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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枝江市邪黨公檢法迫害好人、褻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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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四日】自1999年7月至今,湖北省宜昌地區枝江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邪黨惡徒,對枝江市法輪功學員晏宇濤、羅勁松等幾名法輪大法弟子綁架、非法關押、審判、判決。現將其迫害好人的過程曝光,讓大家認識、審視一下這個打著「人民」牌子迫害人民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惡徒的褻瀆法律、一手遮天、剝奪公民權益的惡行。

一、綁架關押

羅勁松,男,枝江市法輪功學員,2000年被枝江市國保邪惡人員伍衛華非法抄家、毒打,計算機、打印機等個人財產被掠走,並非法判刑三年。

晏宇濤,男,30多歲(殘疾人,在一場車禍中左腿齊腿跟被軋斷,失去了左腿)。2000年前後,被枝江市610、市公檢法、國保大隊惡人伍衛華等迫害,並非法判刑,被非法關押於沙洋范家台監獄迫害,先後被毒打過幾十次。

二、暗箱操作 非法開庭

枝江市檢察院、法院在沒對家屬通知的情況下,秘密對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晏宇濤、羅勁松等開庭,這背後隱藏著甚麼?枝江市檢察院、法院這些徇私枉法的人,怕法輪功學員的家人找他們算賬,更怕枝江市的市民知道事情真相後,對邪黨公檢法的唾棄。

枝江市檢察院、法院判決書中稱這些大法學員「觸犯刑法三百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五)項之規定,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知情的群眾氣憤的說:「這是甚麼法院?是哪個人民的法院?太黑暗了,審判連家屬都不通知,現在連父母見孩子的權利都給剝奪了。法輪功學員都是難得的好人,共產黨才是不折不扣的邪教。」

三、 枝江市檢察院、法院才是執法犯法,徇私枉法,褻瀆法律

首先我們要明白我國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從來沒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釋中將法輪功列為所謂的邪教,用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法輪功修煉者是毫不道理的枉法行為。

1)是江澤民最先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國《費加羅時報》記者採訪時說法輪功是「邪教組織」,這只是他個人對法輪功的誹謗,是違憲行為;第二天《人民日報》就發表評論員文章說法輪功是「邪教組織」,這只是在替江澤民和中共為鎮壓迫害法輪功製造輿論,也是違憲違法行為。《憲法》明文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其它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均無立法權力。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從頭到尾並沒有提到過法輪功三個字。

3)兩高(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本身就與《憲法》67條和《立法法》42條相違背,屬無效解釋。因為「兩高」只有司法解釋權而無法律解釋權,即其無權解釋甚麼是邪教或邪教組織,也無權解釋甚麼是情節特別嚴重,而「刑法」第三百條的具體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

4)憲法明確規定信仰自由、言論自由,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文件都是沒有法律效力。以甚麼「內部通知」來定法輪功為甚麼「邪教」的做法本身違法,這些所謂「內部通知」自然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目前大陸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在聘請律師時,律師都直接告訴家屬:在法律條款中法輪功沒有被定為邪教這一說。在中共的淫威下,一些律師不敢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要是接這個案子也得按上級指示的做有罪辯護。顯然這是中共強權統治下的強制手段,並不是依法執法。

其次是針對法輪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整個辦案過程已經完全是流水化作業了。在偵查、起訴、審判的各個階段和全部過程中,各階段辦案人員只要看符合下述兩條,第一:一個人具有法輪功信仰者身份;第二,該人持有或發放過與法輪功可能有關的物品或者、甚至僅僅是對別人說過關於法輪功的真相,那麼,這個人就將被冠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並送進監獄。

實際上一個人的行為是否能構成犯罪,是要有條件的,在刑法上術語是「犯罪構成四要素」,或稱「四要件」,即: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

(1)所謂「犯罪主體」,是指一個人,應該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甚麼意思呢?就是這個「主體」應當精神正常,年滿14週歲。有的罪名必須是特定主體才能犯,比如貪污犯,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才能犯這個罪,一般人犯不了這個罪。「犯罪主體」在刑事訴訟不同階段可以用「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等說法代替。

(2)所謂「犯罪客體」,是指刑法保護的對像,也就是被「犯罪主體」侵犯了的東西。例如:張三偷了李四一萬塊錢,張三犯了盜竊罪,侵犯的是李四的「財產權」,那麼,李四的「財產權」就是「犯罪客體」。又例如,王五拆自家房子不小心把趙六給砸成植物人,王五犯了過失致人重傷害罪,「犯罪客體」是趙六的「生命健康權」。

(3)所謂「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於自己的犯罪在主觀上是甚麼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從上面例子看,張三偷錢,主觀方面顯然是故意;王五拆房子不小心重傷趙六,主觀方面應該屬於過失。

(4)所謂「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後果、程度。還是上面例子,張三的盜竊行為客觀上給李四造成了一萬元的損失,如果不是一萬元,而是五百元,就會因數額低而不構成犯罪。另一例子中,王五因過失客觀上導致趙六重傷,如果僅僅導致趙六輕傷,王五就不構成犯罪。因為過失致人傷害時,只有「重傷害」才構成犯罪。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破壞了明確的、特定的、而非籠統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注意是「破壞…實施」,不是一般違法),致使達不到立法目的,且情節嚴重。這麼多年來,法輪功信仰者,無論他們上訪也好,出版、印刷、複製宣傳品也好,打條幅、發光盤、噴標語、傳《九評》、勸退黨也好,他們破壞國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了?如何實施破壞行為?破壞的程度又是怎樣?造成了怎樣的破壞後果?面對這樣的質問,公檢法的執法人員要麼啞口無言,要麼惡狠狠的用文革話「這是反黨、反革命」來搪塞。

迄今為止,在中國大陸,所有被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誣判的大法弟子,他們中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夠做到「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因為你壓根找不到那部所謂「實施」遭到破壞的「國家法律」!犯罪構成四要素,本來是缺一不可,現在竟然缺了三個,而各地的公、檢、法系統竟有條不紊地、忠實地持續執行了九年,你說這個法律錯誤大不大?

所以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

法輪功亦稱法輪大法,這個由李洪志先生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是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標準修煉心性,要求做好人、做更好的人。經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大法是正法正道,在把真正修煉的人帶到高層次的同時,對穩定社會、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和道德水準,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自一九九二年傳出後,修煉人數呈幾何增長,至一九九九年七月有上億人修煉。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開始,在中共持續十年滅絕性的迫害下,法輪功不但沒有倒下。僅台灣一地,修煉人數已超過三十萬人。到二零零七年五月,法輪大法主要著作《轉法輪》已被譯成二十多種語言出版發行。目前世界八十多個國家和地區都有法輪功修煉者;法輪大法使各國人民對中國的悠久燦爛文化更加嚮往,給中國贏得巨大的國際聲譽。

截止二零零八年底,法輪大法和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獲得海外各國政府及各界三千多項褒獎與支持議案信函。李洪志先生從二零零零年起連續四度獲諾貝爾和平獎提名。這些都顯示了法輪大法超越民族、國界和時空的巨大威德和感召力。

中共當局開動其暴力機器,將謊言不斷的重複,聽信了謊言的人,再面對真理時拒之千里之外,如果你也是謊言的受害者,那麼請你不妨像遼寧律師王永航一樣,從另一個角度思考一下吧:

1)如果一個群體,癡迷的動輒剖腹,癲狂的學傅怡彬拿菜刀殺人,狠毒的去浙江投毒殺乞丐,搞恐怖的郵寄炭疽粉,那麼,這樣的群體大概用不著長期動用全國媒體資源和宣傳工具大張旗鼓搞「揭批」吧?這種群體除了自消自滅之外,刑法原有規定足以應付它,根本無須興師動眾費勁勞神補充立法吧?

2)一種信仰是「邪」的,以何標準判斷的?這種「標準」是誰定的?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如何?與它對應的「正信」應該是甚麼樣的?

3)一種信仰是「邪」的,那麼究竟「邪」在哪裏?在哪本書上?在哪個錄影帶上?完整的、公開的讓老百姓看看,百姓自己判斷。不要先是把書籍、音像一卡車一卡車的拉去粉碎、燒毀,然後再在媒體上描述「他們就是這樣這樣的」,鬥倒批臭。這做法不光彩吧!

4)我們對於法輪功的了解究竟有多少?通過甚麼渠道了解?如果全是媒體的話,那麼媒體的公信力是高還是低?一邊倒的評價是不是客觀、講不講「看待問題一分為二」?現實中有關法輪功的話題,我們有沒有談虎色變的感覺,這說明甚麼?

5)你用大喇叭(動用全國各種媒體)說人家是邪教,人家通過法律允許的上訪、寫信方式小聲解釋自己是怎麼回事,就用法律形式給人定罪判刑,合理麼?

6)非但不給人小聲解釋的機會,還把人抓起來判刑。人家私下裏把這種無法律依據被抓、被判、被勞教的遭遇告訴別人,希望得到善良人的理解和同情,就再用法律形式給人定罪判刑,從而也剝奪了別人試圖了解真相的機會,這合理麼?

7)不放棄信仰(所謂「轉化」)就判刑、勞教、洗腦,用赤裸裸的暴力解決思想信仰問題,合適麼?能解決麼?

8)暴力不好使了,軟硬兼施、威逼利誘都用盡了,還是不能讓人放棄信仰,就退而求其次:只要形式上簽字(「保證書」之類)就可以。「簽字就放人,不簽字判刑」,不荒唐麼?

9)只許你說人家「邪」,不許人家講歷史、講事實、講真相,講了就是「搞政治」,不心虛麼?

10)為了國外政府和人民的「安全」,又是輸出「邪教展覽」,又是組織「邪教講座」,做了大量的遊說,人家在80多個國家和地區合法存在,即使法國2001年列出172個被監管的「Sect」,也理所當然沒有法輪功。那麼,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人民都傻了麼?

11)說這個群體在中國多麼多麼「可怕」,有那麼那麼大的「危害」,但「西方敵對勢力」對這個群體卻非常包容,那麼,何不把這個群體成員全送出國,送到敵對勢力國家,一方面「淨化自己」,一方面「毒害敵人」,一舉而兩全其美,何樂不為呢?可偏偏不,在人家申請護照辦理出國手續時,百般阻撓,這是何苦啊!

類似可供我們思考的話題實在多,每個人只要多想,就能找到答案。

四、正告枝江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邪黨惡徒,勿要助紂為虐,我們必將追究到底!

法輪功教人按照「真、善、忍」做一個更好的人,法輪功修煉者都在努力的按照這個要求做,在任何國家、任何社會都是合法的,而且對任何國家、任何社會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對法輪功,我國的立法機關從來沒有在法律文件中將法輪功列為邪教組織,用刑法第300條起訴法輪功修煉者是適用法律錯誤。

遼寧律師王永航在給兩高的公開信中指出,由於各級公檢法人員在實踐中對刑法300條第一款理解和適用的錯誤,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已經構成了「徇私枉法罪」。

越來越多的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越來越多的家屬親友為修煉法輪功的親人討公道,作為法官一定要依據法律辦案,守住良知底線,保持歷史清白,不能甘當中共的工具、任人擺布,判決書上法官的簽名和案卷副卷中審委會法官的簽名,會給本人留下永遠的犯罪證據和恥辱。二戰時期德國的希爾曼是個公務員,他沒有參與制定法西斯的滅絕種族方針的制定,也沒有去直接殺害人,但是他在向集中營輸送人員的文件上簽字,使這些被送到集中營的幾百人被殺害。戰後他因參與種族滅絕罪被嚴懲。

我們也在此奉勸枝江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工作人員,處理所謂的法輪功案件時,要從人權、人性受法律保護角度來認定,要秉持道德,依法辦理,不能按特殊的、超越法律的意向辦。任何人無權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來辦事,任何人無權剝奪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力,否則都是違法的。

歷史上任何一個強權對正的信仰的鎮壓最終都以失敗告終。迫害者的種種惡行,無論當時如何甚囂塵上,最後人算不如天算──無邊佛法可將一切邪惡暴行轉成弘揚正信的助緣,並成就正信者的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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