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丹東市元寶區法院刑事庭庭長馬述和赤裸裸地說:「如果律師辯護,就打斷律師辯護,三次打斷就將律師驅逐出法庭。」「只能在情節上做簡單辯護」,不要給他「找麻煩」,要按照他的要求做。庭審過程中,馬述和多次打斷律師的講話,作出不利於當事人的舉動。
王香菊被抓經過
大法弟子王香菊是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被蛤蟆塘金山派出所警察綁架的。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王香菊去蛤蟆塘集市買菜,在回來的公路上,遇到一男子,王香菊想送他真相光盤,男子不要,並稱自己是警察,讓她快走。她走出不遠後,在公路上邊來了一警車,下來一穿警服的和幾個穿便衣的人(可能是巡防員),強行把王香菊與同伴拽上警車。惡警將王香菊她們拉到蛤蟆塘金山派出所,對她們進行非法搜身,從王香菊的藍色布包裏找出六張光盤,三月三十一日下午,派出所惡警將王香菊劫持到丹東市看守所非法關押。
幾個月來,王香菊的家人不畏困難,堅持不斷的要人,遭到邪黨公檢部門以互相推脫的流氓手段對待。
家屬便聘請律師要為王香菊進行無罪辯護,但是律師在取證和了解案情的過程中,遭到金山派出所副所長鄭向陽、元寶區公安分局預審科李曉梅、元寶區檢察院公訴科等相關人員及部門的阻撓和相互推諉,拒絕向家屬和律師提供案情進展的真實情況。
因王香菊身體不好,家屬提出辦理「取保候審」,也被派出所、分局、檢察院等部門找各種藉口拒絕,不予辦理。
庭審前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王香菊的辯護律師到元寶區法院履行出庭辯護的相關手續,並提出要閱卷,負責人馬述和庭長在確認律師的相關手續合法後,將律師帶往樓上辦公區域進行閱卷。
在樓上的辦公區域,律師見到了該院的王院長,律師提出要閱卷,結果院長說:案卷在檢察院,要等到開庭的二十八日早上到檢察院閱卷。但院長卻拿出案捲來,律師問:這案子院長直接辦嗎?院長說:我要研究。
下面是該院王院長與律師的對話:
院長:你們怎麼能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呢?只能做有罪辯護。
律師:我對當事人做甚麼辯護是根據我當事人的具體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來決定的。確實觸犯法律就要從這方面來辯;如果沒有犯罪,就要做無罪辯護。更何況我作為律師做甚麼樣的辯護好像跟法院不發生關係吧?
院長:可是對於法輪功的定性問題國家已經明確規定了。
律師:好像沒有吧?有規定就應該有文件,我沒有見過這方面的相關文件。
院長:有文件。(從辦公桌上拿出一份文件交給律師看,律師接過文件剛看了幾眼,院長又將文件拿了回去。接著院長打了個電話,好像是在請示甚麼。)
律師:我還沒有看……
院長:你煉法輪功嗎?我怎麼覺得你像是煉法輪功的,如果在法庭上你可不許宣傳法輪功。
律師:不是,我沒有煉,可我不知道你這個說法是以甚麼為標準的。據我所知,有的關押法輪功學員的地方的獄警,他們從事這個工作都必須看、甚至看過幾遍《轉法輪》(法輪功的主要著作)。如果按照你的這個說法,我不知道那些獄警算不算煉法輪功的?
院長:可我們打過電話問過你的律師事務所,你們所裏的人告訴我們說你是煉法輪功的。
律師:是嗎?不可能吧,那我要問問的。(過後律師經過打電話核實,事務所並沒有人說過這樣的話。)
庭長馬述和接觸過律師後對外宣稱:一、不允許為法輪功作無罪辯護;二、不能對法輪功的定性問題進行辯護。如果庭上律師非要辯,他就要敲法錘,辯一次敲一次,再辯一次就再敲一次。庭上如果敲三次法錘,他表示就要亮紅牌,將律師清出法庭。並說:只能在情節上做簡單辯護,不要給他找麻煩,要按照他的要求做。最後庭長馬述和明確表示:他所說的這些在庭上一定會這樣做。事實上他確實是這樣做的。
律師從人性的角度出發,說明當事人王香菊年齡大、身體不好,希望當庭考慮一下這些情況,庭長馬述和並無表示,只表示他會按照他的意思做。
庭審過程
時間: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點;
地點:遼寧丹東市元寶區法院一號廳;
審判員:元寶區法院刑事庭馬述和(庭長)、李穎(女)、×××、男,政治處的;
公訴人:元寶區檢察院公訴科於小偉、×××
庭審開始,王香菊被帶到法庭,戴著手銬,站在法庭中間,四週有四名法警輪流看守。
法官:宣讀相關事項後,庭審正式開始。
公訴人:宣讀王香菊被抓時間、地點、事實和王香菊的筆錄後,向法官陳訴:王香菊之前因修煉法輪功被判過五年,這次屬於累犯,所以認為應當從重處罰。
在這裏,公訴人並沒有當庭出示公安機關非法抓捕王香菊及檢察機關給王香菊定罪的所謂證據──六張光盤。
律師:關於把法輪功定為××……(律師話未說完)。
法官:(敲法錘)與本案無關的不要陳述,下面繼續。
律師:王香菊是在外出買菜時在自己家的一樓撿到六張光盤,隨手放進包裏,打算在市場買菜時免費送給有緣人。可是在一張光盤都沒有送出去的情況下她是破壞哪一條法律的實施?抓她時你們也不知道光盤的內容是甚麼,怎樣認定她犯罪的?
公訴人:宣讀了胡姓證人的證詞。胡姓證人在證詞中說:他遇到過兩位婦女,年齡五十歲左右,向他宣傳法輪功,推薦光盤和資料,他沒有要。其中一人是王香菊,因穿著綠色上衣、藍褲子,相貌與王香菊相符。公訴人還向法庭提供了王香菊的幾張照片,想說明與證人描述的相符。確實是綠上衣、藍褲子,並當庭讓王香菊指認是不是她本人(可照片是王香菊被抓以後拍的,拿這樣的照片問誰都會說是)。
真正的事實是:公安機關偽造了證人、證詞,通過這種現提出有證人證實王香菊曾主動向證人宣傳法輪功後,再變相的由王香菊自己指認自己確實穿著與證人所說相符的衣服來誘導王香菊,目的是想讓她承認這一事實,再定罪。其實沒有證人,證詞也是捏造的。
另一個證人孔繁強在證詞中說:他在今年新年在集市購辦年貨時曾碰到一婦女,五十多歲,向人發送光盤、資料,他沒有要。稱如果再見到可以認出來。
宣讀證詞後,律師和王香菊本人都要求證人到場當面對質,馬述和沒有理會,沒要求公訴人傳喚證人到場。
公訴人於小偉對於之前律師提出王香菊究竟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只是說明了王香菊的行為符合有關規定不允許宣傳、散發、法輪功光盤、資料等的部份行為,並沒有具體指出是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只是宣讀了這項規定的所屬條款是第幾條、第幾項。
律師:昨天,我和本院的院長……(話未說完)。
法官:(敲法錘)與本案無關的不要陳述了。
律師:當事人年紀大身體不好,久站恐怕不合適,能否讓她坐下;她是個五十多歲的婦女,不會對法庭造成威脅,應解除她的手銬。(馬述和只讓搬了凳子,不同意解除手銬。)
最後的庭審陳述中,公訴人於小偉極力的說明王香菊的行為構成犯罪,又屬累犯,需處罰。而對造假、作偽證的行為公然無視,對於律師和王本人提出當面與證人對質的要求並無表示。
律師在最後的陳述中,說明王香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據理做了辯護。
律師在辯護詞中說:一、本案沒有甚麼有效證據,無從認定被告人存在起訴書上所指控的那些事實。
理由:證人沒有出庭,證言未經質證,不能認定其是否真實可靠。
二、起訴書適用法律不當。即使起訴書所述的事實確有其事,被告人也不可能違反了刑法的第三百條。
王香菊在最後的陳述中,當庭提出有異議:
一、要求證人當面對質,否則僅拿一份證詞單方面怎麼能說明問題,要憑這樣的證詞來給她定罪,她不承認,不承認證詞中的情況。
二、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到底犯了哪一條罪,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公訴人並沒有說清楚。
庭審過程中,王香菊曾想講關於法輪功的真相,剛開頭,庭長馬述和就敲法錘打斷,不許再說,庭審過程中也多次打斷律師的話。
法庭只給家屬留兩個位置,連家屬對王香菊的簡單問候都要被禁止。在休庭時,有不明身份的人向律師索要聯繫電話,看他的辯護詞,開庭前也有人分別問律師和家屬是怎樣取得聯繫的。
庭審過程中,法庭門口聚集了很多的警察,來回走動。參加的庭審的有政法委、檢察院、「六一零」、國保、公安、蛤蟆塘派出所等部門的人,一個個如臨大敵。不知道是這個庭審是不是真的這麼重要,需要這麼多部門的人參加,還是他們對迫害法輪功、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行為犯法感到心虛而虛張聲勢。
王香菊曾被迫害的經歷
二零零零年三月份,王香菊因在戶外煉功被丹東市元寶區興東派出所非法抓走,隨後被抄家,並被非法拘留一個月。二零零一年八月份,王香菊因對鄰居說:法輪大法好「,被不明真相的鄰居舉報,再次被元寶區興東派出所非法抓走,後被非法拘留五天。
二零零二年八月份,王香菊在元寶區四道橋派出所樓上的居民區發送法輪功真相傳單時,被一個姓王的年輕人舉報,被四道橋派出所非法抓走,隨後被抄家。八月三十日被送到看守所非法關押。不久,王香菊被非法判刑五年,被關押在遼寧省女子監獄七大隊、四小隊。在監獄被迫害期間,多次被惡徒要求強行「轉化」,均未果。
二零零七年八月份,王香菊冤獄期滿被放回家。因在監獄沒「轉化」,回家後多次遭到街道、社區、派出所的騷擾,包括監聽電話、跟蹤、給家屬施壓、上門騷擾……等。
縱觀庭審前和庭審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不難看出,元寶區法院的所謂法官,完全違背法律的精神,違背做人的良知,將法院變成了他們私設的公堂,肆無忌憚的踐踏法律、踐踏人權,無視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事實,幫助中共迫害法輪功、迫害法輪功學員。而所謂的庭審也只不過是他們行惡的裝潢,是他們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無恥的偽劣表演而已,法律在他們的眼中只不過是一紙空文,為了達到他們不可告人的目的,可以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為所欲為。
通過所謂的庭審,不難看出,善良的法輪功學員是如何在這種不公正的待遇下蒙冤遭受邪惡中共迫害的;你也不難想像出十年的迫害有多少像王香菊這樣的法輪功學員遭受的魔難。但是請不要忘記,一時的強弱在於力,而千秋的勝負在於理,強權壓不倒修煉人的正信,摧毀不了修煉人的意志,相反只會使修煉人更加堅定。不要拒絕善意的勸告,更不要為一己之私助紂為虐,無理智的瘋狂最終換來的只能是正義的審判,付出的代價可能是生命的毀滅。
元寶區法院的「法官」們:當你們不辨善惡、有一天因執法犯法、協助中共迫害法輪功而站在被告席上的時候,想一想你們今天說過的話,不知你們的心裏會作何感想?
正義與邪惡,孰勝孰敗,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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