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法院的這種非法判決,不僅是執法犯法的枉法行為,也是蒙昧作為法官良知的不道德行為! 我們呼籲對參與此次非法審判,嚴重違背道德良知的直接參與者和幕後指使者做詳細調查。
在非法庭審中,律師根據中國憲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有理有力指出大法弟子張炳蘭、孫德建夫婦信仰和傳播法輪功無罪,辯論到最後公訴人啞口無言,兩正義律師要求法官無罪判決。兩大法弟子的親屬強烈要求當庭無罪釋放張炳蘭,庭審的法庭人員無話可說,只好藉口說要交給合議庭來處理。但目前郯城法院竟令人痛心地做出落井下石的非法判決。
2009年夏季,郯城縣茅茨村大法弟子孫德建、張丙蘭的女兒孫新娟在夏季考試期間,從媽媽手裏拿了幾份真相資料放在了其學校──郯城縣第六中學(郯城實驗中學),目的是想告訴身邊的老師、同學,法輪功被中共迫害的真相,不要受謊言的欺騙。
2009年6月9日,郯城縣實驗中學校長李培來,副校長徐祗路,向610 惡告16歲女中學生孫新娟曾在學校放了幾份法輪功真相資料,並指使班主任將孫新娟送到東關派出所被非法監禁和審訊。孫新娟在警察局惡警的關押、恐嚇下,孫新娟被逼說出真相資料是從媽媽那兒拿的。隨後郯城「六一零」、郯城警察國保大隊朱軍等非法抄家,綁架了孫德建、張丙蘭夫婦(37歲左右),搶劫走大法書籍、一些真相資料,電腦、打印機等物品。 惡警還綁架了茅茨村老年大法弟子馬桂菊,並對大法弟子孫常富、黃桂蘭家進行非法抄家。
16歲的孫新娟被郯城「六一零」關進臨沂市洗腦班一個月,最後被迫失學,外出謀生。孫德建被非法關押了近一個月後出獄,公安按其所謂「取保候審」釋放。馬桂菊先後在看守所、拘留所被關押了45天。馬桂菊的老伴患病臥床,在失去妻子照料和突如其來的打擊下,病情加重,於2009年中秋節前後不幸離世。
郯城檢察院公訴人布玉連誣陷大法弟子張炳蘭、孫德建夫婦的罪名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為了澄清事實的清白,張炳蘭的姐姐張炳權委託北京市周世鋒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海與北京市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靜林為兩名大法弟子做無罪辯護。
律師指出郯城縣檢察院起訴指控張炳蘭、孫德建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判決無罪。
一、法輪功不是邪教。
律師問公訴人我國法律,哪條規定法輪功為某教的。公訴人無言回答。
律師講公訴人引用了全國人大常委《關於取締邪教,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來證明指控孫德現、張炳蘭夫婦犯罪的合法性。但全國人大常委的《決定》中根本未提法輪功一個字。我國憲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沒有立法權,只有執行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都不具有立法權,起訴書適用該司法解釋,屬適用法律錯誤。
那麼沒有法律規定法輪功為某教,那麼控方以「製作邪教宣傳品罪」和「傳播邪教宣傳品罪」的罪名,簡直荒唐,這屬於新創立了兩個新罪名,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等的限制性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二、起訴書指控的破壞法律實施罪名不能成立。
律師問公訴人兩位法輪功學員是怎樣破壞哪部法律的哪一條法律實施的,有甚麼形式和目的,你根據哪部法律起訴的,請出示條文和證據來。公訴人也回答不上來。
三、起訴書指控當事人大力宣揚法輪功,醜化共產黨領導人。法律要以法律為準繩,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允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自由的行為,怎麼連法律允許的也成了指控為罪了。那麼怎樣醜化哪個領導的,怎樣醜化的,請拿出證據來,法律是講證據的。公訴人回答不上來。
翻看了控方當庭出示的很少部份從張炳蘭家中搜出的印刷品、標語的實物,其內容大致包括四方面:1)如何煉習法輪功,如何「真、善、忍」做好人;2)法輪功煉習者交流的煉功體會;3)部份法輪功煉習者受到打壓的事例;4)「 天要滅中共」、「退黨平安」、「九評共產黨」一類的內容。從本案法輪功煉習者張炳蘭、馬桂菊的實例看,法輪功的「真、善、忍」的核心價值不僅沒有危害社 會,反而對煉習者和社會有益。中共黨章和我國憲法,都規定歡迎和保護黨員和公民對黨和政府進行監督批評,法輪功學員是要求執政者改變對法輪功信仰者的非法打壓,允許他們的信仰自由保護他們的人身自由不再受非法侵害。上述內容均屬於我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信仰 自由和言論自由的範圍,沒有刑法所規定危害社會構成犯罪的內容。起訴書所稱的「大肆宣揚『法輪功』、也是我國憲法法律允許的 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58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起訴書所列各種法輪功宣傳品和數量,控方並沒有全部在庭審中出示、辨認和質證,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四、指控方說,當事人因有病才煉法輪功的,煉好後把自己受益的事告訴他人,這種行為不是好事嗎?因修煉法輪功好了病才宣揚的,這應該大力宣揚嘛,怎能說宣揚法輪功有罪呢?這不荒唐嗎?
五、從起訴書上看,公安是先抓人後搜羅證據,所以所找的證據及證人都是無效的,因你沒有證據證明你所說的證據是當事人的,你所說證人的證言和當事人沒有關係,是無效的,先抓人抄家是違法的,所以證據無效,證言無效,指控沒有我國的法律依據,所以指控不能成立,罪名不能成立,應放人。
另外,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當事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 辯護人查遍刑法和相關法釋,均未見法輪功是邪教、信仰法輪功是犯罪、持有法輪功印刷品是犯罪、持有以及製作和宣傳法輪功宣傳品是犯罪、發表對執政者不滿言論是犯罪。因此,按照我國刑法的明文規定:
1)法輪功不是邪教;
2)信仰或修煉法輪功不是犯罪;
3)製作、宣傳、持有法輪功的書籍、宣傳品不是犯罪;
4)製作、宣傳、持有對執政者不滿的文字、圖象材料等不是犯罪;
5)發表、宣傳對執政者不滿的文字、圖象材料等不是犯罪。
公訴人在庭上最後啞口無言,法庭一片沉默,非常靜。大法弟子的家人通過律師的辯護,明白了原來大法弟子是無罪的,都激動得上前要人,要求法庭當庭放人,法庭一片混亂。法警在沒有得到任何人的指令下匆忙把人帶走了。法官不住地說,請回吧,我們得合議,請回吧。
出了法庭,人們都說這官司打的好,打出了正義,揭露了謊言,告訴了人們執法人員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共產黨拿法律來糊弄老百姓。
對於郯城法院作出的決定,我們深深的感到遺憾。在江澤民與中共發動的又一場迫害無辜的政治運動中,我們不僅遺憾郯城縣「610」與公檢法沒能堅持做人的道德良知,更是遺憾其不明智的將自己未來的生命幸福交給惡魔來利用。通過和大法弟子的接觸,你們中很多人講大法弟子都是一群好人,但自己是「執行上級命令」。 似乎「執行上級命令」成了你們將來可以推卸責任的接口,但你們搞法律的應該都知道,沒有任何法律會認定「執行上級命令」可以成為推卸違法犯罪責任的理由,不然監獄裏關押的執行黑社會頭目命令的人都應釋放了。
當然,你可能還會無奈的說,當前是中共執政,你不得不執行上級命令。那麼可曾知道,聽從這些所謂上級「命令」的後果是甚麼嗎?當年德國納粹成員,不是在聽從希特勒的命令?文革期間,那些「造反有理的」不是在執行毛的「最高指示」?今天對法輪功的迫害,參與迫害者哪一個不在執行江澤民的錯誤指令?那麼歷史的教訓也應該讓你們從對比中明白,參與迫害無辜的法輪功學員所應面臨的是甚麼。
參與了這場由江澤民發動的非法迫害,就已經觸犯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構成了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罪、搶劫罪、綁架罪、誣告陷害罪、拘禁罪等多種罪行。明知法輪功學員都是好人,卻說自己捧著共產黨的飯碗身不由己,但是將來面臨正義的審判時,法官會考慮你是執行上級的命令嗎?
近日,西班牙國家法庭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包括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及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這五名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法院通知書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二十年徒刑,並附帶經濟上的懲罰。對於法庭的裁定,被告有四至六週的時間回應。屆時,被告若進入任何一個與西班牙有簽訂引渡條款的國家,西班牙可依法將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國內進行審判。阿根廷聯邦法院經過四年調查,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法院第九庭法官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作出一項深具歷史意義的裁決:就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六一零」辦公室頭目羅幹因迫害法輪功而犯下的反人類罪行而下令阿根廷聯邦警察局國際刑警部逮捕該二名中共高級官員。這是對江澤民及其同伙十年來迫害法輪功罪行大清算的開始!
善惡有報是歷史的規律,誰也逃脫不了!從古到今,迫害好人、殘害百姓的人,沒有一個有好下場的!中共迫害信仰「真善忍」的修煉人也同樣逃脫不了這個歷史規律。無論弄權者多麼猖狂,歷史的這一頁都會翻過去。當歷史翻過這一頁時,對善良民眾做惡的壞人,將被加入國際追查的惡人榜,無論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一定會受到人間法律的制裁以及上天的懲罰!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者,都將被起訴。
這絕不是危言聳聽!我們作為信仰「真善忍」的修煉人,把這件事情的嚴重性說出來。信不信是你自己的選擇。誰不希望自己的人生美好呢?誰不希望自己和家人平平安安呢?參與迫害上億人的佛法修煉群體,這能是個小事嗎?它能沒有報應嗎?請千萬三思而後行啊!
最後我們想再次向郯城有良知的各級政府官員呼籲:在中共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鎮壓中,不管你是甚麼工作,甚麼職位,請千萬守住自己的良知,不要喪失自己明辨是非和清白做人的準則,不要為蠅頭小利和短視協從做惡,從而成為中共的陪葬。所以,奉勸各位,在這人類歷史的關鍵時刻,請展現你的良知與勇氣,看一看大法真相資料吧。願你真正明白了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真相,明白「法輪大法好」,做出正確的選擇。俗話說: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誰也不能預測自己的將來,但可以選擇自己的未來。
法輪功學員希望每一個人都能有一個美好的未來。更希望參與迫害者速速清醒,不再徘徊,快快彌補,知錯就改,立即停止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贖回對大法和大法弟子犯下的罪過,像那些在明慧網上發表嚴正聲明的明智者一樣找回良知、重拾正念,讓自己和家人都活得踏實、平安、幸福!願你們珍惜自己和家人,從中做出正確的選擇。
千金難買忠言,分明指與平川路,莫把忠言當惡言。公道自在人心,我們將堅持不懈的將真相講給郯城的每一位父老鄉親,直到蒙冤入獄、勞教、拘禁的法輪功學員被無罪釋放的那一天,我們相信,郯城的父老鄉親們都會對善惡、正邪作出理性的判斷。
部份電話:區號0539
郯城縣「六一零」:
主任劉玉紅 手機13905397758、辦6084203、家6084303
郯城國保大隊:辦公室 6153212
隊長劉鳳堂 手機13805490212、家6153558 6153212
朱軍 手機13969976688、家6153380
孫錦超 手機13905493719、家6153596
曲曉東 家 6130696
韓江雪 家 6153391
宋維亮 家62235281
徐新飛
郯城東關派出所:
所長徐春光 手機13869999099、辦6153101、家6153528
高秀梅 手機13853991696、辦6153103、家6226188
郯城縣看守所:
所長 趙 波 手機13705492803、辦6153470
楊首飛 手機13563927775、辦6153480
臨沂市洗腦班:
辦公室 8329519
頭目陳海 8184395、8185143
臨沂市委「六一零」:
辦公室 8111821
郯城縣法院
辦公室…………………………622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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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6106761
政研室…………………………6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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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監庭…………………………622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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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大隊………………………6105339
技術室…………………………6119078
刑事審判一庭…………………6221909
民一庭…………………………6221908
行政庭…………………………6223156
郯城鎮法庭……………………6222541
郯城縣檢察院
檢察院辦公室…………………3012766
檢察院(辦公室)……………3012750
檢察院公訴科………………3012752
檢察院傳真室…………………3012715
檢察院(二科)………………3012756
檢察院(反貪局)……………3012770
檢察院大會議室………………3012793
檢察院黨組會議室……………3012791
檢察院檔案室…………………30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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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反貪局…………………3012769
檢察院房德虎…………………3012709
檢察院改治處主任室…………301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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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監所科…………………3012722
檢察院監委會會議室…………301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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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控申科…………………3012776
檢察院臨解科…………………301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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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民行科…………………3012733
檢察院刑一科………………3012718
檢察院行裝科…………………3012759
檢察院宣教科…………………301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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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偵監科主辦三室………3012720
檢察院偵監科主辦一室………3012717
檢察院職工食堂………………3012763
檢察院主任室…………………3012768
經濟科…………………………3012729
郯城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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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熱線……………………12348
郯城縣普法辦公室……………6221720