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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法院對十位大法弟子非法庭審 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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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邪黨法院對王保霞、劉偉、朱雲龍等十位大法弟子非法庭審,期間漏洞百出,法庭人員被律師質問得無話可答。

說是公開審理,其實旁聽席上只有幾個家屬,因為法院不准家屬以外任何人到庭旁聽。十名大法弟子是戴著腳鐐、手銬上庭的,特別是劉偉、朱雲龍,在整個非法審判過程中一直被戴著腳鐐。

法庭上,大法弟子劉偉幾次告訴法庭他的所謂筆錄、口供完全是惡警刑訊逼供的結果,惡警曾把他臉向上吊起來,兩臂直伸與上身成十字型,兩腿直伸,分別用腳鐐、手銬銬住手脖和一隻腳脖,固定到三個不在同一直線的位置上,全身懸空,銬吊達四、五個小時。當庭看到劉偉胳膊和雙腿傷痕累累,已成殘疾。

大法弟子王保霞也當庭陳述她遭到和劉偉完全一樣的酷刑逼供。

當辯護律師質問所謂公訴人,劉偉腳、手傷痕是如何形成的?所謂公訴人竟謊稱是由於腳鐐手銬戴的時間長所致。辯護律師當即指出:「刑具是保護被告而不是懲罰被告,怎麼會因戴刑具而使被告致殘呢?」公訴人無言以對。辯護律師遂向法庭提出:原告觸犯刑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庭庭長面目表情尷尬沮喪,無言以對。

進行法庭辯論時,辯護律師針對所謂一千四百多枚印章問題指出:印章是王保霞遭酷刑逼供才承認由劉偉給她的,而劉偉不承認他給過王保霞印章,且在劉、王兩人的筆錄中也沒有一千四百多枚印章這個數字,在王保霞的筆錄中僅有四十枚印章這個數字。我們至今也沒有看到任何有關一千四百多枚印章的影印照,更沒有見到這麼多印章的實物。其實,憲法規定言論自由,任何人有沒有或者有多少印章與真相資料並不違法。這裏要指出的是,執法人員為了關押民眾製造假數據,這絕對是違法的。

從上面的描述中可看出,邪黨公檢法是地地道道的惡黨的御用工具。所謂庭審,只不過是欺騙世人,掩人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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