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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龍華鮮、周晉母女被綁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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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雲南省昆明市大法弟子龍華鮮2008年6月2日被昆明市渡區國保大隊大隊長馮軍為首的惡警綁架,當晚被送昆明市第二看守所非法關押,2009年1月5日,被昆明市中級法院秘密開庭、非法判刑。龍華鮮正在上訴中。

此前,龍華鮮的女兒周晉被秘密判刑三年,於2009年2月16日被送到監獄迫害。大法弟子周晉於2008年4月22日下午,被昆明市渡區國保大隊以大隊長馮軍為首的惡警在東部客運站自營雜貨店綁架,當晚被送到官渡區看守所非法關押。2008年11月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沒有通知家屬的情況下秘密開庭,非法判周晉三年(2008昆刑一初字第197號判決書),周晉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被駁回。具體送到哪個監獄至今都沒有通知家人,家人都沒有看到她,非常擔心。在整個審理過程中,法院工作人員以種種藉口搪塞,欺騙家屬,耍盡流氓招數。

在女兒周晉2008年4月22日被綁架後,龍華鮮被迫流離失所,家中還有八十多歲的奶奶每天傷心流淚,苦不堪言。當日,官渡區曙光派出所通知把正在合法經營的雜貨店關門。同時官渡區國保大隊惡警非法抄了龍華鮮、周晉的家,並搶走了電腦、大法書籍等私人物品。惡警馮軍讓周晉的父親在扣押物品清單上簽字卻不給家屬清單,家屬多次索要,惡警馮軍都以種種藉口不給,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物品的有關規定。

2008年6月2日,龍華鮮在昆明環城南路金碧商場附近被昆明市渡區國保大隊大隊長馮軍為首的惡警綁架,當晚被送昆明市第二看守所非法關押。2009年1月5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秘密開庭判處龍華鮮有期徒刑,龍華鮮不服判決正在上訴中,開庭前法院已同意龍華鮮的丈夫作為其合法辯護人,但隨後又拒絕。

通過大法弟子周晉和龍華鮮被迫害的事實,向世人進一步揭露了邪黨法院的邪惡和種種違法行為:

一審程序違法

一審喪失了程序公正的審判,不能保證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公正的對待,不能使其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從而不能保障裁判結果具有公正性。

具體表現在:

1、一審法院違背當事人的意願,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為當事人辯護,而指定律師在開庭前被告知,禁止為法輪功修煉者做無罪辯護。因此,辯護律師沒能客觀公正地從立法、司法公正的角度出發,真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的這一違法行為剝奪了當事人獲得辯護的權利。

2、一審開庭秘密進行,違反了公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本案既不涉及有關國家機密、也沒有個人隱私,邪黨法庭卻拒絕向當事人家屬公開。

3、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律允許被告人親友受被告人委託作為合法辯護人。周晉上訴到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龍華鮮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時,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周晉、龍華鮮書面委託親屬作為其辯護人,法院在電話裏同意親屬作為辯護人,但在開庭時卻沒有通知辯護人。2009年1月5日,龍華鮮的辯護人打電話詢問法院何時開庭,法院答覆開庭時會通知辯護人的,1月6日,辯護人再次打電話給法院詢問開庭日期,法院告知1月5日已經開過庭了,親屬不能到庭,辯護人不能為被告人行使合法的辯護權利,不同意原因是上級法院通知的。

4、《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調查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開庭,檢舉舉報周晉、龍華鮮的人沒有一個出庭,不敢讓檢舉舉報人當面詢問質證,僅僅憑在逼供、誘供下,不顧事實,無憑無據,空口編造的一面之詞的檢舉舉報就作為定案的依據。

判決沒有法律依據

5、一審判決違法了「罪行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則。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自中共邪黨1999年7月20日迫害法輪功至今,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認定法輪功是邪教。

中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這就是說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才有權制定和修改法律。1999年7月22日中共民政部發布了《關於取締法輪功的決定》,隨後公安部又發布了一個通告,民政部、公安部沒有司法立法權,它們所發布的通告、決定不是法律,而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該《決定》中隻字未提法輪功。既然如此,周晉、龍華鮮修煉法輪功何罪之有?因此,以刑法第三百條、第四十七條來對周晉、龍華鮮定罪量刑違法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罪刑法定原則。

6、邪黨法院認定周晉、龍華鮮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的實施,缺乏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個要件:1)犯罪主體;2)犯罪客體;3)主觀方面;4)客觀方面。
直至今日,周晉、龍華鮮並沒有破壞中國的任何一條法律的實施,也沒有所謂的犯罪客體,她們只是本著做好人,修心向善,沒有任何危害行為,就沒有犯罪構成,自然也無刑事責任可言。

修煉法輪功的合法性

1999年7月20日以前,中國各界對法輪功的褒獎很多:

1、1993年12月11日至20日,李洪志先生第二次率弟子以博覽會組委會成員身份參加了「北京1993年東方健康博覽會」。李洪志先生於12月15、17、和20日做了三場報告,會後獲得博覽會最高獎「邊緣科學進步獎」和大會「特別金獎」及「受群眾歡迎氣功師」稱號。

2、1993年12月27日,李洪志先生獲中國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榮譽證書。

3、1998年國家體育總局派出調研組到長春和哈爾濱對法輪功進行調研,對法輪功做出了正面評價。調研組組長邱玉才在座談會上表示:法輪功的功法,功效都不錯,對於社會穩定與精神文明建設,效果都很顯著。

4、1998年5月15日晚10時,CCTV在《晚間新聞》和第五套節目中分別報導國家體育總局伍紹祖局長視察長春及廣大群眾修煉法輪功的盛況,時間大約10分鐘,這是國家電視台對法輪功的正面報導。

5、1998年9月由醫學專家組成的小組對廣東12000餘名法輪功學員進行表格抽樣調查,結果表明祛病健身率為97.9%。

6、1998年下半年,以喬石為首的部份人大退休老幹部根據群眾來信反映公安不公正對待法輪功學員問題,對法輪功進行數月的調查研究,得出法輪功利國利民,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於當年底向中共政治局提交報告。

7、1993年至1999年,《氣功與科學》,《中國氣功》,《文藝之窗》,《大連日報》,《大連晚報》,《北京日報》,《中國青年報》,《樂山日報》,《羊城晚報》,CCTV,上海電視台,香港電視《乘勢追擊》,中國《深星時報》等媒體先後正面報導了法輪功及李洪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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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參與迫害的部份單位及人員: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  電話:0871--4096529  4096530
朱正渝(審判長)楊捷(代理審判員)鐘彥君(代理審判員)段雲萍(書記員)
昆明市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律師:肖靜 電話:13808794068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  韓純盈 電話:0871--5740067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  電話:087--4095541
昆明市官渡區國保大隊: 馮軍 電話:0871─7190171  7190164
惡警 焦某,警號:015779 惡警 女 警號:01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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