兒綁到床上(越動越緊)。除頭和脖子能有點活動餘地之外,全身都不能動。大、小便全在床上,24小時如此。他們給每個大法弟子使用這種酷刑時間長達一個月左右。在這種酷刑折磨下,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殘。東港市公安局與本溪勞教所合謀迫害宋積威,惡警利用這種酷刑折磨宋積威一個多月。請問東港公、檢、法的執法人員難道這就是對宋積威的「幫助」、「教育」嗎?!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但是實際情況是:這個本該公開審理的案件,審理當天除公訴人、審判人員以及看押宋積威的兩名法警外,並沒有其他人員在場。宋積威的老父親也再三強調,他和家人也多處打聽宋積威一案何時開庭,在哪兒開庭等,卻沒有任何相關的消息,直到最近才聽說宋積威被判刑一事,就趕緊請了律師。因此,東港法院有涉嫌「秘密審判」,故意剝奪宋吉威的辯護權之嫌。

其實東港公、檢、法部門這種非法行為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二零零八年八月十日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的法輪功學員謝永蘭的兒子曾接到讓他給母親請律師開庭辯護的電話,他照做了。可是卻一直沒接到開庭的通知。謝永蘭的弟弟著急了,不知道姐姐的身體現在怎麼樣了,就去東港看守所見姐姐,結果遭到拒絕,得到的答覆是「沒下判決書之前不讓接見。」弟弟放心不下,連忙找了一個朋友,通過關係才和姐姐見上一面。姐姐的身體已經瘦的不行,說話都沒有力氣,看守所的人說醫院診斷是肺囊腫。姐姐用虛弱的聲音告訴弟弟:「判決書早已經下來了,他們是秘密判決。告訴家人找律師是他們在耍鬼把戲。他們甚麼都不敢公開,連我的身體被折磨成這樣,他們對外還說我沒有病。」由於東港公、檢、法那些徇私枉法的人怕家人找他們算賬,在謝永蘭的弟弟接見的第二天一大早五點多鐘,就將謝永蘭偷偷的押往瀋陽女子監獄非法關押在第十一監區(即老殘隊)。

法輪功學員趙桂琴也被東港公、檢、法部門用同樣的手段非法判刑三年零六個月,趙桂琴已經被迫害的下肢癱瘓了,而東港市公、檢、法仍拒絕放人。

5、首先我們要明白我國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從來沒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釋中明確將法輪功列為邪教組織,用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法輪功修煉者是錯誤的。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有效的法律認定法輪功是「×教」組織。

1)是江澤民最先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國《費加羅時報》記者採訪時說法輪功是「邪教組織」,這只是他個人對法輪功的誹謗,是違憲行為;第二天《人民日報》就發表評論員文章說法輪功是「邪教組織」,這只是在替江澤民和中共為鎮壓迫害法輪功製造輿論,也是違憲違法行為。《憲法》明文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其它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均無立法權力。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從頭到尾並沒有提到過法輪功三個字。

3)兩高」(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本身就與《憲法》67條和《立法法》42條相違背,屬無效解釋。因為「兩高」只有司法解釋權而無法律解釋權,即其無權解釋甚麼是邪教或邪教組織,也無權解釋甚麼是情節特別嚴重,而「刑法」第三百條的具體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

4)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暫且不說這個文件對邪教的認定是否合法,文件附件中說,「1983年開始,公安部多次部署開展集中查禁取締工作,……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呼喊派,門徒會,全範圍會,靈靈教,新約教會,觀音法門,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被立王,統一教,三班僕人派,靈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兒,達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明確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自行重新定義,但依舊沒有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

5)憲法明確規定信仰自由、言論自由,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文件都是沒有法律效力。以甚麼「內部通知」來定法輪功為甚麼「邪教」的做法本身違法,這些所謂「內部通知」自然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在聘請律師時,東港本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也告訴家屬:在法律條款中法輪功沒有被定為邪教這一說。但為了不丟掉本職工作,他們不敢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如果接這個案子也得按上級指示的做有罪辯護。顯然這是中共強權統治下的強制手段,並不是依法執法。

其次是針對法輪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整個辦案過程已經完全是流水化作業了。在偵查、起訴、審判的各個階段和全部過程中,各階段辦案人員只要看符合下述兩條,第一:一個人具有法輪功信仰者身份;第二,該人持有或發放過與法輪功可能有關的物品或者甚至僅僅是對別人說過關於法輪功的真相,那麼,這個人就將被冠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並送進監獄。

實際上一個人的行為是否能構成犯罪,是要有條件的,在刑法上術語是「犯罪構成四要素」,或稱「四要件」,即: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

(1)所謂「犯罪主體」,是指一個人,應該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甚麼意思呢?就是這個「主體」應當精神正常,年滿14週歲。有的罪名必須是特定主體才能犯,比如貪污犯,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才能犯這個罪,一般人犯不了這個罪。「犯罪主體」在刑事訴訟不同階段可以用「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等說法代替。

(2)所謂「犯罪客體」,是指刑法保護的對像,也就是被「犯罪主體」侵犯了的東西。例如:張三偷了李四一萬塊錢,張三犯了盜竊罪,侵犯的是李四的「財產權」,那麼,李四的「財產權」就是「犯罪客體」。又例如,王五拆自家房子不小心把趙六給砸成植物人,王五犯了過失致人重傷害罪,「犯罪客體」是趙六的「生命健康權」。

(3)所謂「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於自己的犯罪在主觀上是甚麼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從上面例子看,張三偷錢,主觀方面顯然是故意;王五拆房子不小心重傷趙六,主觀方面應該屬於過失。

(4)所謂「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後果、程度。還是上面例子,張三的盜竊行為客觀上給李四造成了一萬元的損失,如果不是一萬元,而是五百元,就會因數額低而不構成犯罪。另一例子中,王五因過失客觀上導致趙六重傷,如果僅僅導致趙六輕傷,王五就不構成犯罪。因為過失致人傷害時,只有「重傷害」才構成犯罪。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破壞了明確的、特定的、而非籠統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注意是「破壞…實施」,不是一般違法),致使達不到立法目的,且情節嚴重。這麼多年來,法輪功信仰者,無論他們上訪也好,出版、印刷、複製宣傳品也好,打條幅、發光盤、噴標語、傳《九評》、勸退黨也好,他們破壞國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了?如何實施破壞行為?破壞的程度又是怎樣?造成了怎樣的破壞後果?面對這樣的質問,公檢法的執法人員要麼啞口無言,要麼惡狠狠的用文革話「這是反黨、反革命」來搪塞。

迄今為止,在中國大陸,所有被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誣判的大法弟子,他們中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夠做到「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因為你壓根找不到那部所謂「實施」遭到破壞的「國家法律」!犯罪構成四要素,本來是缺一不可,現在竟然缺了三個,而各地的公、檢、法系統竟有條不紊地、忠實地持續執行了九年,你說這個法律錯誤大不大?

所以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

法輪功亦稱法輪大法,這個由李洪志先生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是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標準修煉人的心性,要求做好人、做更好的人。經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大法是大法大道,在把真正修煉的人帶到高層次的同時,對穩定社會、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和道德水準,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自一九九二年傳出後,修煉人數呈幾何增長,至一九九九年七月有上億人修煉。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開始,在中共持續十年滅絕性的迫害下,法輪功不但沒有倒下。僅台灣一地,修煉人數已超過三十萬人。到二零零七年五月,法輪大法主要著作《轉法輪》已被譯成近三十種語言並出版發行。目前世界八十多個國家和地區都有法輪功修煉者;法輪大法使各國人民對中國的悠久燦爛文化更加嚮往,給中國贏得巨大的國際聲譽。

截止二零零八年底,獲得海外各國政府及各界三千多項褒獎與支持議案信函。李洪志先生從二零零零年起連續四度獲諾貝爾和平獎提名。這些都顯示了法輪大法超越民族、國界和時空的巨大威德和感召力。奉勸那些執法人員,要了解真相,才不會迷失方向

中共當局開動國家的全部機器,將謊言不斷的重複,聽信了謊言的人,再面對真理時拒之千里之外,如果你也是謊言的受害者,那麼請你不妨像遼寧律師王永航一樣,從另一個角度思考一下吧:

1)如果一個群體,癡迷的動輒剖腹,癲狂的學傅怡彬拿菜刀殺人,狠毒的去浙江投毒殺乞丐,搞恐怖的郵寄炭疽粉,那麼,這樣的群體大概用不著長期動用全國媒體資源和宣傳工具大張旗鼓搞「揭批」吧?這種群體除了自消自滅之外,刑法原有規定足以應付它,根本無須興師動眾費勁勞神補充立法吧?

2)一種信仰是「邪」的,以何標準判斷的?這種「標準」是誰定的?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如何?與它對應的「正信」應該是甚麼樣的?

3)一種信仰是「邪」的,那麼究竟「邪」在哪裏?在哪本書上?在哪個錄影帶上?完整的、公開的讓老百姓看看,百姓自己判斷。不要先是把書籍、音像一卡車一卡車的拉去粉碎、燒毀,然後再在媒體上描述「他們就是這樣這樣的」,鬥倒批臭,這做法不光彩吧!

4)我們對於法輪功的了解究竟有多少?通過甚麼渠道了解?如果全是媒體的話,那麼媒體的公信力是高還是低?一邊倒的評價是不是客觀、講不講「看待問題一分為二」?現實中有關法輪功的話題,我們有沒有談虎色變的感覺,這說明甚麼?

5)你用大喇叭(動用全國各種媒體)說人家是邪教,人家通過法律允許的上訪、寫信方式小聲解釋自己是怎麼回事,就用法律形式給人定罪判刑,合理麼?

6)非但不給人小聲解釋的機會,還把人抓起來判刑。人家私下裏把這種無法律依據被抓、被判、被勞教的遭遇告訴別人,希望得到善良人的理解和同情,就再用法律形式給人定罪判刑,從而也剝奪了別人試圖了解真相的機會,這合理麼?

7)不放棄信仰(所謂:「轉化」)就判刑、勞教、洗腦,用赤裸裸的暴力解決思想信仰問題,合適麼?能解決麼?

8)暴力不好使了,軟硬兼施、威逼利誘都用盡了,還是不能讓人放棄信仰,就退而求其次:只要形式上簽字(「保證書」之類)就可以。「簽字就放人,不簽字判刑」,不荒唐麼?

9)只許你說人家「邪」,不許人家講歷史、講事實、講真相,講了就是「搞政治」,不心虛麼?

10)為了國外政府和人民的「安全」,又是輸出「邪教展覽」,又是組織「邪教講座」,做了大量的遊說,人家在80多個國家和地區依然合法存在,即使法國2001年列出172個被監管的「Sect」,也理所當然沒有法輪功。那麼,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人民都傻了麼?

11)這個群體在中國多麼多麼可怕,有那麼那麼大的社會危害,但「西方敵對勢力」對這個群體卻非常包容,那麼,何不把這個群體成員全送出國,送到敵對勢力國家,一方面「淨化自己」,一方面「毒害敵人」,一舉而兩全其美,何樂不為呢?可偏偏不,在人家申請護照辦理出國手續時,百般阻撓,這是何苦啊!

類似可供我們思考的話題實在多,每個人只要多想,就能找到答案。

三、要求丹東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鑑於東港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宋積威一案審理中存在嚴重的事實認定不清及法律適用錯誤和程序違法現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我們支持宋積威家屬及辯護律師要求丹東中級法院在二審時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同時,呼籲正義人士給丹東中級法院打電話要求他們公開開庭,共同聲援和支持宋積威的親屬及大陸所有受迫害大法弟子的親人們,給他們勇氣和力量,支持他們勇敢的去為自己的親人法輪功學員申訴、辯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營救親人回家!

丹東中級法院相關部門人員電話:(0415)
田旭炎:6277277馮泰昆:6277051於義清:6277053劉成義:6277080張愛和:6277143
閆 肅:6277066盧丹梅:6277090葛 英:6277028李力偉:6277056施紅梅:6277209
程繼文:6277033彭波:6277032喬丹永:6277007郝明興:6277188張永興:6277193
姚潤剛:6277008塗凱:6277180於岩:6277097向前:6277189楊明:6277190
吳景華:6277082王坤:6277185隋漢彥:6277192張風:6277191張文林:6277106
郭志輝:6277102劉勝:6277027吳辰:6277030
二審合議庭成員:
盧丹梅(庭長)於義清(審判員)劉成義(審判員)
田旭炎(負責趙桂琴的案子)馮泰昆(負責宋積威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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