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朝暉於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後,她嚴格以「真、善、忍」的標準指導自己的言行,工作認真負責,與同事和睦相處,善待病人、從不收病人的紅包。但僅僅是因為堅持修煉法輪功,幾年來,她三次被非法勞教。
第三次被勞教始於2005年底。2005年12月5日,薛朝暉被泉州市鯉城區公安分局惡警綁架並抄家,家中電腦等財物被搶走。610惡人在找不到任何所謂「證據」的情況下,對薛朝暉草草做了一個三年勞教的決定。當時的「勞教決定書」上是這麼寫的:「2005年7月15日、16日借職務之便,公開以『講故事』的形式向10多名到泉州市人民醫院實習的醫科院校學生宣傳法輪功……2005年12月5日公安機關依法在其住所及辦公室查獲法輪功書籍2本,傳單3份,及用於製作、儲存法輪功宣傳資料的電腦、打印機、MP3播放器等」。
先不說中共惡黨幾年來對法輪功迫害的依據完全是造謠和誣陷、法輪功學員向民眾講述真相僅僅是澄清事實、是和平正義之舉。難道一個人「講個故事」也犯法嗎?就可以被勞教嗎?而且「勞教決定書」上所說的傳單3份完全是捏造的、根本就不存在的,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甚麼樣的人家中不可以有電腦與打印機。以至於後來法院的工作人員自己都說「這個證據不足呀」。
對這種純屬迫害的勞教決定,薛朝暉提出了行政覆議,也向泉州市鯉城區法院提出上訴,但仍被維持原判決。最後上訴到泉州市中級法院,泉州市中級法院甚至連走過場式的開庭也不敢開了,乾脆在裁定書裏寫上「此案不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一推了事。至此,薛朝暉真是上訴無門了。但是如果真的「此案不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為何勞教決定書上卻說:「……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省公安廳法制處在行政覆議書中也說:「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行政覆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泉州市鯉城區法院行政判決書上還是說:「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送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果真的「此案不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那此案該屬哪個部門的「受案範圍」呢?從中許多人也看清了中共喉舌媒體高調宣稱的「依法治國」是怎麼「治」的。
在上述過程中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有:泉州市人民醫院院長林永安,保衛科科長金天賜,醫務科職工葉虹,泉州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實習學生郭萍瑤、陳秀寶、陳劍瑜、葉玲玲,盧貽建、魏武×、劉少雄、黃瑩瑩,泉州市鯉城區公安分局惡警鄧小濱,劉惠濱,片警王思育,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及其委託代理人鄭明團,林友松,福建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福建省中正司法鑑定中心,泉州市鯉城區法院李連泉,張曉,梁志謙,泉州市中級法院張國民,孫志堅,董麗珠,泉州市檢察院等。
對於薛朝暉所受的迫害,許多了解她的醫院同事都很同情,許多人私下在議論:人民醫院的領導和泉州公安連薛朝暉這樣善良的人都不放過,多年來處心積慮、不擇手段的迫害她,早晚要遭報應!
2005年末,薛朝暉被轉到福建省女子勞教所。從此,勞教所惡警對她採用一種精神上的酷刑折磨:長期單獨關押。派其他勞教人員嚴密監視她的一舉一動,不允許她與其他勞教人員正常說話。本來勞教人員都有每個月一次接見親屬的機會。但是連這樣一個最基本的人權,薛朝暉也得不到、也被勞教所惡警非法剝奪了。三年多時間裏,薛朝暉年邁的父母親求盡了人情才見到女兒一兩次面。
即使這樣,到2008年12月5日,三年的非法勞教期滿了,薛朝暉卻還是無法回家與親人團聚。福建省女子勞教所惡警又找藉口對她加期迫害。在長期迫害關押中,薛朝暉腳部潰爛、經常痛得晚上睡不著覺。但勞教所惡警卻始終不肯放她回家。
據了解,福建省女子勞教所內參與迫害的惡人有:姓姜的所長、吳品玉、黃曉燕、肖紅英、周榕、薛雲萍、儲欣欣、林玲、鄭瓏、陳曉東、陳麗珍、李愉、黃敏等。
在此正告那些迫害大法弟子的惡警惡人:善惡有報是天理,只爭來早與來遲!如今已有五千多萬人聲明退出中共惡黨組織,惡黨的解體是即將到來的現實,如果你們繼續甘當惡黨的邪惡工具助紂為虐、迫害好人,到那時後悔就來不及了。希望你們能悔過自新,退出邪黨組織,善待大法弟子,將功補過,為自己和家人贖回一個好的未來。
我們也呼籲海內外所有善良的人們關注此事,關注這場對千千萬萬個像薛朝暉這樣善良無辜的堅持「真、善、忍」信仰做好人的普通百姓的慘無人道的迫害,讓我們共同為早日結束這場邪惡的迫害盡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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