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下午4點半左右,郤麗莉在石府二區附近被惡警再度綁架,只因為奧運會要在北京舉行。2009年5月12日她接到非法判刑4年的所謂「判決書」。
下面是郤麗莉對屢次迫害她的中共警察的控告:
控告人:郤麗莉,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漢族,現羈押於石家莊第一看守所
被控告人:張獻立,石家莊市公安局國保支隊警察。
控告事項:
控告張獻立刑訊逼供、濫用職權
事實與理由:
一、張獻立作為警務人員刑訊逼供,給控告人身心造成重大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信仰自由,控告人修煉法輪功是控告人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的自由。但是自2002年開始,被控告人曾多次綁架控告人,為了得到其滿意的口供,使用種種惡劣手段要求控告人「轉化」、提供更多修煉法輪功的人員名單並作「線人」,當「打手」去「轉化」其他修煉法輪功的人。控告人不從,就遭到被控告人的更多酷刑。控告人多次面臨生命危險,身心嚴重受創。
1、2002年3月底,控告人在平安公園被被控告人綁架,被關進勝利大街與裕華路口附近「七五八」倉庫的一間大鐵皮屋裏,四處密閉,不見天日。被控告人為了得到其想要的口供,將控告人鎖在鐵椅子上,不讓睡覺,揪頭髮,用筷子撬開嘴強行灌水,多次灌入肺裏,差點鬧出人命,還恐嚇「再不說。將你弄死,之後澆汽油燒了,上電視說你們又自焚了。」被控告人曾經連續14天不讓控告人睡覺,並給控告人灌酒、上繩、往其眼裏抹風油精、掐其穴道至其雙臂青紫,手段極其殘忍。在控告人的單位被迫交了一萬元擔保費用將控告人保出後,被控告人還派人監控其一舉一動,跟蹤全程攝像。
2、2002年8月,控告人回家僅一週時間,被控告人就派人到控告人家中進行威脅,要求控告人為其作「線人」,並承諾每月給四千元作為報酬。控告人不願為其工作,被迫流離失所。
3、2004年2月25日,控告人在街上修自行車時又被被控告人抓捕,被控告人隨即捏造證據,偽造體檢證明,強行將控告人送去勞教所勞教。三年中,因控告人對於捏造的罪名不認罪,曾經多次遭受酷刑,被針扎過手指、被用筷子撬過嘴,多次連續十天以上不讓睡覺;打耳光,揪頭髮,戴背銬更是常有之事。
4、2005年春,被控告人再次到勞教所要求控告人為其作「線人」,遭到控告人的拒絕後,被控告人遂與石家莊市勞教所五大隊喬曉霞合謀,連續十幾天不讓控告人睡覺,讓控告人罰站,逼迫控告人雙盤打坐18個小時,致使控告人雙腿幾近癱瘓,三個月才恢復正常。被控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刑訊逼供,給控告人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二、被控告人濫用職權,公報私仇,給控告人人身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使其失去自由。
1、2008年8月1日下午4點,控告人和同事在石府二區門口等待約見的保險客戶時,被被控告人當眾綁架,後,當被約見的客戶劉先生打來電話,被控告人才知道抓錯了人。但是被控告人不但不放人,還說:「原來你真是在跑保險啊,但誰叫你倒霉,在這兒碰上我呢,我就要抓你。」被控告人因為控告人沒有為其作「線人」,懷恨在心,在明知其抓錯人的情況下,仍然不放人,公報私仇,濫用職權。
2、當日,被控告人將控告人移交給橋西分局國保隊長王鳳剛,在沒有出示搜查證的情況下,強行闖入控告人的家,進行搜查。這顯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的規定,是對法律的藐視,是濫用職權。
因為被控告人的錯抓,導致控告人失去人身自由,自2008年8月1日起一直被羈押於石家莊市第一看守所。致使控告人及其家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
綜上,被控告人張獻立,作為司法人員,為達到其目的,對控告人實行刑訊逼供,使用暴力逼迫控告人提供符合其意願的口供,並且公報私仇,濫用職權,致使控告人郤麗莉失去人身自由,身心均遭受巨大傷害。被控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七條,構成刑訊逼供罪、濫用職權罪。為此,特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追究被控告人張獻立刑訊逼供罪、濫用職權罪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
此致
控告人:郤麗莉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